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2.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3.论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1、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术语和相关理论,并在立法中设置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界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2、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下面本文将简述“法人财产权”法律化的历史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
3、“法人财产权”法律化的背景及过程: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被绝对强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使得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学界、法学界在思考任何理论问题时,都不敢对国家所有权产生任何怀疑,始终用静止的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而不是发展性理论思维来对待国家所有权。不承认国家所有的财产在动态的投资过程中会发生所有权的转化,认为只要承认国家投资这一法律事实将带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在这种理论桎梏的束缚下,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制度改革始终是在承认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绝对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以“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为理论基础的改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中“两权分离”理论的立法表现,此后产生的一系列企业改革立法也都以“两权分离”为基础。
4.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浅论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 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 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 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 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 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任何公民在面 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 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 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 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 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它不 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 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 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 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 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 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 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 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 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 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 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 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 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 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 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 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 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 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 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 适应。
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 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 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 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 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 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 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 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 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 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
5.由于最近忙考试,没时间写本科毕业论文,急求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
(还有一篇在附件)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 摘要] 目前, 网络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 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兴起, 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据统计, 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 万, 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 万, 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 可以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 跃居世界第一。
这项产业不仅促进社会财富增加, 同时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 与此同时, 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显。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却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当中,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片空白。
由此可以看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但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各种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因此, 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 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财产属性 ( 一) 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 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 ID) 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 物”等“财产”。
主要包括: 游戏账号( 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 、虚拟金币( 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 、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
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 也有称作“电磁记录”, 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 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却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反映。
所以说, 虚拟财产又具有现实性, 是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2。
价值性。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 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 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 具有独特的 使用价值。
3。时空有限性。
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行必须由服务商与玩家结合而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 因而其具有空间上的有限性。 在时间上, 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营周期, 当运营商终止游戏的运营, 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 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4。合法性。
只有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才为法律所肯定并给予保护。玩家以公平竞争合乎游戏规则的手段造成其他玩家的损失, 也不构成对其他玩家的侵权。
但采用游戏规则之外的手段取得的虚拟财产或者对其他玩家造成的侵害, 打破了游戏的平衡性, 又损害了玩家以及游戏服务商的利益, 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而加以禁止。 ( 二)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可以成为立法保护的客体是由于: 1。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账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 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 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或者要消耗一定的金钱。
2。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 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 网财之所以是财, 是因为它已经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 跟人民币发生了交换。
虚拟财产既然能和人民币联系起来, 就应当是有价值并且受到保护的。虚拟物品的交易, 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而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
3。虚拟财产能为人所控制。
虚拟财产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 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个人控制排除他人侵占。从法律视野来看, 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可见, 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
6.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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