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

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2.谁能给我一篇关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了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

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 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 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

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

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

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

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

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

3.试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

由于 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要 求。事实上, “ 公民必须守法 ” , “ 依法监督行政行为 ” 等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 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4.30分求小论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论 行 政 公 开 原 则一当今世界各国的行政法没有把行政法基本原则以法律条文集中加以规定的,而是靠学者们从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治的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的。

由于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各国形成了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的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大法系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呈现出其历史发展的区别,同时在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又呈现出互相借鉴的新趋势。

在法国,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的发展,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被当作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德国,随着法治国思想的发轫及其从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思想向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国思想的演进,形成了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两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代表了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英国,基于普通法传统中的法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发展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美国,基于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规定,直接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出行政公开原则与前述原则一起作为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p48-50)美国196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关于政府文件公开的决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1974年制定《隐私权法》,从而确定了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WTO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两大法系在法律理念上相互靠近的国际表现。而执行其相关规定的主要任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行政法,从而对国内行政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WTO协议将加快协调各国行政法理念的变革,形成一套适应全球化条件下的开放型政府的行为规则。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行政公开的理念,要求政府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以便公众监督,以消除腐败。

行政公开成为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公开原则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当今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又一重要方向。

正如边沁所说“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都无能为力,与公开性相比,其他都是小巫见大巫”。[2](p443)行政公开原则获得了更为普遍的法律意义。

行政公开原则被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应了这一变化趋势,是现代行政法原则谱系发生的重要变动。然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学理还是在立法上都未能形成共识。

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未能得到确立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在行政公开原则问题上形成了两类观点:⑴形式化的行政公开观念;⑵实质的行政公开观念。

前者认为行政公开原则只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反对行政公开原则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法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包含了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与效率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制约原则、行政责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法基本原则过多、分散,不宜把行政公开原则视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是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公开的程序实施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程序法的意义,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与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上下位阶的关系。[3]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首先,从行政法原则谱系和结构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包容性。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并非不发生变动,基本原则的包容性允许基本原则发生一定的演变。

尽管这种变化基于法律弹性的需要,但主要是植根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环境的变化。任何法律应“为社会生活之常,固不可轻言改变,苟社会生活情况有变,亦不能期其不变。”

[4]行政法原则谱系及其结构也会发生变化。那么,第一个理由中的包含关系或者叫结构就不会永不变易,以此论断行政公开原则不能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最多也只是静态的语义学结论,不能最终说明行政公开原则的地位。

第二个理由说行政公开原则似乎仅仅具备程序法律意义,但好像与行政公开产生的历史不相符合。行政公开是与公众信息权一起产生的,而且在行政公开的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全球化时代(世界贸易组织时代)行政公开不仅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更是行政实体法的原则,从而涵盖整个行政法的立法与实践的全过程。

行政公开在20世纪60-70年代起成为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行政公开原则在美国得以逐步确立为独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特别强调正当程序的美国,正是由于正当程序观念向行政法领域的渗透,行政公开原则才得以演变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美国行政法认为“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5](p953)从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对行政法的要求,也是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与其说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总结的缺陷,不如说其视角或者方法的缺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东西方在方法上的一个可供借鉴的共同点,那就是从生动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去加以归纳和总结。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

5.试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扩展资料: 原则理解: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

(四)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五)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六)监督与救济原则 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参考资料:行政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与要求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它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合理性涉及到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包括三个方面: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都是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遵循的原则。

从广义上讲,合理行政原则也属于合法行政原则。我们只是在合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应当首先要合法,然后再合理。

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状况:(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

(3)不合法、不合理。不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状况。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一致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急求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论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从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以更好的体现出制订该法的价值取向,弥补法律制订中的疏漏,协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目的正是要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的保护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而作为行政法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有着固然的指导性价值,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将会有助于更完善的保护起公民的利益,并有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

可喜的是,在我国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尽管在有些方面体现的还不是特别充分、完善。本文写在《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时,更多的是希望信赖保护原则及其理念能被学界和政府部门所认同和理解,并能使信赖保护原则被贯穿并运用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之中,从而更好的保护起公民的信赖利益,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行政法学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一次性或连续性金钱给付,或者以此为条件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得撤销,但以受益人信任该行政行为存在,并且该信任在权衡撤销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值得保护为限。如果受益人已经使用给付,或者财产处理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受益人无法预料的损失的,原则上应当保护信赖。”

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4条对信赖保护原则有了新的发展:“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地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虑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者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吸收并发展了信赖保护原则,于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1] 以上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其外延呈现出越来越大宽泛的趋势。

一般认为,狭义的信赖保护原则只限于运用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即若行政机关要撤消先前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行政受益人又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先前的受益性行政行为,除非不撤消将明显损害到公共利益,则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广义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扩展到了保护由一切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成为行政许可行法的基础性的真理和原理,并成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指导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寻求保护。

一般来说,使用信赖保护原则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信赖对象为行政行为,至少具有公权力行为的外貌,至于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成问题,除非它因重大明显之瑕疵而无效;其次,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而不止有信赖的意思表示;再次,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有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根据各国的行政法理论,一般来说下列行为是不能寻求信赖利益保护的:1.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

[2]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和不足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仍未给予信赖保护原则以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还很少开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立法中也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将其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要求,这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值得庆幸的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关注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并实际上已经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该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毕业论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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