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你可以先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环境现在面临的情况,再引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接下来就是主体部分了,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境分析,应采取的对策,能达到的预期目标等。
如果想要论文的内容更详尽充实,还可以用一个章节比较研究一下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得出发展努力的方向等等。 至于要看写什么资料,我想,电子商务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你都需要有一定了解。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下面这篇论文你可以看一下,或许会有点启发,先预祝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 韦景竹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 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新环境下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 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3)02—0058—03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国政府要根据新特点,制定《商业秘密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 1.1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增大 电子商务环境是一种技术环境,它以数据库技 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使得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 业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成为现实;同时,商业秘密的 电子化、网络化,使得网络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 渠道,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 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网络信息安全 主要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 胁。
如在电子商务软件方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其初衷是 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提供唯一的识 别,使电子商务更加可靠,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用户 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微软也已承 认其在Windows中存在两个外部接人密匙[1],类似 的密匙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秘密构成了潜在的威 胁。我国计算机行业由于主体水平条件所限,目前 许多电脑核心部件还要依赖国外,这不利于电子商 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企业信息共享影响商业秘密的安全。电子 商务环境要求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以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 础的电子商务技术,使得企业信息的内外部共享成 为可能。企业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信息外部共享和内 部共享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共享是指企业与商业伙 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内部共 58 享是指基于企业内部网的内部员工信息共享。
企业 信息共享带来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同 时也造成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的多点接 触,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 1.2 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难度增大 (1)传统管辖权的确定更加困难。对于商业秘 密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的规定,适用“侵 权行为地”原则。
而在网络空间,由于侵权行为与特 定现实的物理场所之间的联系具有瞬间性、偶然性, 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例如,在原告瑞得公司 诉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一案中,原告向自己的 ISP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 则以其住所地在四川宜宾市,北京海淀区不是被控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为由,对北京海淀 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不执行此案的判决。
由此 可看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出 现了困难。 (2)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困难。
商业秘密应符 合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对这三要件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在 新颖性的认定上。①网络公开是否构成新颖性的丧 失?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有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 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中每一种方式都会使商业秘密 丧失新颖性。
网络公开虽不同于书面公开、口头公 开,但鉴于其具有其他公开形式的后果,笔者认为, 网络公开同样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例如,如果企 业将其商业秘密发布在网站上,就可以认为企业的 这一重要信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也不构成 商业秘密,因此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
②国外公开 2003年第 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 4月 是否导致新颖性的丧失?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 国界的,网络公开没有国内国外的区别。其次,在保 密性的认定上。
法律要求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必须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 业秘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与传输,企业对自己的 商业秘密一般采取访问限制、防火墙以及传输过程 中的信息加密等措施加以保护。
笔者认为,只要企 业实施了加密等适当的技术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 为其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性;而保密措施是否适当, 则要根据当时的技术进行判断。 (3)侵权。
2.商业秘密有哪些分类求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十条: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关竞业限制的毕业论文可以写哪些题目
《离职后竞业限制立法研究》《劳动合同担保制度研究》《电信企业竞业限制规定的运用浅析》 1.《劳动合同法》性质研究 2.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比较研究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研究 4.《劳动法》之劳动者研究 5.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研究 6.违约金制度研究 7.竞业限制之研究 8.事实劳动关系研究 9.试用期制度研究 10.劳动者辞职制度研究 1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研究 12.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研究 13.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 14.劳务派遣制度之比较研究 15.非全日制用工研究 16.《劳动合同法》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17.《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18.工会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之作用研究 19.《劳动法》性质研究 20.《就业促进法》与大学生就业 21.特殊工时制度之探讨 22.论休假制度的最发展 23.加班工资之探讨 24.集体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 25.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 26.论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27.多重劳动关系之研究 28.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9.劳动监察研究 30.劳动法之法律责任研究 可以用来答辩的题解意思大概描述 1 、主题陈述2、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3、商业秘密罪有哪些侵犯对象? 离职时有无义务签定竞业限制合同?5、法定的竞业限制在《公司法》 中有哪些规定? 41、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4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4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5、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解答: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
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林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
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46、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劳动合同法》则认定无效。 可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解答: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被认定以后的处理,《劳动法》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8、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解答: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
4.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5.关于商业秘密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8题)
( c)1、商业秘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的特定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表述为?
A、技术信息 B、客户信息 C、经营信息 D、电子环境信息
( b e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A、秘密性 B、价值性 C、管理性 D、实用性 E、独占性
( bcd )3、以下属于商业秘密的是
A、南翔小笼包制作工艺 B、可口可乐配方
C、上海佩纳技术图纸 D、iPhone 5 设计技术
( acd )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赔偿责任
( abcd )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D、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abcdef )6、企业如何管理商业秘密?
A、采取保护手段,签订保密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B、对雇员进行保密计划培训
C、对实际接触者的管理
D、电子环境的安全
E、人才管理
F、保护商业秘密政策是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
( bcd )7、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A、返还财产 B、停止侵害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E、短期拘留
( a )8、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包括哪些?
A、《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B、《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C、《合同法》第43条 D、《反垄断法》第16条 E、《刑法》第219条
二、问答题(每题15分,共4题)
1、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商业秘密泄漏或被侵犯的情形?
3、职工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4、根据所学知识,请大家思考并列举出自己身边的商业秘密?
6.求一篇关于工商局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论文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
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
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
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 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①] 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
[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
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
(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 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 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
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
7.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产业链竞争力理论研究 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3、城市交通与城市空间演化相互作用机制研究 4、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5、城镇住房分类供应与保障制度研究 6、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 7、创意产业与区域经济增长互动发展研究 8、促进中部崛起研究 9、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研究 10、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 12、东北地区区域城市空间重构机制与路径研究 13、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与能源合作研究 14、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 15、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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