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1.求一篇“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的论文,要求3000字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经济发展而且它将蔓化为一种社会问题。
个人的不安全感加剧和个人对自我信息控制力降低无疑将导致社会人整体的心理压力增大,形成社会心理危机。利用法律信息[ ]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进行规制,已成为网络法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笔者透过近期网络上曾出暴料出UCOOL问题,简要地谈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鄙薄之见。同时以先进法域的立法经验为支撑,提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立法 「正文」 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与互联网络的全球性扩张,互联网逐步走入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它以其互联性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交流的距离,同时也以其信息交流的隐蔽性挖掘着人们内心的秘密。网民们躺在这样的一个技术构建的网络上享用着来自各方的信息,也“快乐”的躲在网络织起的面纱下发掘着自己内心地冲动、实现着多重身份跳跃。
网络间流传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便是网络给予人们身份关怀的最好写照。
网络的出现使得社会道德的衡量发生着变化也使得人性得到了最大的是释放。很多人借助着这张网传播着自己、很多事务也借助着这张网突出其影响,作者认为前段时间的芙蓉现象[ ]可以算得上是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突出一例了。
然而伴随着网络着虚拟性为人们构建的身份理想“天堂”近段却被网络中突然出现出“UCOOL”打破了,通过这样一个搜人引擎,网络身份变得不再神秘,网络的另一端突然可以断言道“我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沸腾了,人们开始担心自己的身份了,有网友在BBS关于“UCOOL网站”的讨论中使用了“恐怖”这样的字眼,看来网络这一层面纱似乎被狠狠地捅了一下,以这样一个事件为导火锁,沉默了很久的以个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来了。
其实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在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已经被多次讨论、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而在我国,虽然网民众多,但是网络技术和人们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观念却相对落后,所以由UCOOL所引爆这一问题在我国提是有意义的。
这激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对网络隐私权的注意和迫切保护的欲望,也使得人们在问题面前再次发难于我国尚不健全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UCOOL”透露出的网络隐私权问题 (一)什么是UCOOL 近期一则来自新浪的名为《网站搜人引擎偷走9千万份个人资料》在网络上引起不小轰动,一个号称全球最大的搜人引擎跳入了人们的视线。
这个网站名为UCOOL(网址为: )[ ],通过这个网站上,我们只需要花一元钱便可以通过姓名输入,搜索出符合姓名的人的资料。与其他搜索引擎有所不同的是从UCOOL中搜到的资料非常具体,包括个人的各种联系方式甚至是学习、工作单位和家庭地址[ ].这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隐私的在网络上暴露,另一方面意味着自己的隐私变成了一个网络上的团体获取利益的内容。
“UCOOL”这样的搜人引擎的出现及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触动,迅速点燃了人们心中对网络安全的疑问。也仿佛让把网络当作言论天堂的人们,心里憋了一口气。
好似生活在天堂的人们突然发现在天堂中他们也可能被一不留神就被显了形。 (二)UCOOL对网络隐私权的触动 网络隐私权是由传统的隐私权[ ]扩展而来的。
隐私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Warren)和布兰戴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提出其主旨在于确保每个人能够依自己方式安宁生活。百余年来,隐私权被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目前国外通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宗旨一致即着眼于保护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和确保每个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方式安宁的生活,但其在产生原因和表现形态上均有所差异。
网络隐私权受侵害主要是基于网络的固有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UCOOL的出现就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结果,UCOOL网站的经营模式就是建立与通过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出售而获取利益,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环境下不再仅仅扮演是个人名誉等的侵害途径而是透露出其内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己和财产权相关权利的关注。
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1)个人作为侵权主体,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2)网络经营者作为侵权主体,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
2.求关于论文“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提纲和资料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概述
1.1 隐私与隐私权
1.1.1 隐私概念
1.1.2 隐私权
1.2 网络隐私权
1.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1.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2.3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的基本问题
2.1 网络隐私侵权现状
2.2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害方式
2.3 网络侵权行为的原因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3.1 美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
3.2 欧盟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
3.3 其他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3.3.1 香港特别行政区33
3.3.2 台湾地区
3.4 对各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
3.4.1 不同保护模式的原因分析
3.4.2 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和冲突解决
第四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4.1 我国网络隐私安全现状
4.1.1 网络信息基础产业严重依赖国外
4.1.2 防护能力弱
4.1.3 业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局限
4.2 我国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现状
4.2.1 网络用户技术保护措施
4.2.2 网站经营者的隐私权保护技术政策
4.3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
4.3.1 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4.3.2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及主要问题
第五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5.1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基本思路
5.1.1 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
5.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
5.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分析
5.2.1 政府管理模式分析
5.2.2 业界自律模式分析
5.3 立法构想
5.3.1 在民事基本法律中应当对隐私权做出规定
5.3.2 单独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
5.3.2 行业自律的规定
5.4 非规范领域的探索
5.4.1 完善技术保障体系
5.4.2 注重网络道德建设
5.4.3 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3.求一篇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下)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突破 内容提要: 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破。
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三、网络隐私权在对象上的突破 (一)隐私权的对象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对其隐私〔所体现的〕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体现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维护人格独立和尊严等人格利益的直接利益,也包括如树立良好的公共自我形象———获得好名誉、便于社会交往、获得经济利益等间接利益。
[1]隐私权的对象是隐私权客体利益的现实载体或表现形式,即隐私。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对象,其范围包括可能承载隐私利益的个体空间、个体事务和个体信息。
(二)网络条件下隐私范围的扩张 1.网络时代隐私权主体的扩张导致隐私范围的扩张 上文所证,隐私主体的扩张在网络时代得到了强化,伴随互相网的出现,原先不列入隐私范围的非自然人主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都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对象。 首先,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所在地,因其具备公开性而不被视为隐私的范围。[2]以企业组织为例,企业的住址、占地规模、所使用的厂房、仓库等,这既不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构不成隐私的范围。
但在网络上提供网络经营服务的网上企业,其现实的办公的地点可能就是企业主或工作人员的住家或某个简陋的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企业的现实独立空间虽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其具有当事人的隐私利益,为维护网上企业的尊严与公众形象,其可以选择是否将其独立空间的具体详尽的地址信息昭示于人。
即使是那些公开其地址的当事人,其仍有权不允许他人擅自闯入或参访其独立空间领域,以确保其隐私利益的实现。 其次,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个体事务或信息可以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个体事务和信息,是与个体有关的全部事务与信息,除了法律强制要求或另有约定公开外,其他的事务与信息应属于个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及传播。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及传播的个体事务及个体信息都会对当事人的独立、尊严及公众形象产生影响,所以是当事人隐私利益所在,应列入隐私范围。
如企业因为未及时交纳卫生费被要求补交、企业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企业员工在办公地点因工作或私人原因发生争执等,这些企业事务不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如被广而告知,必然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或人格尊严带来影响。因而在合法范围内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不被任意地披露与宣传,因为这将对企业的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带来消极的影响,破坏企业的隐私利益。
再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盲人或残障人士、企业的夫妻员工离异、企业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数甚至是企业某个在职员工患有爱滋病等企业信息,其亦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但企业亦不一定愿意公开其信息,以免公众误解或影响企业名誉或社会交往。这类企业信息如果不做为企业主体的隐私来看待,任其传播,甚至被其竞争对手恶意在网络上广泛宣传,都会给企业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形成的隐私利益带来现实的损害。
可见,在网络时代来临前,因为传播方式、传播渠道及影响面有限,自然人之外的个体(包括网络上非自然人组合、企业、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容易被忽略其作为隐私范围的重要性。但在信息互通极为便利与发达的网络时代,再不重视自然人之外主体的隐私,就会给自然人之外主体带来法律无法保护的不公正的利益损害结果。
2.网络的特殊性导致隐私范围进一步拓展 在信息传播不甚发达的时代,许多个体的事务或信息不属于传统隐私权的隐私范围。主体的姓名、住所地,还有主体联系方式、购买商品、娶妻生子等信息,这些在现实生活环境里是以公开的状态呈现的,空间的距离使得主体现实生活环境以外的其他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扰乱主体生活环境的安宁。
故传统隐私权不将这类事务或信息作为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网络环境以个人自由主义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具有信息化、自由和高效率的社会特征,还具有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无纸化、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的技术特征。
[3]信息传播渠道的拓展,使得主体的这些本来公开的信息可以跨越其自身的生活环境,而为全世界所公知。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本来在现实环境中不需要保密的信息来采取行动,从而影响主体的正常生活。
因此,网络的出现需要隐私权扩大其保护范围。以文艺名人为例,虽然其在公开场合使用的是艺名,但其单位或邻。
4.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
5.关于网络自我保护的论文,600字左右,O(∩
随着网络时代和信息社会的来临,特别是进入Web2.0时代之后,利用网络来披露和传播他人隐私的情况日益增多,也更难以发现和控制。
另外,网民自身的隐私被侵害的案例也频繁发生。因此,网民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如果能明了什么是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侵权的分类,网络隐私侵权的具体方式,以及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内容,对于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及其辐射作用而成的其他相关权益来说,至关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而且需要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更需要网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可以说,网民的自我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第一重要环节。
网民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很多。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换句话说,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通行的做法。
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
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三是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
现在,一些网站要求网民通过登记来获得某些“会员”服务,还有一些网站通过赠品等方式鼓励网民留下个人资料。网民对此应该十分注意,要养成保密的习惯,仅仅因为表单或应用程序要求填写私人信息并不意味着你应该自动泄漏这些信息。
如果喜欢的话,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用一些虚假信息来应付对个人信息的过分要求。当被要求中输入数据时,可以简单地改动姓名、邮政编号、社会保险号的几个字母,这就会使输入的信息跟虚假的身份相联系,从而抵制了数据挖掘和特征测验技术。
对唯一标识身份类的个人信息应该更加小心翼翼,不要轻易泄漏。这些信息应该只限于在在线银行业务、护照重新申请或者跟可信的公司和机构打交道的事务中使用。
即使一定要留下个人资料,在填写时也应先确定网站上是否具有保护网民隐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四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
防火墙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防火墙可以被安装在一个单独的路由器中,用来过滤不想要的信息包,也可以被安装在路由器和主机中。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防火墙主要起着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作用。五是利用软件,反制Cookie和彻底删除档案文件。
如前所述,建立Cookie信息的网站,可以凭借浏览器来读取网民的个人信息,跟踪并收集网民的上网习惯,对个人隐私权造成威胁和侵害。网民可以采取一些软件技术,来反制Cookie软件。
比如All in One Secretmaker就是一种融合了7种强大的工具于一身的软件:反垃圾邮件、Pop-Up杀手、Cookie去除、历史清除、隐私保护、标语阻止、蠕虫捕获。另外,由于一些网站会传送一些不必要的信息给网络使用者的计算机中,因此,网民也可以通过每次上网后清除暂存在内存里的资料,从而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
六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知识和媒介素养教育外,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借助相关的软件技术进行。
6.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
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
(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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