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行为毕业论文(跪求一份)
1.跪求一份
抢篮板球技术是篮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技术部分,任何队员要想成为优秀的抢篮板球能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1 必须具备勇猛顽强的作风和每投必抢的思想及行动准备 现代篮球运动高水平全面对抗,表现在争夺篮板球凶猛、身体接触频繁而激烈。
怕顶撞、不敢身体接触的运动员抢不到篮板球。如果不敢与对手进行剧烈的身体对抗,任由对手随意抢位,就等于是把抢篮板球的有利位置和主动权让给对手,使对手获得抢篮板球的优势。
“两强相遇勇者胜。”首先是培养勇猛、顽强、敢拼敢抢的作风;另外,必须做好每投必抢的思想及行动准备,等到不中再去抢球,往往就比对方慢了半拍,失去极好的位置和时机。
一个队员的身体技术水准再好,一旦缺乏这种每投必抢的意识,也难以取得抢篮板球的优势。1.2 掌握篮板球反弹的基本规律熟练掌握篮板球反弹的基本规律是迅速做出准确判断快速、及早抢占有得位置的前提。
篮板球反弹的方向与投篮距离、角度、篮圈、篮板和球的弹力有密切关系。必须熟悉抢篮板球的规律,准确判断投篮不中球反弹的方向和落点,抢占有利位置,及时起跳。
要养成每投必抢、外投内抢、左(右)投右(左)抢的良好习惯,增强抢篮板球的欲望和意识,才能取得主动权。投篮角度不同也影响反弹方向的变化,一般有三种情况1)在45度角投篮时,大多数球弹向对侧45度角左右,或反弹回同侧地区。
2)在中间地区投篮时,绝大多数落在篮下正面。3)在0度角投篮时,部分弹向对侧0度角,其他球反弹回同一地区或中间地带,投篮的弧度高,则球反弹也高,落点较近;投篮的弧度低,球反弹的弧度也低,球的落点较远。
擦板投篮,反弹的力量小,球落点较近。如果篮板、篮圈和球的弹力大,则球反弹的距离远;反之,球反弹的距离近。
1.3 增强“挡”和“冲”的意识,抢占有利位置抢占有利位置是抢篮板球的关键环节。要想养成强烈的“挡”“冲”意识,就要让队员深刻认识篮板球在比赛中的重要作用,懂得“谁赢得篮板球,谁将赢得胜利”的道理。
对篮板球的重要性有了足够的认识,才能全力以赴地投入篮板球的拼抢中去。当投篮出手时,应力争抢占对手和篮板之间的有利位置,把对手挡在身后。
如果抢不到内线位置,也应力争到对手侧面去。若已实被对手挡在身后,应力争用挑拨技术使球到有利于自己再起跳、抢获的位置上,抢防守篮板球关键是挡人。
可利用前、后转身的方法,把对手挡在身后面,堵死进攻队员向篮下冲抢的路线,同时双臂屈肘张开,增加挡人的面积,防止对手挤进来。抢进攻篮板球关键在冲抢。
由于进攻人身处外线,所以当投篮出手后,球在空中飞行时,就要判断球可能反弹方向,有利突然起动,插向防守人身前,或借助虚晃等假动作绕过防守人抢球。也可用后转身挤到防守人身侧,抢占有利位置。
1.4 及时起跳,充分伸展,扩大控制范围及时起跳才能在最高点抢到篮板球。运动员在起跳前,要占据有利位置,将对手挡在身后,双膝屈至135度左右,两臂微张下垂扩大控制面积,眼睛注视球、进一步判断反弹的方向、高度和落点。
起跳时双腿用力蹬地的同时,两臂用力上摆,上、下肢协调用力,尽力跳至最高点去拼抢篮板球。在与对手平行站位或处于不利位置时,两臂微张开,举至肩上,扩大空间控制面积,迫使对方的手臂难以举过头,阻扰对手的起跳与空中动作。
如果起跳后球落在侧方或后方,就要用腰腹力量,将上体和手臂伸向球去抢球。起跳的步法要采用上步、撤步或跨步的双脚起跳。
如果起跳前和对方已有身体接触,接触的部位要主动用力,顶靠信对手,以便先于对方起跳和维持身体平衡。1.5 空中抢球要牢固、落地保护好球在起跳抢球过和中,拼抢异常激烈,抢到球后必须把球握牢,否则,极容易得而复失。
因此,起跳腾空后要用肩、背挡住对方,手臂和身体充分伸直、用双手(或单手)抢球。在指尖触球后,腰腹用力,屈指屈腕、回收手臂,拉球于腹前。
单手抢球时,另一手要及时扶住球。抢球后一般是双脚同时落地、屈膝、降重心;上体前倾,保持身体平衡。
要利用转体、跨步、不断移动球的位置,避开对方抢、打、掏或把球放在远离对手一侧,保护好球。抢得前场篮板球就立即衔接二次进攻;抢得后场篮板球就迅速运球突破或传球发动快攻反击。
2 配合是抢篮板球能力的保障当今篮球运动的发展,已使篮下禁区成为双方攻防争夺最紧张、身体对抗最激烈的地方,篮板球的拼抢更是获取比赛胜利的关键,攻防双方都要对该环节予以高度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运动员个人的身体条件、意识、技术,是难以在篮板球冲抢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只有运用战术配合的方式,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才能使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在制定抢篮板球的配合时,要根据比赛的情况,双方的实力及本队队员的特点,布置好每个场上队员应控制的区域和得球后的战术衔接,在抢篮板球时用如下几种配合。2.1 内挡外抢的配合通过内线队员的挡位,以便达到减弱对方高大队员抢篮板球的实力,为本队外线队员冲抢篮板球创造机会。
2.2 外挡内抢的配合外线队员挡住对方外线队员。
2.对抢篮板球技术的分析毕业论文结论该怎么写
应把抢篮板球技术有机地纳入攻守战术,看成为组织攻守整体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当投篮未中时,双方均有抢获篮板球的机会,具有积极主动、勇猛顽强、有投必抢的拼抢意识是抢得篮板球的先决条件。2、善于观察判断投篮未中时球反弹的方向及落点,抢占有利位置是抢获篮板球的有力保证。
投篮未中球弹出的方向、距离、弧度和力量有密切的关系。中、远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距离较远。
篮下投篮时,球弹出的距离较近。在球篮一侧45°角地区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方向是在另一侧45°角地区,或是反弹回同侧地区。
在中间地区进行中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方向是在罚球线内附近地区。 因此,在训练和比赛中,队员要善于观察投篮的方向、球飞行弧线的高低和速度的快慢,摸索和掌握投篮未中时球弹出方向的基本规律,提高预见性,及时合理地抢占有利位置。
3、争抢篮板球不仅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拼抢能力,而且还要利用集体配合的威力。进攻队员要分工明确,“有投有抢”,“左投右抢”,“外投里抢”。
防守队员要挡住各自的对手,“有挡有抢”,“挡抢结合”,有的队员不一定能直接抢到球,但也应控制一定的面积和空间。对付冲抢能力强的对方队员,可采取重点“盯人”的办法,自己不抢篮板球,也不能让对手冲进来。
特别是内线防守队员,要在篮下组成中间没有进攻队员的三角包围圈,形成集体抢篮板球的优势。
3.对抢篮板球技术的分析毕业论文结论该怎么写
应把抢篮板球技术有机地纳入攻守战术,看成为组织攻守整体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当投
篮未中时,双方均有抢获篮板球的机会,具有积极主动、勇猛顽强、有投必抢的拼抢意识是抢
得篮板球的先决条件。
2、善于观察判断投篮未中时球反弹的方向及落点,抢占有利位置是抢获篮板球的有力保证。投
篮未中球弹出的方向、距离、弧度和力量有密切的关系。中、远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距
离较远。篮下投篮时,球弹出的距离较近。在球篮一侧45°角地区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方向
是在另一侧45°角地区,或是反弹回同侧地区。在中间地区进行中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
方向是在罚球线内附近地区。
因此,在训练和比赛中,队员要善于观察投篮的方向、球飞行弧线的高低和速度的快慢,
摸索和掌握投篮未中时球弹出方向的基本规律,提高预见性,及时合理地抢占有利位置。
3、争抢篮板球不仅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拼抢能力,而且还要利用集体配合的威力。进攻队员要分
工明确,“有投有抢”,“左投右抢”,“外投里抢”。防守队员要挡住各自的对手,“有挡
有抢”,“挡抢结合”,有的队员不一定能直接抢到球,但也应控制一定的面积和空间。对付
冲抢能力强的对方队员,可采取重点“盯人”的办法,自己不抢篮板球,也不能让对手冲进来
特别是内线防守队员,要在篮下组成中间没有进攻队员的三角包围圈,形成集体抢篮板球的
优势。
4.如何应对幼儿之间的矛盾冲突论文
我和很多同学的毕业论文都是在国淘论文写作网写2113的。感觉这里写的不错,文笔挺好的。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5261,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 应标注4102与中文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关键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 关键词应尽量从国家标准《汉语主1653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专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 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属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
5.浅谈幼儿争抢玩具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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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挠挠和莎莎
浅谈幼儿争抢玩具的原因及对策(提纲)
09学前教育2班
蒋丽莎
幼儿抢玩具的原因
解决此现象的方法
一、根据观察分析幼儿园的孩子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主观原因
(二)、客观原因
1、不良的社会环境是造成幼儿争抢行为的重要原因
2、不良家庭环境是造成幼儿争抢行为的重要原因
3、被攻击者的消极反应也会强化攻击性行为
4、活动空间狭窄、游戏材料不足也是引起幼儿争抢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针对幼儿攻击性行为而提出的对策
(一)、鼓励幼儿模仿、学习礼貌用语。
(二)、我认为教师平时应该注重随机引导。
(三)、我们还可以通过故事的熏陶,帮助幼儿养成友好、谦让的良好习惯。
(四)、减少环境中易引发争抢行为的刺激
(五)、家园合作,逐步转变幼儿不良行为
总之,我们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这种不良行为的幼儿,对于他们身上的优点,我们予以鼓励、引导、发扬;对于他们的不足,应相信他们会改正,并创设条件,帮助他们一起克服,以促进幼儿健康、和谐、快乐的发展。
6.对抢篮板球技术的分析毕业论文结论该怎么写
应把抢篮板球技术有机地纳入攻守战术,看成为组织攻守整体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当投 篮未中时,双方均有抢获篮板球的机会,具有积极主动、勇猛顽强、有投必抢的拼抢意识是抢 得篮板球的先决条件。 2、善于观察判断投篮未中时球反弹的方向及落点,抢占有利位置是抢获篮板球的有力保证。
投 篮未中球弹出的方向、距离、弧度和力量有密切的关系。中、远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距 离较远。
篮下投篮时,球弹出的距离较近。在球篮一侧45°角地区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方向 是在另一侧45°角地区,或是反弹回同侧地区。
在中间地区进行中距离投篮时,一般球弹出的 方向是在罚球线内附近地区。 因此,在训练和比赛中,队员要善于观察投篮的方向、球飞行弧线的高低和速度的快慢, 摸索和掌握投篮未中时球弹出方向的基本规律,提高预见性,及时合理地抢占有利位置。
3、争抢篮板球不仅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拼抢能力,而且还要利用集体配合的威力。进攻队员要分 工明确,“有投有抢”,“左投右抢”,“外投里抢”。
防守队员要挡住各自的对手,“有挡 有抢”,“挡抢结合”,有的队员不一定能直接抢到球,但也应控制一定的面积和空间。对付 冲抢能力强的对方队员,可采取重点“盯人”的办法,自己不抢篮板球,也不能让对手冲进来 。
特别是内线防守队员,要在篮下组成中间没有进攻队员的三角包围圈,形成集体抢篮板球的 优势。采纳哦。
7.国内外对于幼儿争抢玩具的现状分析
一、争抢玩具的定义及表现 争抢行为是幼儿园或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不良行为,是幼儿在一些特定环境下所选择的维护自身利益或表达内心情感的行为方式。
争抢玩具是指幼儿通过争抢的方式获得玩具,这种现象在幼儿同伴交往过程中经常发生。幼儿争抢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攻击、告状、哭闹、破坏别人的游戏、耍赖等。
幼儿争抢玩具时时常会不小心伤害到他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观察到诸如这样的现象:童童时常抓伤其他孩子的脸,老师发现之后问其原因,她总说是别人的错。
但是经过多次观察,老师发现事情的原因是,童童向别的孩子要玩具,别人不给她就开始争抢,经常抓伤别人,有时可能会咬伤别的孩子。二、幼儿争抢玩具的原因分析 通过多年对幼儿的观察,我发现争抢玩具的行为在不同年龄段的幼儿之间皆有发生。
幼儿争抢玩具的原因与幼儿的性格、心理特征以及所处的环境氛围密切相关。(一)内在因素1.自我中心。
小班幼儿喜欢某类物品时往往不会顾及周围人的感受而将其占为己有,其主要原因在于年龄小幼儿的认知水平还很低,时常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同伴交往技能,无法意识到他人的观点,语言发展能力也比较薄弱,不会用恰当的语言进行沟通协商,唯有用争抢的方式获得心理上的满足。2.表现性心理。
幼儿争抢玩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性格差异。在集体教学中我们发现,一些性子比较急,表现欲较强,能力出众的幼儿在回答问题或承担任务时会发生争抢,这在大班幼儿中更为常见。
他们想以此来引起成人的关注。表现欲是幼儿自我价值的一种肯定和提升,是一种积极的心理品质。
当教师对幼儿给予肯定时,幼儿会得到鼓励,因此他们会通过争抢来获得表现的机会。3.模仿行为。
美国当代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模仿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幼儿具有好奇心强,可塑性强,模仿性强等特点。
有时一个孩子过来抢同伴手中的玩具,其他孩子看见了也跑过来抢。可能他对这个玩具并不是特别喜欢,只是受同伴的影响,因此正确引导幼儿的模仿行为可以有效地避免争抢行为的发生。
(二)外在因素1.材料环境及教育手段。材料投放的不足也极易造成幼儿之间争抢行为的发生。
当幼儿人数过多而材料的投放过少时,幼儿可能为同一个玩具而发生争抢行为。这主要发生在托班,因为托小班幼儿自我意识强,基本没有合作意识。
所以在托小班要以平行材料的投放为主。到了中大班材料数量少反而能培养幼儿的合作能力。
有时发生争抢行为并不是幼儿主观上的意愿。在幼儿玩游戏过程中,教师的忽视也是导致幼儿发生争抢行为的重要因素。
幼儿因缺乏自我控制意识与社会交往规则所以极易发生争抢。有时教师对玩具的分配方式或游戏规则的制定不合理也极易造成争抢玩具现象的发生。
所以教师要明确地制定规则,分配玩具时要均匀。另外,教师针对争抢行为的处理手段也相当重要。
例如,在纪录片《幼儿园》中老师针对孩子因为玩具而发生的攻击行为采用了不予理睬的手段,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导致这种现象恶性循环下去。2.不良家庭教育环境。
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家中的大人基本都围着孩子一个人转。这样的环境极易让他们潜意识里觉得自己就应该享受关爱,所以在集体中与同伴游戏时,经常无规则意识,不懂得谦让。
另外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也容易导致幼儿争抢行为的发生。一些家长对于自家的孩子抢别人的玩具视而不见,不予以正确的引导。
在一些调查中发现,有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溺爱,无条件、没有限制地满足孩子各种买玩具的要求,却没有对孩子买来的玩具怎样使用进行教育。这样会导致孩子对玩具的霸占欲望越来越强。
这种不知不觉养成的习惯极易让孩子在与同伴的交往中不懂得去克制,习惯向别人要玩具,从而引起同伴之间的争抢行为。三、幼儿争抢玩具的教育策略 (一)积极创造交往机会1.给幼儿创造宽松的环境。
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的放松,可增加幼儿身体和心理的活动空间。宽松环境的创设包括活动材料的投放、活动场地的安排等等。
活动材料的投放充足可有效避免幼儿争抢行为的发生;活动场地的宽敞明亮可避免幼儿之间发生摩擦。除了物质环境之外,心理环境的营造也至关重要。
教师不要过多干涉幼儿的游戏,要多给幼儿一些鼓励性语言,促进幼儿之间融洽关系的发展,避免紧张关系的产生。2.教给幼儿一些避免和解决冲突的技巧。
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教给幼儿一些避免和解决冲突的技巧。年龄较小的幼儿自我意识薄弱,缺乏交往经验,教师要启发幼儿使用礼貌用语,如“请你给我玩一会好吗”。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采取故事教学的形式,让幼儿进行角色表演。如小狗对小熊说:“你的小汽车可以借我玩会儿吗?”小鸡对小鸭说:“你的大皮球给我玩一会儿好吗?”让幼儿知道一些礼貌用语。
当争抢行为发生时,教师可以帮助幼儿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冲突,例如,可以玩剪刀石头布的游戏或者互相商量的方式。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幼儿模仿能力强这一特点,对表现好的幼儿进行表扬,让幼儿知道这样的方式能够让对方更高兴地与自己分享。
成。
8.幼儿争抢行为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a19911212001幼儿争抢行为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争抢行为是在幼儿园内较为常见的一种不良行为,是幼儿在一些特定情境下所选择的维护自身利益或表达内心情感的行为方式。
不同年龄段的幼儿争抢的原因与目的虽然不尽相同,但并非都是负面的,正确地处理幼儿之间的争抢行为不仅有助于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提高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对于其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幼儿争抢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通过观察幼儿在园生活、访谈多位任教老师,笔者发现,争抢行为在不同年龄段的幼儿之间皆有发生,其产生的原因与幼儿的性格、心理特征及所处的环境氛围密切相关。
(一)为获得物品以获得物品为目的争抢行为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为满足个人喜好而发生,其二则是由于物品数量不足造成。小年龄段幼儿在喜欢某类物品时往往不顾及周围人的感受而将其占为己有,导致争抢行为。
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年龄段幼儿正处于自我意识萌芽阶段,时常以自我为中心,且缺失同伴交往策略,无法意识到他人的观点,也不会用恰当的语言进行沟通协商,唯有以争抢的形式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才能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当幼儿人数过多、材料投放不充足时,争抢行为也极易发生。
无论在游戏、运动还是学习活动中,一旦教师提供的活动材料不能满足每个孩子的需求,便容易发生为获得一件物品而产生的争抢。有时发生争抢并非孩子的主观意愿,而是为完成作品或游戏不得已为之。
(四)为模仿同伴。
单方行为毕业论文(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汗。
这么简单的问题,翻下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的几个条文来写不就好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你应该把这几条按照现在出现的问题展开出去,说明现在出现的较多的问题。然后解释下劳动法的这几条条文在现在的形势下是否有所不足,用人单位怎样利用擦边球来回避这类法律风险,并举几个例子。
然后再按照这些无法照顾到的情况提出你的建议。这样基本上就可以过了。
2.“校园不文明行为”论文(800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未成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做为国家大事来抓,现在学校进行综合治理,杜绝校园不文明行为,净化和美化校园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不光有利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文明是什么?文明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帮助,是平时与人相处时的诚挚关怀,是见到师长时的问一声亲切的“您好”,是不小心撞到对方时的一声“对不起”,是自觉将垃圾放入垃圾箱的举动,是看到有人随地吐痰时的主动制止……文明是一种品质,是一种修养,是一种受人尊敬并被大家广泛推崇的行为。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身边,在一部分同学身上,还是有着一些不文明行为。
例如,校园内、楼梯上总能见到与我们美丽的校园极不和谐的白色垃圾;楼道走廊上的大喊大叫,乱跑乱跳;部分同学之间相互的讲脏话、粗话;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网络的不良诱惑就如同一个美丽的陷阱,使许多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旷课、逃学,丢魂失魄、丧失意志、无心学习、不能自拔,导致学业废弃,心理受损,身体遭到摧残,以及由此产生了种种不安全事故。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
作为承担着祖国腾飞大业的中学生,更应该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自主成人、成才,以此来回报祖国及父母的养育之情。让我们彼此提醒,不断提高对网吧的认识,不沉迷网上聊天、交友,自觉远离网吧中的游戏、色情、恐怖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
让我们彼此监督,自觉抵制网上腐蚀思想、消磨意志的内容。早睡早起、上课认真听讲、积极主动地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作业,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作风。
还自己一个健康美丽的人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年轻一代。老师们,同学们,人生处处是选择。
选择,一次生命的郑重承诺。人生是一次选择,选择犹如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顺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航船则能勇往直前,鹏程万里;而逆流的航船只能是你举步艰难,欲步不前,甚至被猛浪或漩涡永远打翻而深沉海底。
选择,是一次对人性的不断完美。同学们,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习惯是保证我们有效学习的前提,是树立健康人格的基础,更是人生成功的重要因素。
告别不文明行为不是一句空口号,需要踏踏实实的去做,我们是学校的主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告别不文明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陈毅中学的文明形象,让我们的成长与文明同行。
3.求一篇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题目自理,只要不是抄袭的都可以
我毕业时写的论文,你参考一下吧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 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
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
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
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 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
[4]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
[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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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
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自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文发表以后,这一规则就被冠以公定力的名称,并几乎获得国内同行的一致采纳。
但王名扬在此之前曾将行政处理的推定有效称为效力先定特权,[1]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推定有效作为先定力看待了。 就字面含义而言,将推定有效归纳为先定力比较准确,而用公定力来概括行政行为在终极合法性被确认之前如何获得效力的问题则有点莫名其妙。
按叶必丰先生的说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这个定义实际上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二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
很显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与生效之后的效力内容应当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推定有效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行政行为如何获得效力的一种规则,所以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无疑应当是指效力的先定性。
一、推定有效与法律行为主义 行政行为如何才能生效的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因和生效的条件两个因素。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主观意思即是法学中常说的意思表示。
虽然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经常同义使用,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完整的法律行为构成还需要有其他因素。 欲使意思表示发挥作用,须有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容认,但是法律一旦授权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法律关系,便在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创造了一种人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只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原因。
自然因果关系由“上天”设定,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因此法律并不是法律效力的原因,而只是因果关系的创造者。既然法律事实的原因力由法律所赋予,那么在研究法律效力产生原因的时候就不必再考虑法律规范,而只需考虑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规范在这里不再是讨论的对象,它正是讨论本身。 事实行为和事件以该法律事实的整体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但“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
[3]单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在理论上仅仅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严密的,正如犯罪行为用手来完成,但却不能把手视为犯罪人一样。意思表示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法律行为能够成其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力,单就逻辑层面而言,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原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效力的逻辑原因,[4]而法律是所有这些因果关系的创造者。 (二)先定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任何因果关系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也不例外。
意思表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所创造,因果关系发生的条件自然也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绝对前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者还是法律规范本身都无法自动检验这些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如果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过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运作的成本极度高昂不说,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将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其合法性暂时脱钩,意思表示只需具备一些可以由当事人来鉴别的外在条件,即推定其为有效,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质疑时才由法院进行审查。推定“是根据概率理论,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技术处理。
把事物之间发生概率较高的关系视为常规关系、必然关系”,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对这种人工的技术处理提供反证予以反驳”。[5]推定制度大节省了法律运作的成本。
生效条件与合法性的脱钩使法律行为获得一种先定效力,即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先行宣布自己为合法的一种能力。推定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则,因而先定力也只是程序性效力,它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先定力是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如何可以具有效力呢?这需要澄清意思表示和效力的两层不同含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从逻辑上来分析,意思表示首先须在事实上成立,然后法律才能将其作为意思表示来看待(这几乎是同意反复)。
作为事实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目的,但并不能产生实体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它具事实意义的效力,即能够被法律视为意思。
5.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怎么理解
1.概念。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
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虽然达成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例如买卖中买者是要物付钱,卖者是交物收钱;而共同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则为平行的,而不是相对的,例如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共同法律行为对人类的群体生活有特别的认识和说明价值,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竞技体育中的竞赛规则等等,都是参与者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契约行为。
2.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双方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仅有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仍不成立;共同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平行融合的,有时候有差异时,按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6.单方民事行为
1、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比如甲对乙说“你免除了我的5000元债务,我就把手上这枚价值8000元的戒指送给你”,乙于是向甲做出了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单方民事行为),甲将戒指给了乙,但乙经过鉴定,这枚戒指是假的,价值只有50元。这种情形下,乙之前做出的债务免除行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比如甲掉到河里,碰巧其债务人乙在岸边,乙就对甲说,“如果你免除了我的债务,我就救你上来”,甲无奈,只得答应“好,我免除你的债务”,该债务免除行为就是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比如,甲到乙家里,举起一个名贵的古董对乙说:“你要是不免除我的债务,我就把你的古董砸了。”乙无奈,只能答应,“好,我免除您的债务”,该债务免除行为就是因为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7.人际关系论文
《论如何培养人际交往的能力》 人际交往的核心部分,一是合作,二是沟通。
培养交往能力首先要有积极的心态,理解他人,关心他人,日常交往活动中,要主动与他人交往,不要消极回避,要敢于接触,尤其是要敢于面对与自己不同的人,而且还要不怕出身、相貌、经历,不要因来自边远的地区、相貌不好看或者经历不如别人而封闭自己,其次要从小做起,注意社交礼仪,积少成多;再次要善于去做,要大胆走出去,消除恐惧,加强交往方面的知识积累,在实际的交往生活中去体会,把握人际交往中的各种方法和技巧。 另外,要认识到在与别人的交往中,打动人的是真诚,以诚交友,以诚办事,真诚才能换来与别人的合作和沟通,真诚永远是人类最珍贵的感情之一。
社会的人际交往,首先要坚持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公务还是私交,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才能深交。 切忌因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经济条件差而自卑,也不要因为自己是大学毕业生、年轻、美貌而趾高气扬。
这些心态都影响人际关系的顺利发展。 要心理相容、即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与人相处时的容纳、包含、以及宽容、忍让。
主动与人交往,广交朋友,交好朋友,不但交与自己相似的人、还要交与自己性格相反的人,求同存异、互学互补、处理好竞争与相容的关系,更好的完善自己。 人际交往是一种双向行为,故有"来而不往、非理也"之说,只有单方获得好处的人际交往是不能长久的。
所以要双方都受益,不仅是物质的,还有精神的,所以交往双方都要讲付出和奉献。 交往离不开信用。
信用指一个人诚实、不欺、信守诺言。古人"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格言。
现在有以诚实为本的原则,不要轻易许诺,一旦许诺、要设法实现,以免失信于人。朋友之间,言必信、行必果、不卑不亢、端庄而不过于矜持,谦虚而不矫饰诈伪,不俯仰讨好位尊者,不藐视位卑者显示自己的自信心,取得别人的信赖。
要对非原则性问题不斤斤计较,能够以德报怨,宽容大度。 人际交往中往往会产生误解和矛盾。
大学生个性较强,接触又密切,不可必免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大学生在交往中不要斤斤计较,而要谦让大度、克制忍让,不计较对方的态度、不计较对方的言辞,并勇于承担自己的行为责任,"做到宰相肚里能撑船",他吵,你不吵;他凶,你不凶;他骂,你不骂。
只要我们胸怀宽广,容纳他人,发火的一方也会自觉无趣。宽容克制并不是软弱、怯懦的表现。
相反,它是有度量的表现,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润滑剂,能"化干戈为玉帛",赢得更多的朋友。 人际交往能力与社交经验的关系如此密切,如果可以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人们的日常社交生活也会得到改善。
人们不单可以减少与别人发生冲突,亦可以令自己和别人有更愉快的交往经验。 有些人认为人际交往能力是与生俱来的特质或属性。
譬如,一个社交能力高的人天生较外向、善于交际。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要改变人际交往能力实比移山更为艰难。
多数的心理学家并不赞同这种看法。反之,他们认为只要能辨认出可以预测人际交往能力的因素,便可以设计一些课程来培训这种能力。
总括而言,要增进个人的社交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对自己及别人的需要、思想、感受的洞察力,另一方面亦要细心观察不同的情境和人物,分辨其中不同之处并加以理解分析,以加强对千变万化的社交环境的掌握。 虽然心理学家认为社交能力是可以训练提高的,但要真正的提高社交能力,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亦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成功与否还是取决于一个人的动机、决心、努力与恒心。
8.求一篇关于法律论文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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