帮别人写毕业论文犯罪吗

用别人的sci写毕业论文(sci论文别人也做过类似的怎么办)

1.sci论文别人也做过类似的怎么办

别人发过类似的,只要不是抄袭的,自己可以降重,不过SCI论文重复率要求是比较高的,大家把文章重复率维持在10%-15%是比较安全的,SCI论文中在连续语句中出现6个或以上单词与已发表文献或出版物相同的内容视为重复,通常可以采取如下策略来降低SCI论文的重复率:替换:采用意思相同的其它词语或短句替换查重中有问题的词语或语句。

引用:SCI论文中材料和方法最容易出现高重复率,尤其是一些常规的材料和方法往往和已发表的内容高度重复,解决的策略通常是精简材料方法的核心内容并引用经典文献。调整结构:在保持语句原意的基础上,调整语句的结构(例如主动变被动,对句子各部分语序做调整)。

凝练观点:切忌不可对所引用文献内容直接摘抄,可以通过间接引用或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所引内容的核心观点进行凝练,使用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达,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引用文献过程中出现高重复率的问题。SCI论文发布的话是需要找专业的翻译机构进行润色修改并且翻译,也是可以降低一定的重复率,这里推荐国际科学编辑,国际科学编辑可以帮助作者确认并修改文章格式,使之达到期刊要求。

还会对格式、字数、参考文献、拼写等方面按照期刊要求,对文章进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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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ci写作技巧 别人怎么写sci 搜狗问问

刚开始写文章的时候,总会是有种恐惧感。脑袋里思绪万千,可是真要表达出来,却总觉得一片空白。虽然看了一肚子的学术文章,但是写下来的文字就跟小说或者散文一样,零零碎碎地弄不成一片。那么多的术语也不知道怎么摆放才好。这种焦虑一开始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都需要用时间和练习去弥补。

写学术文章其实有点像编程。刚开始学习编程语言的时候,不明白语法规则,就不敢乱写。即使写了,编译器老是报错,找原因的时候又觉得语法规则怎么设计得那么复杂,找了半天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是当最终掌握了这门编程语言之后,写起代码来就是信手拈来了,该定义的自然而然就定义了,该用函数地方的就用函数了。不复杂的流程都可以边想边写了。复杂的流程,只要把逻辑想清楚了,一切似乎就是顺其自然地完成了。这个时候再回头看语法规则,又会觉得有规则限定就是好,要是代码写成了散文,调试起来会疯掉的。

科研写作也是一个技术活,也要经历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首先你要熟悉学术写作的基本方式。在能够基本上准确的传达信息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就会开始发展自己的写作风格。不要一开始就去复制导师的写作风格,因为对问题的了解程度肯定是达不到的,强行去模仿别人的风格就会太牵强。同时在写文章的时候,就把文章当做一段代码来思考就行了,不用想的太复杂。不要把堆砌学术术语当作是写作的目标,成功的作家并不是要把事物用很复杂的方式呈现出来,而是准确的传递自己的信息。就跟写出来的代码主要是能正确的运行,写得好看不好看,那是下一步的要求了。比如读者看科技新闻或者文章的时候,也不会是抱着欣赏艺术的方式,而是能够很快的从中提取到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写作初期,多收集同事或者同行的反馈意见是最有用的,可以帮助自己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然后才能在后续的写作中知道要提高什么。写作后期, 如过是英文论文,可以请专业的论文润色公司如英论阁 /提供语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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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帮别人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不想给朋友看,怎么办?)

1.毕业论文不想给朋友看,怎么办?

毕业论文真的是自己用了很多心血才能最后上交的东西,个人觉得毕业论文至少在完成之前是不能够随便给别人看的。如果朋友想要看的话,又不能直接拒绝说不想给,所以只好用一些语言委婉的拒绝。

我有一个关系特别好的学姐,我们基本属于每天都会聊天的那种,她去年毕业。因为我金融方面的知识比较扎实,所以她的毕业论文我大概也参与了四分之一左右的书写或修改,她对这个毕业论文真的是下的很大心血的,很多她的同学都是找人代写或者在网上贴下来别人的论文自己改改语序降低重复率就交了,但是她真的是自己一点一点的找文献一个字一个字的打观点,从去年她刚上大四十月份就开始做准备,一直到今年四月份快交论文的时候又没日没夜的折腾了一个来月才最终定稿。

她的室友平时和她玩的挺好,但是是刚刚说的那种对毕业论文就是应付了事的,她感觉我学姐成绩不错写的论文应该也很好,而她的选题又是和我学姐同方向不同题的那种,所以想想我学姐借论文参考参考。我学姐不想借,所以就以还没整理等整理完了再给她看以及她写的查重没过又得重写等理由推掉了。其实理由挺拙劣的,室友一次听不出来第二次也就差不多听出来了。不过是看看毕业论文这点小事,既然学姐不想给看,她室友也就没在意,两个人也没因为这个事情产生什么矛盾。

如果他想看你的毕业论文只是因为好奇一时兴起,那么你随便找个理由应该就可以应付过去了。如果他是想借鉴你的成果,那么你也可以找一些理由拒绝,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一个毕业论文不给他看就生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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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友让我帮他写论文,我应该怎么拒绝呢?

如果想要拒绝男友的请求,其实可以有很多方法.比如,你可以告诉他.你是一个理科生文字排版并不是很擅长。如果要是帮男友写论文的话可能会影响他的成绩。

你可以告诉男友你现在有很重要的事情去做。你要先去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完之后。才可以帮他来写论文,告诉男友,你现在心情很烦躁。没有心思去写论文,没有心情去做这些文字排版的工作。在说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语气不要太过生硬。避免引发情侣之间的矛盾。你可以向男友解释不喜欢做一些自己不喜欢的事情,也挺男友原谅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向他说明自己不喜欢被逼迫。

我觉得如果哪有因为这件事情就生气的话,有一点小肚鸡肠。这样势必会造成矛盾但是你要耐心的向男友解释。不要一味地依赖自己的女朋友。自己的女朋友是需要来疼的。而不是在有困难时候才想到女友的作用,如果找女朋友只是为了让。女朋友帮忙没有自己的一些感情不懂得去疼爱自己的女朋友。这样的爱情是必不会完美。告诉男友写论文的过程中其实是他思想进步的过程。他应该去享受这个过程。而不是去逃脱,去逃避,当出现困难时,男子汉更要迎难而上。即使自己也很不擅长写论文。也要勇敢地去尝试,其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都不愿干的事情,为什么要让你朋友去干。

比较开朗一点的性格的话,不妨直接对男友说我还有自己的事情要做。我最近很忙,可能帮不了你。还有比较小心眼的话,你可以适当的注意一下自己说话的语气。尽量不要产生矛盾和误会。告诉你的男友写论文的过程是一种提升自己思想水平的过程,他应该努力地去尝试他应该自己的未来,去着想,而不是为了交作业,简单的应付差事,你要告诉她自己写出的东西才会有更大的价值。吃别人剩下的馒头有什么价值。越努力才会越幸运,而不是遇到困难就单间找到一个能为自己。解决困难的人自己努力地去尝试 一种开玩笑的方式去告诉你的男友自己不愿意。让男友知道你内心的想法。努力的去说服他,让他能够明白自己的心意。

让他能够学会自己去承担自己的事情。不断的进步,其实从一件小事中就可以折射出一个人对待事情的态度。他拿什么去谋求未来的幸福。拿什么去创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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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到别人写的毕业论文(如何在网上找毕业论文的资料)

1.如何在网上找毕业论文的资料

我是来逛逛的,给你一个技巧吧:

1,关键字搜索,

要注意你搜索输入的字符越精确查找出来的东西越准确,如查找计算机方面的论文,你可以逐步缩小搜索范围,先输入“毕业论文”,然后再次查找,输入:“毕业论文模板”或“计算机 毕业论文”(注意中间要有空格,这样搜索出来的关键字会同时两者兼顾),还有一个方式就是采用高级搜索,Google和百度都有这个功能的

2,论文的整理,

你可以先搜索一个论文实例模板,然后再搜索关于”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文章套用模板,这样很快就弄完了,也花不了什么时间

好了,预祝您早日完成!不要烦我就是了,呵呵!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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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论文一般在哪里找

毕业论文资料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 一是学习理论书籍,从理论典籍中查找资料; 二是学习别人的理论研究——可以查找知网(ki.net/ ); 三是多浏览所研究专题近期的年会、论坛上的一些资料,这个代表了学术前沿动态。

需要说明一点:在学习别人的理论文章时,一定要注意别人借鉴引用了哪些书籍,哪些论文,学会顺藤摸瓜的去找到更多自己需要的东西。这样,随着研究的不断加深,学习的不断深入,你所占有的资料会越来越多,而且会从中找到体系线索。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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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师给了些文献,该怎么查找

恭喜你毕业在即,首先要选好论文的角度和选材,最好有自己的观点;其次,导师给的适当用点就可以了,根据需要适当补充。

本科开题报告是写毕业论文的第一个任务。其作用是阐述论文选题依据,以及讲述初步构思的实验思路。

开题报告包括:第一部分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则是阐述选题依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方案,最后就是工作进度及具体安排。写开题报告一切都是从题目出发,围绕这个题目进行讨论研究。

所以要让你看到你的开题报告就能明白,你为什么写这篇论文,你如何去通过实验或实践去证明你想要证明的观点。文献综述1 具体的格式要求,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稍有不同,以学校提供的格式模板为准,如果没有详细说明的,参考标准论文格式。

开题报告和论文一样是重视格式要求的,一般在要求你写开题报告时会有一个格式模板文件发给你。所以无论你是从哪复制粘贴都要注意符合目标格式。

(如图) 我给你的更稳妥的建议是,如果从其他论文或文章上复制一些文字到你现在的开题报告上,不要先复制到底稿上。可以先复制到记事本上,然后编辑好再复制到底稿上。

这样就能防止你有的时候忘记统一格式造成局部的格式不正确。(记事本上复制的文字默认是匹配目标格式的,而且排版工作量也稍少些)2 内容要求:内容要求是对开题报告各部分应该阐述些什么样的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让人更容易一目了然地了解你的思路。

不同的开题报告要求不同,这里以工科论文的开题报告要求作为示范进行讲解。基本要求:(1)叙述选题的背景、目的和现实意义。

(2)叙述所写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有何研究进展,现代工艺流程与方法、存在的问题,技术展望等。(3)叙述所做课题的主要观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创新之处以及对该课题的趋势预测。

(4)最后列出作者所查阅的国内外参考文献(6篇以上,含1篇外文,写法与正文部分参考文献的的格式一致),且所列文献必须是综述作者阅读过的材料,不允许将所列文献中引用而自己并未阅读的文献列入。(5)字数要求在2000字左右。

这里有5点要求,从这5点要求我们对开题报告就有一个基本雏形了。文章有1-3的要求可以分3段阐述。

后面两个要求则是参考文献和字数要求,这些符号要求不难。怎么开始写文献综述呢?第一步分析论文标题:我以一个标题为例:“Al添加对WC-Co超细硬质合金腐蚀性能的影响”假设这是论文题目,这里的关键是Al、WC-Co超细硬质合金、腐蚀性能。

然后根据拆解关键词就得到有关第一点要求的一些背景:我们可以查阅比如WC-Co超细硬质合金添加Al的研究,还可以查阅WC-Co超细硬质合金腐蚀性能的研究等。然后根据这个背景引出WC-Co超细硬质合金中添加Al相比于其它的方法有何优点,这样就把目的和现实意义给讲清楚了。

第二段是讲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搜索:Al添加对WC-Co超细硬质合金腐蚀性能的影响。和这个更加相关的文章了。

然后从中摘取一些研究成果的文字或者新闻报道等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最后就阐述你想通过怎样的实验方法来验证你论文中提出的课题。

这里可以参考前面说道的国内国外研究现状里使用的一些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安排的设备进行一个大概构思。

3 搜索资料:条理理清楚之后我们就要开始搜索资料了。首先推荐的是找相关论文,因为相关论文可以提供给你的信息是最充足的。

这里要使用到的是谷歌学术搜索。前面我已经说道了怎么使用关键词。

把标题的一些题干提取出来,然后就是关键词进行搜索。比如我们要写第一段研究背景时,我们就可以搜:“WC-Co超细硬质合金 Al”,“WC-Co超细硬质合金腐蚀性能”。

如果搜不到合适的可以让关键词的覆盖面更大些。搜索之后什么样的搜索结果是有用的呢,如图,显示是PDF文档的搜索结果是有效的。

为什么呢?因为一些结果是从一些提供论文的网站上搜索的摘录信息,而这篇论文是要收费才能下载的,如果你不想花钱这个结果对你无用。而PDF格式是直接可以下载下来的。

结果较少的时候尽量多找有用的结果,结果多的时候尽量找发布时间比较新的结果。4 将有用的文档都保存到一个文件夹中,因为以后写完开题报告之后写论文还会用到。

一般论文是和你所学专业有关,所以你还可以从教材上找到些有用的资料。总之资料方面只要你能读懂它多一点更好。

(读不懂就没必要) 最后就是开始组织文献综述的写作了。5 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后面有参考文献的引用,一是你参考的这篇论文本身可以作为参考文献,二是论文本身会引用相关文章并且会用【1】的上标标记,你可以去找寻论文末尾对应的文章然后使用引用的文章。

但是即使你要引用某篇文章的内容,最好用自己的语言组织一下表达,不要进行照搬式操作,既是能力问题也是态度问题。END 选题依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方案 第二部分是开题报告的重点:由要求可以看出分3个部分选题依据、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方案,其中前两个部分很简单(在写开题报告的时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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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别人写毕业论文犯不犯法(代写论文违法吗)

1.代写论文违法吗

一、代写的论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此外,受托人行使著作权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三、因此代写论文不违反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但是,在学术论文层面,应违反相关的管理制度。

找别人写毕业论文犯不犯法

梦见别人写毕业论文(梦见毕业是什么意思)

1.梦见毕业是什么意思

导读:最近迎来了毕业季,不管是哪个阶段的学生都即将迎来毕业的时刻,特别是大学生的毕业。

那么梦见毕业也是正常的了,例如梦见毕业典礼,那么呢? 昨晚我梦见我回到了大学时期,跟朋友一起拍毕业照,参加毕业典礼,我的家人也去了,非常盛大。还受到了好多礼物和花朵,非常开心。

但是那些同学我却好像不认识。呢? 解梦:梦者梦见参加毕业典礼,拍毕业照等,都说明最近生活压力有点大,想要重返学生时代,对过去轻松的生活感到无比怀念,并且想念过去的人。

其他梦见毕业解梦: 未毕业的人梦见毕业:暗示你既期待毕业的到来,又有不舍。一方面因为毕业之后的迷茫,另一方面是不舍得这一阶段的生活或者人。

毕业的人梦见毕业:说明最近过得并不轻松,让你感到心很累,很想像学生时代一样过着轻松无忧的生活,让你怀念过去。 梦见别人毕业:你有点孤单,希望自己有很多很多的朋友,能够在各方面帮得了你的。

梦见毕业礼没人去:你害怕身边的朋友都对你变得冷淡,也担心做什么事都得不到支持。

梦见别人写毕业论文

用别人的毕业论文写基金(毕业论文,要写有关基金的问题,哪方面比较好写啊)

1.毕业论文,要写有关基金的问题,哪方面比较好写啊

可以从基金的发展史论述基金是投资者做长线的投资工具,而不是投资者追涨杀跌的投机工具,普通散户之所以亏损就是没有耐性,在市场上追求短期收益,免不了就会陷入追涨杀跌的怪圈,到最后就是在高位追涨,在低位割肉,结果是一败涂地,最终的最大赢家就是长线持股的社保。

可以从500002,500008方面着手,99年发行,持有至今平均每年收益超过34%,一般封闭式基金每年平均收益在15%左右,开放式基金在8-10%左右,比开放式基金收益高,由于有折价保护,更具安全边际,也可以从买600609的角度去论证,散户投资股票,该股从95年上市至今从不分红,没有给投资者任何回报,从开盘价116元持有至今只有3元多,普通散户是无法战胜市场,最好还是通过基金来进行投资,由此获取收益,可以多举例子进行多方论述,说明买基金的好处等。

用别人的毕业论文写基金

帮别人写毕业论文(谁能帮我代写毕业论文)

1.谁能帮我代写毕业论文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2.有没有人帮写论文的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

对于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

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

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

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

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

如果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

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先选好论文问题。

2.找准视角后,选择多看看相关的资料。

3.列好大纲。

4.填充内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创新点。

5.找导师,然后修改几次,就搞定哈。

是这样的,论文你应该:

第一,先确定你要写作的内容(就是你要论述哪方面的内容),建议最好是你结合自身工作方面的内容,或是内容好写的,不要选题太复杂;

第二,选好要写的论文题目之后,就要围绕论文题目从网上多下载一些别人写的范例论文,把它们逐一进行修改;

第三,修改好别人你认为比较适合你的论文之后,就要把你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充到你选定的论文里,不断修改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论文,反复斟酌好之后;应该就没问题了,最好还是参考别人的论文后加入自己的内容,这样既真实又方便你记忆,因为答辩时,老师问你论文内容时你会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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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毕业论文

1.涉毒犯罪研究 相关论文 征集

走私毒品是一种跨国性犯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因此,各国无不通过刑事立法,对走私毒品的犯罪严加惩处。

例如,新加坡法律规定,走私鸦片1200克,大麻500克,大麻粉200克,可卡因30克,海洛因15克以上者,可判处刑。我国《刑法》第347条亦对走私毒品罪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学界对走私毒品罪的法律特征有了较为成熟的通说,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区分的是贩卖走私毒品的定性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卖到何处,无论转手几次,毒品仍是走私来的,性质未变。

因此,任何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海关监管,侵犯国家对毒品进出口管制的行为,应定走私毒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走私毒品不是直接走私毒品,而是贩卖已进入国内的走私毒品,在国内贩卖走私毒品,只能属于贩卖毒品罪。

笔者认为,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特征及其侵害的直接案件来确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走私毒品罪:(1)非法从境外购买毒品入境后贩卖的,或者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直接指挥他人贩卖走私的毒品的;(2)境外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毒品运输入境后贩卖的;(3)贩毒分子假道我国将毒品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或者在我国境内非法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4)走私毒品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买卖,运输毒品的。

(5)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藏匿等方便的;(6)明知是毒品走私犯罪分子,而直接向其非法贩入毒品供倒卖的。2、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转手倒卖或销售自制的鸦片、海洛英、吗啡、大麻、可卡因或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毒品的贩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每年达5000亿美元,仅次于军火交易。

35毒品交易造成了世界毒品的泛滥,是其他毒品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我国当前各种毒品犯罪来说,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也是极高的。

无论是集团贩卖,或是个人零星贩毒,或是武装贩毒,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严重的是,吸毒者“以贩养吸”的现象尤为普遍。

因此,贩卖毒品是缉毒中打击的重点对象。世界各国面对日益严重的毒品危害,均在各项禁毒立法中,将贩毒作为重点打击的目标。

美国在1987年国会通过的一项反毒品法案中,对贩毒可判处5-10年有期徒刑,严重者可判处40年至无期徒刑。对在学校距离1000英尺内贩毒的罪犯,要加倍判处刑罚,以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对用其他犯罪手段或邮寄方法贩毒的从严打击。马来西亚法律规定,贩卖鸦片1000克,大麻200克,吗啡15克,海洛英15克以上的将被判处死刑。

伊朗从1988年开始发起禁毒运动,规定贩卖海洛因,吗啡30克,鸦片5000克以上者,判处死刑。此外,土耳其、埃及、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泰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贩卖毒品的严重罪犯,可以判处死刑。

希腊、澳大利亚、尼日利亚、英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对贩卖毒品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近年来,俄罗斯、尼泊尔、古巴、印度等许多国家也都修订了禁毒立法,对贩毒罪规定了极严格的刑罚。

贩卖毒品罪的特征已在学界形成通说,笔者不再赘述。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点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只要是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36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以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7有的学者认为,贩卖毒品本身包含了贩与卖两行为,因此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只要买或者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只居其一,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无须必须卖出获利。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贩卖毒品归于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而第一,三种观点将贩卖毒品罪归于举动犯。

第二种观点主张的“毒品转移说”使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范围过窄,故不可取;第一,三种观点因主张只要实施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就是既遂,忽略了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在毒品买卖双方单纯商谈的场合,因缺少毒品买卖的证据,一般是很难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可见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如果。

2.有关走私犯罪的内容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对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立法性文件,该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在我国人体器官只能以无偿捐赠的形式用于医疗救治与科学研究的目的。任何以经营为目的的人体器官买卖均是非法的。

买卖人体器官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可以归罪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从未成年人活体上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便是对方否自愿,也一律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备注:未成年人其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虽然从表面上看未成年人也是自愿作出了有关承诺,但因其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从客观上无法保证其承诺的真实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这种对犯罪行为的承诺无效,视为未作出承诺。)。

3.刑法老师让写一篇犯罪及其认定的论文,1500字

你好你们刑法老师有点意思的,这个题目博士论文都不够写的,专著还可以写下。

要写的话,步骤大致如下哈:1、图书馆借三本书。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赵秉志的《刑法学》,张明楷的《刑法学》。

把后两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看一遍。2、根据你看来的收获,起个题目,着手写点感想。

论文的结构可以分下:一是何为犯罪;二是犯罪认定的主体,犯罪认定的程序,犯罪认定的标准(即构成要件),可以主要说下后面两本书中的区别。(中间可以穿插一两个案例)三是从第一本书里找些有的没的的名言警句加到文章中,变成注释。

这样论文就成了。估计2000字是没问题的。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4.对犯罪的认识的1000字论文

方案一

第一部分,从总的方面解释“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有何特征”。(简单表述完后大概300-400字)

第二部分,“犯罪的分类”方面具体解读。(大概500字)

第三部分,具体到中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以及犯罪的分类。(大概300字)

方案二

第一部分,从犯罪的概念入手。200字

第二部分,关于犯罪以及刑法的学说发展进程。700-800字

第三部分,犯罪与刑法、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300-400字

5.走私犯罪案件

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

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

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

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组建缉私警察队伍,不仅是海关执法权限的延伸,是反走私斗争的需

要,也突出显示了海关镇守国门和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钢铁长城的重

要地位。

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能和权限是:

——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

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

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

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

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

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

案侦查。

——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

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

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

犯罪行为。

——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

事项。

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6.犯罪学的论文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 前言 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

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

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

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

إ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

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

7.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论文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是处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

没有犯 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行 为的确定。

3. 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结果。只要 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 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

有的规定,只要实 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 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 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 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

犯罪结 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 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会危 害程度,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

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结果的,不存在没有犯 罪结果的犯罪。犯罪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终局的地位,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归宿, 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的综合反映。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 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 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

犯罪 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 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

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犯罪主体 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 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 之 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不构成犯罪。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指导刑事立法、司法有以下明显的效能:? 1. 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 为、犯罪结果三要件,凡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三个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以 上要件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从法律条文规定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 2. 有利于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某些相似的犯罪,只要分析出犯罪构成 三要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表现形式不同,就可以把这些相似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要分析更 多的犯罪构成要件。? 3. 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

立法机关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如果发现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 构成三 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不足之处,就可以使刑法条文更加完善,以适应当时惩治某种 犯罪的需要。?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关联性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诸因素进行新的组合归纳、简化 ,使之更简便适用。

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简化。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有关 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认识,都认为犯罪应当有犯罪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 不构成犯罪。

不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应当注意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犯 罪构成三要件只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之上用另一种方式对犯罪诸因素进行组合归纳, 由犯罪构成四要件简化而成。? 2. 犯罪构成三要件可以含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

犯罪构成三要件不是简单的将犯 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加以取消,而是将犯罪构成全部因素按其内在联系进行组合归纳,使每个 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避免了人为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分开和犯罪构 成要件内容重复,如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的现象。? 犯罪构成四要件将犯罪构成要件组合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 象等因素;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犯罪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包括法定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动机、。

8.有关犯罪论的论文怎么写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

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

“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

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

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能达到行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种观点中的后四种,在理论界均有一定影响,但未能撼动第一种观点的主导地位。

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论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分析,并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第一种观点,而实务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由于实用主交的功种主义的影响,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制度、机制、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学术生产线出来的东西良莠不齐,我们不能奢望学理解释在短期内取得其在德国、日本那样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唤、立法与司法已经提供的空间,都要求学术的自省、自律和自我发展。

因此,梳理既有观点,分析其间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进,也是研究犯罪未遂问题应当进行的工作。二、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尽管学界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但实际上通说的整体地位并未动摇,因为争论只是在局部进行。

(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我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

9.走私的犯罪的成因

探讨走私犯罪的成因,其目的在于寻求治理走私犯罪的对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与国际上总体走私状况相伴随,中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几次走私高潮,直至达到如此猖獗的程度,原因是相当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国家对外贸易的过严管制和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的内在原因。中国自1978年后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日益暴露出中国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真正差距,其表现之一是中国国内市场的许多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之间的差价悬殊很大。年产3万辆的天津夏利轿车国内售价至少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上最多只能卖到6千美元;上海桑塔纳2000型轿车国内售价大约1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最多只能卖1万美元等等。虽然中国自1993年开始对许多商品降低了关税,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关税仍然是比较高的。由于这一原因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纵容和支持,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促使走私活动增多,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之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挖国家墙角,损人民利益,助长了走私犯罪的猖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成了走私活动的“防空洞”,“保护伞”。 1.缉私能力不足。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用以对付缉私人员的查私活动,有的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走私组织成员,择机而动。一些走私分子屡屡得手后,资金日益雄厚,反过来又使走私分子装备改善成为可能,同时,一些走私分子极力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等等。与一些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中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走私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走私犯罪不是依法严惩,而是“以补代刑,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压力,收受贿赂,从而不予查处,或者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在处理案件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3、刑事打击不力。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获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罚代刑。由于刑事打击不力,该判刑的不判刑,这无疑给犯罪分子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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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69. 犯罪数额研究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12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2.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

3.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4.关于大学生犯罪的论文如何写出新意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浅析及犯罪趋势特点预测 一、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二、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内在因素 三、大学生犯罪的趋势与走向 四、大学生犯罪有效预防 大学生违法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些被看着是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 且犯罪趋势又朝哪方面发展呢? 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扼制和预防大学生犯罪呢? 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预测大学生犯罪的走向及提出对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预防。

一、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一)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盛行, 有的人认为:物质利益是现代生活中的“主流”, 崇尚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

更有甚者, 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权钱交易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 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巩固阶段, 这样一味盲目追求物质利益,极易受外界不良思潮的冲击, 同时自己又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使他们正确但又不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以身试法。

也就是说, 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list_ paper_content.php?id=74880。

5.我与法律的小论文

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

6.论文 青少年犯罪 怎么写啊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规律特点 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1、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以我们焦作为例,2000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3633人,2001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39人,2002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89人,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及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① 2、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从焦作市2000年至2002年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来分析,2000年查获的3633人中,17岁以下的有249人,占总数的7%,2001年查获的4739人中,17岁以下的有402人,占总数的8%,2002年查获的4789人中,17岁以下的有718人,占总数的15%。

② 3、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焦作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获的以韩保红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

③ 4、犯罪形态团伙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以焦作市为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团伙283个,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

如:2000年初,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以赵亮为首的十六人抢劫、强奸团伙案,其成员全部为青少年,均由在校学生和失学少年组成。2000年初,焦作市刑侦支队侦破的以柳建军为首的七人抢劫、强奸、盗窃团伙案,全部为居住在一个村的青少年所为。

④ 5、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现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传播速度极快。青少年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2000年初,焦作市山阳公安分局侦破的骨灰盒敲诈案中,罪犯王科、郝杰为实现犯罪,首先多次到殡仪馆踩点,预谋盗窃骨灰盒用以敲诈殡仪馆,接着又用偷来的身份证在郑州交通银行某营业部办理了能在全国支取现金的太平洋借记卡,二人将盗窃的骨灰盒隐藏异地后,又购买了不需任何证件担保的中国移动通信“豫通卡”,然后与殡仪馆的领导联系,威胁殡仪馆将钱汇入其提供的太平洋借记卡帐户内,来达到犯罪的目的。

7.给一篇法律毕业论文, 不少于2000字的, 谢谢了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 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 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 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

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

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

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

8.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9.求一篇 《犯罪心理学的心得》论文2000字 急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

譬如,对连续杀人犯的犯罪心理的研究,即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课题之一。以前的研究人员在探究过杀人犯的思想后大多认为其暴行系源自于童年时代的某种创伤,就像一个小时候遭到性凌虐的男孩长大后结果可能会强暴妇女。

然而,根据警方鲜为人知的罪案调查显示,并非每个杀人犯或强暴犯在童年时代都曾受过创痛,经过与这些犯人的无数次对话中不难发现,其关键不在于儿时创痛,而在于其历久不衰的侵略性的白日梦。在正常人的生活中白日梦只不过是偶尔为之,正如一个正常的男人或许会幻想和某位美艳动人的女明星发生关系,意欲在肉体上拥有一位性感女神绝非是一个罪恶的想法,只表示他在心理上有这种欲求罢了,对于大多数的男人而言白日梦总归只是白日梦,毕竟它总是可望而不可及,所以他的实际生活并未受其影响。

然而,不正常的幻想就不同了。不正常的人打从童年时代便未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过真正的限制,总相信可以实现幻想中的一切事情,一旦他觉得那位性感女神理应是属于自己的禁脔,往往会驱使他真的找上她,然后在与她发生关系时狠狠地划上她几刀,没有人能够阻止得了他。

一位连续杀人犯就曾这样说过:“在我真正展开杀戮前就知道自己将来一定会走上这条不归路。只怪我的幻想太强烈了,跟在我的身边时间既久且又没办法来消除它。

当我真正的杀人后这种幻想仍是紧缠着我不放,而且其内容也愈来愈怪异,简直不知何时终了,到现在我还对那些最糟的想法感到惊悚不已。”大部分的杀人犯都被这种变态的、残忍的幻想所蛊惑,作过多少次这种幻想了,而且大都自童年或青春期便有了这些幻想了,及至年长这种幻想缠身让其简直无法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长此以往的话就只有继续作暴力与性方面的幻想了,因为只有这些才是他真正所能掌控的,也只有在幻想中他才能驾驭住自己的世界。

从表面上看,许多行凶前的压力似乎是谋杀行动的催化剂,然而这些压力都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皆有可能遇到的,就像丢掉饭碗、感情破裂或者钱囊羞涩等等,正常人皆会克服这些问题并进而发展出有益及正常的面对方式,然而那些杀人犯却无法处理这些问题,这也正是为什么精神医疗机构会人满为患的根源。那些不正常的人在面对人生挫折之际常常会往象牙塔里钻,把一切过错推往其他人身上,而白日梦即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灵丹妙药。

而且,他的困扰还会愈来愈多,譬如说失去女友后他会无心于工作,最后甚至会被解雇,在没有收入与感情慰藉下他又会遭遇其它更多的问题,以前尚能应付的压力如今已似泰山压顶之势袭来,所幻想的世界愈来愈占据他的头脑,他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想法,只有杀人让他感觉到自己还活着,才不至于使自己精神错乱,于是白日梦结束后代之而起的便是真正的杀戮,而他们所犯的那些暴行则恰恰是他们小时候所玩游戏的翻版,正如一个小时候把姊妹的芭比娃娃头给扭断的人长大后也会把被害人的头颅给砍下来,这确有其事,绝非危言耸听。类似的,有位小时候经常与邻居小孩在田野上玩,不过只有他拿了把手斧与玩伴们打闹,任谁也想不到的是待其长大后谋杀别人的工具恰是那把手斧。

那些不正常的人一旦犯案便再也难以回头了,在犯案过程中他会惊慌会战栗也深深悔悟着,除了喜欢这种悔悟的经验外也真的期望自己被抓到并接受惩罚,然而事隔多日却安然无事,这种情形又会让他故态复萌,说服自己再干一次,同时那第一桩凶杀案也会被他编织在自己的梦幻中,成了日后再犯的借鉴,譬如说在毙死对方之前多玩弄一会儿的话情形会怎样?是否要肢解尸体,好让警方辨不出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在奸辱这个女孩之前她先喊叫或做出什么事的话又该如何?是否得把她的项链先取下,这样以后就可以拿来把玩并满足自己的性幻想了?如果在另外一个城市而不是在自家附近找寻下手目标的话结果会怎样?下次用迷药是否比用刀好?这些白日梦皆成为日后犯案的参考。那些不正常的人在第一件刑案发生后会由于风声鹤唳使得他再度下手的难度提高不少,同时这也会使他在第二次作案时会比第一次更凶残,更暴戾,当然他也因此而走上了连续杀手的绝路。

关于犯罪的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论文从哪些方面写 具体点的 需要写8000字以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结合一些数据予以说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犯罪率有增无减,呈低龄化趋势,结伙犯罪多,暴力犯罪多,激情犯罪占一定的比例,受指使利用的多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主观原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主流道德观,法治意识淡薄,好逸恶劳等。客观原因家庭教育失当,学校教育偏重智力而忽视德育,社会教育中不当环境的影响如社会风、向钱看、网络的不当影响等;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对策。如整过社会各方面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要行认识,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一般预防:家庭特殊作用、学校重点教育、社会道德教育、未成年人自身的预防和自我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特殊预防:惩治犯罪,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综合治理: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论文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怎么写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是人生的关键一段。

其可塑性很强,自制力和抵抗力较弱,极易受外界影响。(一)对社会的不适应:1、对失学、辍学的不适应:学生本来进行学校学习生活相对稳定,学习相对单纯,一旦辍学心理缺乏足够的准备,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既使在放署假时间,家长也要正确引导,加强教育和管理。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农村中大多数未成年人家庭只能供其勉强完成义务教育,生活简朴,衣食无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钱诱惑力很大,便去侵财犯罪。3、社会不良人员和不良行为的侵害。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了解不多,往往出于好奇,被胁迫和随从、盲从参与,并非积极主动,时间一长,良莠不分,越走越远。(二)家庭教育的约束不够1、家庭教育不够。

父母文化知识较少,在校主要靠学校老师,到家后很少交流,更多地粗暴惩罚、无法沟通,未成年人只靠自我约束,往往效果不好。2、家长约束不够。

双亲外出打工,忙于挣钱养家糊口,孩子交祖辈代管;未成年人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逆反心理很重,往往不服管教,家长对子女的一些不良苗头,如玩游戏机、玩电脑很长时间,夜不归宿;和外界可疑的人接触过多;常有来路不明的钱、物,不去细究深查、甚至护短,害怕家丑外扬,发现情愿私了,而未解决根本性问题。(三)未成年人方面1、青春期性知识缺乏。

目前人们对性忌讳得很,往往谈性色变,缺乏系统教育教材,家长封闭、绝口不提,未成年人往往通过黄色网络、小报、成人文学、同学间交流了解不完整的内容。这更加深了对此的好奇心,未成年人便对幼女实施性侵害。

2、盲目从事,不计后果。因为贪图钱财,女青年便伙同他人进行借婚诈骗;因为缺课被老师批评,携刀砍老师;因为自己要玩游戏机,便抢他人现金,甚至一语不和,便邀人实施疯狂报复,如此等等。

他们缺乏法制观念,一失铸成千古恨。3、哥们义气,争夺霸权。

3.想纂写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论文,请高手指点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

4.谁会写《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的论文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内容摘要】探索与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已成为国内各界乃至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讲起,通过从个体原因、环境原因两方面对此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析,最后简要的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建议 在参考1994至2007年共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之 《全国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以及 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之《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 等统计资料所作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正面临着一个14— 17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预计2008—2010年该年龄段人口 将维持在每年九千万以上的总量。该年龄段人口基数大而 犯罪率又稳中有升。

预计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会突破 6万人。为有效的遏止或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功在当 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那么分析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 因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据有关部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

九十年 代以来,大多在十五周岁到十七周岁之间,而现在十二、三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比例逐年升高,甚至最小的仅 仅十周岁也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犯罪类型的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 罪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常见罪、多发罪 外,还有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组织卖淫罪、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贩卖毒品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罪方式团伙化 据有关资料显示,团伙型犯罪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量 的50%以上。例如2006年此类犯罪在甘肃、安徽两省的未 成年人犯罪均占54%,在山东省为72.91%。

团伙型犯罪,包 括盗窃团伙、流氓(斗殴)团伙和抢劫团伙等。未成年人处于 独特的心理年龄阶段,“从众”心理明显,辨别是非、抵制诱 惑的能力不强,易被帮派组织吸收和利用。

去年破获了一起 三十七人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该团伙一年作案四十二起, 杀害了两名无辜少女,三十多名受害人不同程度的受到了 身心伤害,有的孩子由于精神受到刺激而不能上学,有的孩 子被打成终身残废。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从个体因素来看 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独立 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从性交结在一起。

可谓知识不多, 社会经验不足,想脱离监护人独立行事,又怀疑自己能力, 故一方面自我感觉是“大人”了,又想寻求他人指点。他们在 心理上往往处于矛盾状态,境遇不好时更是如此。

一些未成 年人就是在这种心境下找伙伴“排忧解难”,进而结伙犯罪。 有资料统计,未成年人中有31.1%认为有朋友、伙伴是确定 其性与否的标准,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未成年男女情况比儿童时期 成熟了,但他们的情感世界还很脆弱,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迅 速变化,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冲 动。

一少年因女朋友不同意继续与其恋爱而杀人,从而走进 了大墙内。 认识观念紊乱。

未成年人热火市能力提高很快,能分辨 一定是非,判断一些事物,但毕竟稚嫩,经常表现为认识能 力上的片面性、表面性。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 难题时一些人往往只相信自己、信任伙伴,而听不进去家长 和老师的话,尤其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以至越走越远, 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二)从社会环境因素来看 1、家庭的影响 (1)单亲家庭。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 构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足,缺乏父爱或母爱是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诱因。

据天津社会科学院在对未 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中显示:45%的人对幸福的理解是希望 有一个温馨的家,而这是单亲家庭相对很难作到的,从而导 致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在山东省少年犯罪研究会对少年 犯罪前辍学前属于家庭结构残缺不全,长期生活在不幸家 庭里,其中有56人自幼丧母或丧父,有74人父母离异,还 有28人父母双亡。

可见家庭结构的破裂对中小学生辍学乃 至走向犯罪有重要影响。 (2)盲目溺爱、放纵型的家庭。

疼爱孩子是人之常情,但 一味纵容迁就,就容易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 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 梭所说:“你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 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

在父母的百般纵容、万般保护之下,孩子为所欲为,欲望无休止的放纵而不断升 级,一旦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极易 走上犯罪道路。 (3)高压型的家庭。

有些家庭奉行棍棒改革,相信“棍棒 之下出孝子”。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 逆反心理。

正如有人形容棍棒教育是:一次挨打战战兢兢, 两次挨打不作声,三次挨打骨头硬,四次挨打功夫成。由此 可见,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残的报复社会,危害性 极大。

(4)贪欲型家庭。主要指通过各种手段、途径富裕起来 的“款爷”、“暴发户”,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 畸形消费,挥霍钱财,漠视法律,相信“钱能通神”、“有钱能 使鬼推磨”,认为违法犯罪之后花。

5.哪位好心人帮我找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外文文献,毕业论文要

外文文献? 有点难度 可我喜欢挑战难度 给你个答案 First chapter general rule first in order to protect minor's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safeguar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motes the minor in aspect full scale developments and so on the personal character, intelligence, physique, trains into them has the ideal, has the morals, the literacy, has the discipline socialism enterprise successor,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formulates this law. Second article this law called the minor is does not refer to the reach 18 year-old citizens. The third article country, the society, the school and the family carry on the ideal education, the moral education, the culture and education, the discipline and the education in respect for the law to the minor, carries on the patriotism, collectivism and the internationalism, the communism education, advocated loves the motherland, the love people, the love works, the love science, the love socialism social ethics, opposes the capitalism, feudalism and other decayed thought corrosion. Fourth article protects minor's work, must follow the following principle: (1) safeguar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2) respects the minor the personal dignity; (3) adapts the minor body and min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 (4) educ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unifies. The fifth article country safeguards the minor the person, the property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rees from aggression. The protection minor, is State agency, the armed forces, the political party, the social group, the enterprise enterprise organizes,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basic unit mass character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minor's guardian and other grown-up citizen's common responsibility. To encroaches upon the mino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behavior, any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all is authorized to advise against, to stop or proposes the reporting or the accusation to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the school and the family must educate and help the minor utilize the legal method, defends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ixth article central committee and place all levels of State agency must complete the minor in respective scope of official duty to protect the work.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province, the autonomous region, the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 need, takes the organization measure, the coordinated department concerned completes the minor to protect the work.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the Women's Federation, the trade union, the youth federation, the students' federation, the pioneer youth and other related social group, assist all levels of people's government to complete the minor to protect the work, defen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eventh article all levels of people's government and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to protect the minor to have the remarkable result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gives the reward. The second chapter family protects the eighth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fulfill legally to minor's guardianship responsibility and the foster duty, does not have to maltreat, to abandon the minor; Must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 feminine minor or have the disabled minor; Prohibition drowning of new-born babies, abandoned baby. The nin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respect minor the right to receive and education, must cause the minor of age to accept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 does not have to cause the minor who accepts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in the school discontinues studies. The ten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by the health thought, the conduct and the suitable method education minor, guide the minor to carry on the beneficial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the activity, prevents and stops the minor to smoke, the excessive drinking, roams about as well as gathers in groups to gamble, takes drugs, the prostitution.The 11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do not have to permit or force the minor to marry, does not have to work out the engagement for the minor. The 12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do not fulfill the guardianship responsibility or the violation by the guardianship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must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legally. Th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have the down payment to arrange in order the behavior, does not change after the education, the people's court may act according to the concerned personnel or unit concerned's application, abolishes its guardian's qualifications; According to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16th stipulation, separate definite 。

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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