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

保险金融毕业论文(求5000字金融保险毕业论文,)

1.求5000字金融保险毕业论文,

那我们就来说说平安,刚才我们说,平安是唯一一个能够做成真正意义上综合金融的企业,为什么平安可以,别人不可以?我认为这里面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也是首要的,与中信啊、光大啊,甚至汇丰最大的不同,我们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销售渠道的优势,作 为我们以保险公司起家的公司,我们有两大渠道,一个是对公法人业务的财产保险,一个是个人的人寿保险的销售队伍。

这两个渠道呢,刚开始为集团创造了很多的利润,做了很多业务,进来很多资产,这仅仅是刚开始,渠道的优势更重要的是能够做到“一个客户,多个产品”,我们如果没有这支销售渠道,我们就跟光大、中信等都一样,我们可能还不如它们,因为他们的银行做的比我们大,我们就是做保险起家的,所以我们有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销售队伍,这支队伍是集团的宝贵财富,因为有了队伍才可能去卖别的东西,今天可以卖保险,下一步这支队伍还可以卖证券、银行的产品,这支队伍可以卖所有平安的产品和服务,这点优势是其它的金融公司包括汇丰和花旗都不具备的。这一点是马总心里面最重的一块砝码。

第二个优势呢,我们把它叫做牌照优势,也就是政府的支持,政府画个圈,圈外的都不允许,那圈内的就是优势,大家会发现,平安拥有了金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金融牌照(平安与新加坡合资的大华基金将在近两个月批下来),这样的话,我们从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第三方资产管理、小额消费信贷,甚至货币经纪等,是名副其实的全牌照金融企业,是中国独一无二的! 马总说你给我时间,我给你做个样本出来。将来我这只队伍就是有基本保障的。

底薪加佣金,三险一金都可以有。他们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他们如果只卖保险,你给不了底薪、三险一金,因为你成本够不上。

但是如果你提供的是综合金融产品,业务量产能就能提高,产能提高公司的成本就够得上,就能带出非常优秀的、稳定的专业化的销售队伍。你给我时间,我就给你走出一条路,这条路就是我们平安这支个险代理人队伍的未来出路。

后来我想马总是什么都敢想啊,而且什么都敢讲,这个事情最好是想而不要讲,讲了之后,恐怕很多的同业都睡不着觉。如果这一天真的实现,这个市场就没有别人的路可走了。

因为同样是卖保险,到你这里来卖保险同时可以卖很多东西,卖的多,收入也多,那我干嘛去另一家保险公司只卖保险呢。那这个市场上竞争就不对称了,变成了人往高处走都走你这里来了,到招聘的时候你跟别人的不一样,别人招的是保险代理人,你招的是综合金融的客户经理,因为你有一个综合金融的牌照,你有一个合法销售所有金融产品的金字招牌,到那个时候你招人和别的保险公司招人的难度能一样吗?慢慢就会把别人挤的无路可走了。

这个未来的前景是摆在这里的,但是这个前景对同业的威慑和震撼力超出想象。马总看到这样一个展业的模式,现在请了麦肯锡做这样的项目,我们刘家亮总就在做这样的项目,这个项目的核心,就是怎么让我们现在的这支销售队伍也能够销售银行所有的产品。

就像印度这家银行一样,如果这样能实现,在济南我们就会开展与深圳发展银行的全面的合作,到时候刘家亮总就会回来在银行工作,跟我们做交叉的综合开拓。 第四个例子,我们说平安信托,平安信托目前是中国第一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42个亿,是中国注册资本金最多的信托公司。

综合金融,渠道为王!综合金融靠得是金融牌照吗?不是。其实马总的综合金融梦想是建立在我们有一个强大的销售渠道之上的,这个强大的销售渠道就我们各位掌握着的个人营销的这个渠道!平安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拥有一只业内最优秀的个人销售队伍。

我曾经私下里讲,我们这只队伍,保险都能卖的出去,没有什么卖不出去,太了不起了!我们卖银行的东西,那简直小儿科一样。保险能卖的出去的人,没有什么卖不出去,只是我们还没有把这个渠道优势发挥到最大而已。

我们这支销售大军,不仅仅是平安寿险的,原来我们总定位自己是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是一支卖保险的队伍。我们眼光太窄了,我们还把自己定位在保险这个小圈子。

其实我们不单纯是属于寿险的,我们更是集团综合金融的根基,我跟银行的同事讲,没有我们这支销售队伍,根本没有哪家银行会看得起你平安银行。上次去跟济南深发展的行长交流,行长说,真的太了不起了,原来深圳商业银行变成平安银行,太不一样了,原来深圳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哪有影响力,在市场上根本就没名,一点市场影响力都没有。

现在看平安银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先不说它的消费量有多少,刷卡量多少,发卡量多少,现在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在市场上有影响力,所有银行界的人都知道、都害怕,这就是影响力!所有这些谁搞出来的,我们这支销售队伍!没有这支销售队伍,马总的综合金融那就是空想,永远不会落地。所以综合金融,渠道为王!我们掌握这个渠道,我们就是整个集团最有价值的人! 在平安到底什么是主业,原来我们说,寿险是主业。

现在跟大家讲,可能寿险在平安。

2.金融保险专业 毕业论文可以写什么方面的啊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3.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4.外贸与金融保险的毕业论文题目该怎么写啊

浅析国际保理在我国外贸企业中的运用现状及对策 论文编号:GM014 论文字数:9386,页数:15 摘 要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具有众多优点的现代金融产品,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保理业务也已成熟的外资银行不断进入中国,与中国的银行分享保理这个巨大的蛋糕。

保理业务在我国外贸企业中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相对缓慢,外贸企业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银行业务水平不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对外贸企业中的国际保理业务进行了研究,发现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发展缓慢的原因是由于外贸企业、银行、政府三个方面造成的,要想把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真正发展起来,为外贸企业谋福利,需要外贸企业、银行、政府联合,共同努力,建立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软件”和”硬件”,创造国际保理顺利运行的良好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 风险管理 信用机制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modern financial product combined with many advantages. As the financial market gradually opened to the outer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with mature factoring businesses have also come to China to share the big cake--factoring with Chinese banks.Even though our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have made big progress in the business of factoring, they still have a low progressing speed compared to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oreign companies have a out-of-date idea, the banks haven't got so good business level and our social credi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is not perfect. All of them constrai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our foreign corporations.This paper did some research on the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es in the Chinese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found that it's the Chinese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banks and government that make the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develop slowly. We need our foreign trade companies、banks and government unite together and then the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an be really developed in the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They have to unite together to create the “software” and hardware” which are need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company'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uild a good environment which can make the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un smoothly and promote our economy developed well and quickly. 【Key Words】Factoring; Risk Management; Credit Mechanism 目 录 1 国际保理基本介绍 。

21.1国际保理基本内容 。

..21.2国际保理的操作 。

.32 国际保理在我国外贸企业中的运用现状 。

43 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

..53.1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发展缓慢的内部原因分析 。

53.2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发展缓慢的外部原因分析 。

64我国外贸企业加快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探讨 。

..74.1对保理的需求方(即出口企业)的建议 。

..84.2对保理商(商业银行)的建议。

. 84.3对政府机构的建议。

.. 11结束语 。

12参 考 文献。

. 14致谢 。

..15 以上回答来自: /52-1/1370.htm。

5.金融学专业的想写一篇保险方面的论文,但是没有素材,不知道哪方

探讨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的政策选择

摘要:近年来,金融保险混业成为理论界的焦点话题,并正在逐步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金融保险混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基础比较薄弱,在金融保险体制上应当选择积极稳妥地推进步骤。应继续保持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建立分业机构间战略联盟纽带,最终适度发展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路径选择;需求刺激;供给推动

在金融保险改革发展逐步加快的总体背景下,混业话题也因国内外金融保险接轨的客观形势,正在逐渐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内涵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含义

金融保险分/混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中机构与功能的关系及其对应状态,分业是机构发挥单一或部分金融保险功能,是机构与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混业是机构实现非单一金融保险功能,机构与功能多多对应,彼此交叉。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金融保险混业需要从宽窄视角来区分:从狭义理解,金融保险混业仅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野;由广义考察,范围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所有金融保险领域,而且还存在单一行业内的细分市场,通常探讨的金融保险分/混业一般基于广义的范畴。应当承认,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级金融保险体系框架内,这一问题还应分为经营和监管两个层面,其中前者具体化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内容,后者则是指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内容,两者在实践中也存在交叉的问题。

Q我

我给你全文

6.求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本科),在线等,急

论文题目有帮得上吗?1、保险业税制改革研究 2、保险业品牌建设研究 3、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及策略 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5、区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研究 6、保险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7、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8、保险业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 9、保险市场运行状况指标体系研究 10、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研究 11、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12、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关系研究 13、保险监管的行政处罚制度研究 14、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研究 15、保险监管岗位绩效与标准研究 16、保险行业人才流动的问题与对策 17、我国保险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8、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究 19、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21、保险业社会贡献度指标体系研究 22、保险监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研究 23、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 24、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 25、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 26、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研究 27、保险中介在保险创新中的作用研究 28、反腐倡廉建设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研究29、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3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研究 31、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 3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研究 33、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研究 3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35、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36、保险资产境外投资研究 37、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影响研究 38、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 39、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 40、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研究 41、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42、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 43、保险业文化建设研究 44、保险公司合规制度研究 45、行业自保规范发展研究 46、保险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 47、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研究 48、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49、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0、国际保险标准化工作研究 5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比较研究 52、信息披露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7.保险论文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

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

“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

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 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

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未生。

8.哪个能帮我想个论文题目

序号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 财产保险市场分析2 家庭财险的现状与前景3 农业保险的模式探讨4 对发展县城保险的探讨5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的思路6 企业财产保险应注意的主要问题7 防灾工作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的地位8 涉外企业财产保险的经营现状分析9 论利润损失保险的承保10 财产保险和寿险营销制度的比较11 保险公估在财产保险理赔中的作用1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与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1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中的作用14 浅谈我国健康保险改革15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业务所面临的问题16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体系之研究17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意义18 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关责任保险的异同19 重大疾病保险关于疾病释义标准化研究20 重大疾病保险关于疾病释义标准实施的意义21 健康保险欺诈行为表现和防范研究22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与营销渠道之间的关系与研究23 浅论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管理24 浅论寿险营销模式的创新25 关于开拓我国农村寿险市场的思考26 浅析寿险营销队伍的稳定与提高27 关于寿险产品条款的通俗化研究28 寿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初探29 关于寿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思考30 健康保险经营风险及对策研究31 启用新生命表对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32 银行代理业务发展模式的创新与思考33 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前景34 企业年金发展的金融环境分析35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其监管模式初探36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分析37 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及发展展望38 网络时代的寿险营销策略及方法初探39 中国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40 中国地区间保险市场发展比较41 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管理初探42 诚信建设是寿险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43 中国农村保险供求分析44 浅析财/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优化策略45 论保险营销渠道的优化创新46 对保险“三进入”策略的探讨47 保险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48 升息周期背景下的保险营销策略研究49 对促进农村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研究50 对中国现有“三农保险”模式的研究51 县域市场保险宣传策略研究52 县域市场保险营销渠道策略研究。

保险金融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保险方向(中国保险业发展方向报告怎么写毕业论文)

1.中国保险业发展方向报告怎么写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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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3.有关保险方面的论题

论文题目

寿险的功能和意义

主要阐释【寿险对人们都有哪些保障,为什么要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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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1 寿险的误区【很多人都觉得购买保险没有用,保险公司都是骗钱的】

2 寿险的功能【寿险可以给人们带来保障的同时 也可以让人们养成强制储蓄的习惯,积少成多,二,三十年后 会发现保险公司的账户中有不菲的一笔钱】

3 寿险的意义【寿险是现在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社会保险重要,人寿保险业很重要,具体可分几个部分讲解保险的意义(1有病的话保险公司会有重大疾病赔偿 2 出意外了,会有意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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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这三个部分,LZ根据这些可以写出你要的论文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4.保险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呢

保险总的发展方向让保险更加深入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让保险更多地发挥稳压器的作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5.银行保险现状

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 作者:黄金财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2日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

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 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

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

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相比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也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

表现为,银行以兼业代理形式代理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代理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

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

96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

13%; 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 274。83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

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达764。

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25。4%,同比增长96。

9%。其间,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

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代理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代理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

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代理机构由 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 853家,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

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

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保险虽然总体上发展较快,但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寿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一)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推出万能保险的同时,期缴业务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与银行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互补性、能充分激发银行分销潜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捆绑销售的住宅火灾保险与银行抵押贷款等,仍属空白。

(二)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 目前,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 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而且有的银行网点在手续费的支付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网点资源有限,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出现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润却反而下降了。 在一。

6.毕业论文

传统分红产品,而法国安联,2003。

因此.86%;资产负债管理 【责任编辑】代金 【参考文献】 1 胡文富。从投资回报水平看,并呈现出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已经从2000年的1,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协同因素,在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同时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第三,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了保险功能特别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美国国际集团等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均在10%以上[3],其半年收益率为1,各种项目均可投资.4%,投资于风险性资产(非国债投资)的比例过低。 其次,最近5年非国债投资额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7,造成保险资产证券化途径限制。

这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银行。从1999年起。

第四,而市政债券及其他类债券到现在还是空白,寿险资金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一。 二,从发展债券市场来寻求提高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突破点。

第六,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保险公司的利润将会来源于它们类似债务的义务和它们的债务投资之间的利差. 4 马克·J·洛,保险业的资本比率(资本与资产比率)在下降,吉林 长春 130012。

可见. 2 吴定富,不仅不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等已有风险,许多保险公司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例如。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其后果是,然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二是应更注重未来5到10年和更长期限的投资收益。

三,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利润实现压力,其直接后果必然带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盈利甚少,而年收入率却不甚理想,增加了交易成本,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不高。从近几年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日本生命,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日益显现,股票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如,保险公司将面临着较大的资本金缺口,产险业投资的资产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目前,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

显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企业债券比例虽然在不断提高,在产品设计和定价等方面可以以自身的投资能力适度的与资本市场相互关联,监管层进一步以车险费率为代表放松控制后。

与此同时,以及相应的投资比例,受基金规模等限制。 综上所述,在投资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弥补承保利润下降缺口的条件下,由于资金运用能力和资金运用环境的限制。

其次,其后果是,我国计划在海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大都是为了解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制定投资的工具和范围,我国1999年~2003年投资于安全性很高的国债的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平均高达55,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加大。这类产品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收益率较低、期限长,特别是随着占最大比例的银行协议存款利率的走低,盘活存量不良资产,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3%。

这里我们所说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仅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情况。这些资产的存在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可运用资产总量,而寿险的投资资产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优于产险业。

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在保证保险产品满足客户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分别对应着传统产品,或者采取合理的价格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形式出售,美国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1],承保责任不断扩大,提高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必须从债券发展中寻求突破.2003-12-12,费率水平已经出现进一步向下调整的趋势,最后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相应建议,削弱了保险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上海 200120 【内容提要】过低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经营收益好的上市公司,稳步推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当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经过保险统计的计算被确定后,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投资比例占市场的份额相当可观;三是应当充分利用香港活跃的银团贷款市场等离岸金融市场.保险研究,也增加了银行风险[2],公司债券市场品种和规模都不够发达。

而我国最近5年证券化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仅为38,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发育很不平衡,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2003。 第五,我国保险公司还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这表明股票市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高的回报、支柱产业等定向融资项目,也不利于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但是银行存款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重却没有下降的趋势。

“即使法律不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结构配比不合理。目前。

在此背景下。目前、企业债券和金融债等主要投资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证券化趋势不断加强,难以兼顾和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2003年年初,既是提高证券投资比例过程。

如2001年全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为4。而其他两类的产品性质又决定其资金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方式运用,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业的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比上资产总额)明显较低,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连续四年超。

7.保险论文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

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

“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

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 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

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未生。

8.毕业后进入保险行业,前景怎样

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供给同样需要增加,无所谓“保险泡沫”。

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投资型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自然应该算作保费收入。

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是制度创新的必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但目前寿险公司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问题.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值得业内关注。

另外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份保障.不管是在工作.生活.还是家庭.而保险是相对于投资或者储蓄来说是较好的一种风险分摊的方法.所以在有和一定的收入或者积蓄的时候.买份保险是很必要的。

毕业论文保险方向

有关海运保险的毕业论文(谁知道论文海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港口作业的方法)

1.谁知道(论文)海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港口作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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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过程中保险常识

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3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2.关于海运的论文

申请扣押船舶具备的海事条件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 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 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海难救助;

(4) 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 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 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 共同海损;

(8) 船舶抵押借款;

(9) 拖带;

(10) 引航;

(11) 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 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 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 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 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 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 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tuzidemianju

3.谁知道(论文)海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港口作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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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过程中保险常识

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3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4.求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好心人帮帮我吧···不知道怎么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

2.陆运货物保险

3.空运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保险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6.案例分析

一.海运货物保险又分为:海运货物风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风 险

2.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损失:全部损失: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它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运提制途中遇到危害,船方为了挽救船、货,使得船舶继续行驶,有意地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并为此付出某些额外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利用进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后。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 破裂险和锈损险。

5.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 )I CC (A )

协会货物条款(B )I CC (B)

协会货物条款(c )ICC (C )

协会战争险条款

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1.ICC(A)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

2.ICC(B)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

3.ICC(C)仅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四.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五.空运货物保险:

1.空运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3.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迄采用“仓至仓”条款

六.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七.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3.保险险别的约定

4.保险金额的约定

5.保险单的约定

八.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按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以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植110%投 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圆,数日厚意,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有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圆。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赔偿,为什么?

这只是个引子,太多了。你要是有心的话够用了。

5.关于海运方面的论文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

〖提要〗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

粹的运输代理人,

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

在集装箱

FCL

整箱货情况下,

承运人一般无法在

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

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

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案情〗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

11

18

日,

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

3

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

交货方式为

FOB

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01

12

24

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

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同年

12

27

日,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

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

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

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

收货人

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

2002

1

11

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

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

9

,

415

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

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事实上,

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

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以下

简称“吴淞公司”)

实际运输,

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

8

,

900

元运费。

同年

1

21

日货到

目的地后,

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

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

江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

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

11

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

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

/

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

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

运达目的地破损”,

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

要求被告支

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

11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

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

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

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

其与被

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

输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

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

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货损属于货物运输

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

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6.关于海运方面的论文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提要〗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FCL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案情〗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7.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8.关于海运的论文

申请扣押船舶具备的海事条件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 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 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海难救助;

(4) 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 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 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 共同海损;

(8) 船舶抵押借款;

(9) 拖带;

(10) 引航;

(11) 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 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 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 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 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 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 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tuzidemianju

9.求海运货代论文一篇

国际货运代理是服务性行业中的一种类型,1926年5月31日在维也那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作为联合国的常设顾问机构和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赢利机构,其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集货、报关、报验、收款。”

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其定义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可见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当事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货运市场的供求变化,航线运价的季节变化,熟悉各种运输手段及相关法律规定,与承运企业、贸易方、以及保险、银行、海关、商检、港口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提供较好的服务,并在国际贸易运输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已经有百年以上的历史,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当代物流行业的发展和逐步形成,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作为国际化的服务行业,中国年轻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一样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种挑战和冲击。其实中国的国际货代行业在2000年已经走向分化,2001年我们将看到已经开始的分化所带来的更明显的效果,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将感受到更加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在此背景下,必须从战略的角度去分析研究中国货代业的形成、结构、走势与前途。货代企业也必须重新思索自己的定位与归宿。

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及演变 综观我国货代业短短几年的发展,以下几个阶段可以反映货代行业的阶段性兴衰与变化: *国家垄断阶段,1993年以前,由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暨业内常说的中外运(SINOTRANS)在国家政策保护下高度垄断外贸运输业。 *1993-2000承运人控制的货运市场阶段。

前期:货代市场由垄断走向开放经营(但对外资企业依然严格限制),目前国内的大部分货代企业都是这一时期设立和发展的,目前总数已经在2000家以上,市场空前繁荣。由于在这一时期航运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但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带动进出口贸易猛增,中国航运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按照经济学的规律,供给方占据了更有利的谈判地位,货运市场的控制权转移到承运人一方,有些基本的现象可以证明以上的分析,例如目前中国至欧洲航线的运价水平还没有90年代中期的水平;那时因船舶舱位不足而甩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等。

在这一阶段,航运市场供给不足、运价信息不透明、由于政策的保护而很少有外资企业的竞争、承运人货运网络不完善而对货运代理的依赖等原因,使国内贷代企业用简单的经营手段却赚取了超额利润,享受了短暂的“黄金时代”,完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也形成了行业的初期规模。 后期:这一阶段是货运市场分化的前导,国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中国海运公司(CSCO)等大型承运人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货代机构,航运市场的开放使外资船公司-这些大型全球承运人开始直接向国内的货主企业揽取货载(目前交通部批准的已有15家以上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另有270处以上的代表机构,全球20大班轮公司无一例外进入了中国市场,OOCL东方海外班轮公司不但介入了12条内支线,还同铁路部门合作,开出了郑州-香港等6条铁路集装箱干线专列)在舱位与订舱回佣决定着传统货代业经营与利润空间的市场里,货代中间人的身份受到挑战,经营环境日趋恶化,老牌的SINOTRANS也无力阻挡市场的规律。

例如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价指数的公布使运价市场信息公开化,可以标志着货代暴利时代的结束:2000年6月以来,上海9家班轮公司以市场变化为由,先是取消上海至东南亚各地区的到付运费佣金,接着到欧洲、澳、新航线的到付佣金由2.5%降到1.5%,虽然经各方交涉而有所抵制,但佣金制度已经动摇。船公司在其自身已经具备货代功能的前提下,对公共货运代理的依赖性显著降低。

承运人一体化销售的成熟,并不仅仅威胁到眼前的代理佣金,而是作为中间环节的传统货代企业面临被淘汰的威胁,货代企业在这一时期比前期明显衰落,如果继续在市场中生存必须寻找新的利润空间,构筑新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也是我国货代市场走向分化的动因。

*2000年开始的分化时期。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市场的规范和完善使货代企业面对严峻的生存市场环境,开始反思与探索,靠出售提单、倒卖差价、套取佣金牟取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货代业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经历了畸形的不正常时期而开始自我调整,在服务创新、企业转型等方面开始战略思考,正在向提供增值服务,创造市场价值的新经营群体转化寻找突破。

货代行业的最初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行业内。

有关海运保险的毕业论文

保险的毕业论文

1.保险专业的学年论文题目有些什么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

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

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

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

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

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

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

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

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

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

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

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

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

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

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

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

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

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35)浅谈保险代理人

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

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

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

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

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

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

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

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

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

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2.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说认为是指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判断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我们首先要确定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有哪些,然后根据这些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唯一的情况下,如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即告成立,这是保险法中最为简单和基础的一种情况。

然而,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何判断这些原因中的哪些属于保险法所要求的原因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能否成立,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都依赖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法上无疑有一定的适用性。然而保险法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殊之处,在适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时必然要作一些修正。

在财产保险中,因果关系是指保险事故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此时,可将之称之为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这里所谓的“责任”与民事责任所称的“责任”含义不同,它是指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而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意味。

而保险人所应补偿的损害的范围,通常是由保险合同或保险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并不承担全部赔偿的义务,这与民法的理念有差别。 就人身保险而言,它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就被保险人的生存这一保险事故而言,它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正常的状态,与损害无关,谈不上因果关系的问题;就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而言,它本身即是一种损害,与财产保险中所称的保险事故含义不同。我们在谈论人寿保险中死亡保险的因果关系时,更多的是说死亡原因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内部所存在的因果关系,这与财产保险中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不同的。

而且,死亡保险中的这种因果关系的讨论一般是无意义的,只要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果关系一般不影响保险责任的成立,这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的特点也是一致的。但若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其违法犯罪行为或在一定期限内的自杀行为引起时,或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有除外危险,或有扩大给付范围、附加放弃保费、残废给付、双重给付等条款时,也要考虑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可分为疾病、分娩、因疾病、分娩所致的死亡等。分娩的情形类似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疾病的情形类似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都不必考虑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而就因疾病、分娩所致之死亡的情形而言,需考虑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但它是存在于保险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意外伤害保险与前两种保险不同,其保险事故是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死亡,此时须考虑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意外事故和伤害、残疾、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就整个人身保险而言,谈论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也是无意义的,一个原因同财产保险,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人身保险的储蓄性质决定的在判断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时,须先进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此时,应采“若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必要时可采用实质要素规则进行补充。

但在复杂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采必要条件说会不当地扩大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故需进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主要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含义是指“某一结果发生的条件,于结果发生时依一般的观点,显然适当地以非不重要的方式提升该结果客观发生的可能性者,即为适当的发生原因。”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不同的是,它主要表现为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只是偶尔适用,而且其含义与在财产保险中的也不尽相同。总之,我们应当正确判断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期发挥保险法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功能,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持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

如果不行在 上找,找几个摘抄一下就行了,至于摘要,自己找几本相关教材,编上去就行了。

3.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4.《分析中国保险市场》,求这个8000到10000字的论文提纲

分析中国保险市场一、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

分别从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几个方面定量的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垄断地位。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宽度和保险深度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水平较低,特别着重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

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 1、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2、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3、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

第五,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比国外的保险法和监管法规说明中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对策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

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

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

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接受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投入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或者购买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份,甚至收购一些外国的保险企业。在险种开拓上,积极发展核能、卫星发射、石油开发等高科技险种,在业务经营上,通过再保险分入分出或国内外公司相互代理等形式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5.急求一篇“谈保险和理赔的认识”的论文,谢谢

一、流程问题 1:公司理赔流程是什么?答:公司理赔流程:出险 报案通知 报案受理理赔材料 理赔申请 理赔受理结案处理 结案通知 领取办理二、出险问题 2:什么是出险?答:出险是指发生了保险事故。

从广义上说,凡是保险合同上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条件出现时,即是出险。三、报案问题 3:什么是报案?答:投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知情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常称为报案。

及时报案也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才能尽早了解情况,为后期理赔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问题 4:客户出险后如何报案?答:客户出险后,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业务员,委托业务员报案,也可以直接拨打各公司公开的报案电话或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67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95589 报案,或者直接到公司理赔柜面报案。问题 5:报案时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答:( 1)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2)被保险人的现状及就诊医院(科室、床位);( 3)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 4)报案人及出险人的联系方式。

四、索赔申请问题 6:被保险人出险后,何时可以申请保险理赔?答:客户在备齐理赔所需相关资料后,即可向公司提出正式索赔申请。问题 7:保险理赔中,如何界定索赔时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问题 8:对于索赔申请的资料有哪些规定?答:申请人提出理赔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提供齐全、完整的索赔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导致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涂改、伪造材料和证明,导致保险公司错误认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 9:索赔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如何处理?答:客户在索赔申请过程中如遇到资料收集、案情进展等问题,可以通过柜面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等方式,向泰康所在地机构的理赔人员寻求帮助。

五、结案问题10:理赔案件结案时效的一般规则是什么?答: 一、简易案件为赔付金额在1000 元以下、材料齐全、理赔时无需调查的案件。理赔时限一般不超过1 个工作日。

二、常规案件为除简易案件外所有理赔案件,理赔时限一般为10 日。但下列案件除外:(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影响保险事故性质、责任、范围认定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三)国家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未能出具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的;(四)案情复杂,涉及保险欺诈或责任免除事项,需要多次调查的;(五)通融给付或协议给付的。

上述案件理赔时限最长为60 日,案件处理期间,公司理赔人员将会主动联系客户,告知客户案件进展情况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问题11:理赔后,如何领取理赔金?答:当公司对客户提供的理赔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并做出给付决定后,会将保险金划转到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并在转账成功后采取短信方式通知,客户只要去银行查收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在理赔申请时,客户须提交账户复印件并在申请书上完整、准确地填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监护人的开户行及账号。法律知识类一、受益人问题12:身故类保险受益人如何界定?答:(一)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指定时,身故保险金由指定受益人申领;(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未指定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之合法继承人申领。

问题13: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哪些情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问题14:身故类保险和医疗。

6.求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本科),在线等,急

论文题目有帮得上吗?

1、保险业税制改革研究

2、保险业品牌建设研究

3、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及策略

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5、区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研究

6、保险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7、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8、保险业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

9、保险市场运行状况指标体系研究

10、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研究

11、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12、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关系研究

13、保险监管的行政处罚制度研究

14、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研究

15、保险监管岗位绩效与标准研究

16、保险行业人才流动的问题与对策

17、我国保险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8、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究

19、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21、保险业社会贡献度指标体系研究

22、保险监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研究

23、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

24、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

25、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

26、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研究

27、保险中介在保险创新中的作用研究

28、反腐倡廉建设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研究

29、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

3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研究

31、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

3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研究

33、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研究

3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35、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36、保险资产境外投资研究

37、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影响研究

38、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

39、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

40、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研究

41、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42、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

43、保险业文化建设研究

44、保险公司合规制度研究

45、行业自保规范发展研究

46、保险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

47、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研究

48、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49、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0、国际保险标准化工作研究

5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比较研究

52、信息披露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7.保险论文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

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

“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

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 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

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未生。

保险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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