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

1.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2.求有关夫妻财产论文文献

论文文献资料【篇名】---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相关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很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及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趋向和立法应当规制的内容,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对各国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统一财产制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制度,在现代社会已无存在价值,联合财产制也因不合时代潮流而被废除。分别财产制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理念,被广泛采用日益扩大。共同财产制则弥补了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是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通过对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多样性,又有许多共同性。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3.求论文提纲、论文标题是《论夫妻财产制》悬赏可追加

夫妻财产制研究 摘要9-11Abstract11-14引言14-15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概述15-24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立法意义15-16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15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意义15-16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16-18 一、夫妻的财产权利16-17 二、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17-18 三、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18 四、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18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18-24 一、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8-19 二、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19-20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20 四、妆奁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20-24第二章 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制立法状况24-34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夫妻财产制24-28 一、法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4-26 二、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6-28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制28-34 一、英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8-30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30-32 三、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32-34第三章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34-40 第一节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成与演变34-37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回顾34-35 二、新婚姻法的修订35-37 第二节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类型37-40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37-38 二、约定财产制度38-39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39-40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失与思考40-49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40-42 一、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40 二、由著作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归属问题40-42 第二节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42-46 一、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人利益保护的消长42-45 二、扩大保护隐名共有人权利与交易安全45-46 第三节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缺失46-49 一、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认定46-47 二、我国婚姻法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理由47-49第五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49-60 第一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49-56 一、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49 二、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49-50 三、增补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50-51 四、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51-52 五、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52-54 六、增补非常的法定财产制54-56 第二节 完善约定财产制56-60 一、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56 二、约定财产制的完善56-60结束语60-61参考文献。

4.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5.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婚前或者婚后产。

如果没有约定的,指依法定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收入,婚后取得的各类房地产,机动车、船,获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等。但是不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第三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中某一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养老金等依照性质只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一方父母为其购买的房地产明确赠与某一方的。

对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对半分为基础,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孩子方为原则分割。关键词:共同财产 分割 认定250字左右行吗。

6.求论文提纲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

该条对约定的所有权种类、约定何时生效、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生效未涉及;对约定的方式只限制在书面形式上,显得保守、谨慎,并不能满足当前夫妻对约定财产关系自由选择的要求,称此条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其实名不副实,它的限制太多,立法好似在被动应付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在约定的内容,是否可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情形下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未做明确规定,这使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便操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捷的需要;该条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夫妻 财产制 约定 限制 完善 【引 言】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婚前、结婚时和结婚后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定简略到逐渐详细的过程。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以整条篇幅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但短短一、二百字怎能完全涵盖约定夫妻财产制,它还不系统、还不完善。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未改制,中国几千年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独立的部门法编纂形式、体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

国民党政府继续沿用这一模式,并于1930年在民法典亲属篇中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出现约定夫妻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修正了三次《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

约定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的立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对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应自由的约定。”

可见,1950年《婚姻法》并不排斥约定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新增设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法第十三条作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简略表述。

虽对约定夫妻财产制表示认可,但没作具体规定。这两个《婚姻法》适用期间,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

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很少见,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更少。2001年修政的《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以第十九条整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才变的实用起来。

同时,也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约定财产的情形多了起来。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和现实需要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 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相适应,规定具体明确统一完善,能够满足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保障适用者的合法权益和民事交易安全。

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自由处置,最终使婚姻更加美满、家庭更加幸福、社会更加稳定和丰富多彩。这就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这是现实需要之一。随着婚姻问题的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不再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逐渐增多,再婚特别是中老年再婚随之增多。

再婚夫妇希望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约定,这是现实需要之二。随着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夫妻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因对方个人原因发生财务危机对自己造成毁灭性影响,而给自己上一道保障。

夫妻财产约定是最好的选择,这是现实需要之三。现行《婚姻法》颁布后,夫妻双方进行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形增多。

实际应用中,很多问题暴露了出来,需要完善具体的法律保障,这是现实需要之四。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并不系统尚需完善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

该条对约定的所有权种类、约定何时生效、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生效未涉及;对约定的方式只限制在书面形式上,显得保守、谨慎,并不能满足当前夫妻对约定财产关系自由选择的要求,称此条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其实名不副实,它的限制太多,立法好似在被动应付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在约定的内容,是否可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情形下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未做明确规定,这使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便操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捷的需要;该条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以上提到的问题叙述如下: (一)、约定的所有权种类,即是否可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处分权进行单独约定是否可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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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

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二、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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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

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二、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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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中期检查没有提交(论文中期检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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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文具用品商城毕业论文(办公用品管理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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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毕业论文自我总结(毕业论文的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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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查重是正文吗(论文查重时上传整篇论文还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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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和毕业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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