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共同犯罪毕业论文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

2.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3.写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刑法,想写关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说的东西,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 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论过失危险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间接正犯探析

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2、论单位犯罪自首

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14、论持有型犯罪

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 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 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 29、论单位犯罪主体

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32、论片面共同犯罪 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34、论刑罚个别化

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 37、论假想防卫行为 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论文选题理由 应该怎么写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摘 要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简称共犯错误,是错误论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

有时,当我们从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从故意论的反面即错误论入手,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本人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则是部分共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①对于共犯错误而言,发生错误的实行犯本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同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可以适用后者的处理原则,令人产生疑惑的是某一实行犯的错误对其他共犯之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共犯错误的范畴界定为以共犯关系成立为前提的代写论文事实认识错误。从总体上看,可将共犯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两类,本文主要选取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中的教唆犯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中较复杂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予以探讨。

一、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被教唆者实现的结果不一致。当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达到何种程度才阻却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杀死丙,并详细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征、家庭住址等,乙到达目的地时,刚好遇到从丙家里出来的丁,乙看这人与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杀死了丁。这种情形下,实行犯乙发生了对象错误,这种错误对其自身刑事责任的影响与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根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法定符合说,该错误属同一犯罪构成以内的错误,不阻却杀人故意。

而对于教唆犯甲来说,发生了打击错误。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情形下,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根据前者,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是杀死丙,实际发生的结果是杀死了丁,没有具体的一致,从而阻却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根据后者,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可以忽略,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教唆犯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造成杀人后果,至于死者是谁,并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适应与教唆犯做斗争的需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教唆犯甲在此案中属于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是有争议的。

在日本、德国的刑法理论上,通说主张打击错误适用具体符合说,而对象错误适用法定符合说,所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理论界,虽然也有少数人坚持对打击错误应当适用具体符合说,但多数学者普遍对这两种情形适用相同的处理原则,笔者也赞同统一采取法定符合说,故没有过分纠结于此问题的必要。

且此种情形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甲所计划攻击的对象并不是实际的受害者,评价为打击错误更合适。 (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却因枪法不准,击碎了丙身边的名贵花瓶。

此案中,教唆犯甲与实行犯乙均发生了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对实行犯乙来说,与单独犯罪的打击错误并无不同,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教唆犯甲而言,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情形下, 主要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根据前者,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应当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具体成立哪个罪名,抽象符合说又包括牧野说、宫本说、草野说、植松说等,根据较有代表性的植松说,即合一的评价说,甲对预见的事实故意杀人成立未遂,对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假想为故意犯,经合一评价后,按杀人未遂处罚。抽象符合说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

根据后者,不同质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未遂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适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推理的依据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假想进行合一评价,过于随意,欠缺合理性,而后者是从构成要件出发,更具有科学性。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认识错误主要是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形式的认识与自己实际上担任的角色之间不一致。间接正犯是为弥补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而产生的理论范畴,虽然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间接正犯却是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最有价值的概念之一。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甲误认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

5.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lankage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目录一、论文摘要……………………………………………………1二、论文正文……………………………………………………2(一)共同犯罪的概述…………………………………………2(二)单位共同犯罪……………………………………………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5三、参考文献…………………………………………………………8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共同。

6.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7.求一篇法律专业论文

毕 业 设 计(论 文) Graduation Design (Thesis) ( — 年) 题 目: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分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起讫日期: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设计(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设计(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设计(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设计(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可以将本设计(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毕业设计(论文)。 (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如今,“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1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目录………………………………………………………………………………… 3 引 言…………………………………………………………………………… 1 第1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2 1。 1民事执行概述 …………………………………………………………………2 1。

2 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2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 2。1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3 第3章 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3。

1执行立法滞后…………………………………………………………………4 3。2法律意识单薄…………………………………………………………………5 3。

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5 3。

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5 3。

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 3。4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5 3。

4。1、执行体制不健全………………………………………………………6 3。

4。2 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6 3。

4。3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6 第4章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 4。

1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7 4。2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 4。

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 4。3。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8 4。3。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8 4。3。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8 4。 3。

4 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9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 11 后 记 ………………………………………………………………………… 12 3 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8.求一篇“论犯罪概念”的法律论文

故意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联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但二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是以认识因素为前提的。

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的成一立。 关于故意的学说,我国刑法采取了容认说,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

我们认为这是妥当的。首先,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还放任其发生,就表明行为人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合法权益,而是积极地对合法权益持否定态度,与希望结果发生没有本质区别。

其次,容认说将主观恶性明显小于间接故意的过失自信的过失排除在故意之外,同时将间接故意归入故意之中,使故意的范围适度。再次,盖然性说存在缺陷。

认识因素的有无可以左右意志因素的有无,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并不左右意志因素的内容,事实上也难以判断行为人所认识到的是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还是可能性。又次,动机说的内容因人而异,有的人从认识主义的立场论述动机说,有的人从容认说或盖然性说的立场论述动机说,事实上也给故意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放任具有心理实质,即行为人同意,认可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总之,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标准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

只有同时依据这两个标准,才能说明不同罪过形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的差异。

法学论共同犯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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