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写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资本论论文)

1.资本论论文

总的来说,《资本论》的方法就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但要真正掌握它,并不是轻而易举的。马克思说:“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例如,有人说马克思是“形而上学地研究经济学”,“是整个英国学派的演绎法”;有人说他用的是批判的分析法;也有人说他的研究方法是“现实主义”的,而叙述方法是黑格尔的“辩证法”等等。对于人们的种种议论,马克思在第二版跋中作了回答,其中特别详细引证了俄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考夫曼对《资本论》方法的评论。这段评论包括以下几个要点:一、马克思特别注意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二、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是受一定的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三、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四、马克思特别强调研究每个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五、马克思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等等。对于考夫曼的上述评论,马克思满意地认为,他所描述的“正是辩证方法”。把唯物辩证法应用到政治经济学中来,是马克思的首创。“就本来意义上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马克思就是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揭露资本主义矛盾,揭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根本对立。

《资本论》的方法,不仅是辩证的,而且是唯物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已经“说明了我的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马克思研究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表现在,他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看作“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研究经济运动规律时,不是从观念出发,而是从客观事实出发。针对有人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混为一谈的错误,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在黑格尔那里,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被颠倒了,因而他的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并且被“神秘化了。”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错误,吸收了他的辩证法中的科学成分,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唯物辩证法。这两种辩证法对现实世界起着不同的作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这是因为黑格尔运用唯心主义辩证法,企图论证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度的合理性,起着维护统治阶级的反动作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则“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这是“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产生的同时,又论证了它灭亡的必然性。

马克思把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创立了《资本论》的方法论体系。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具体运用。

研究政治经济学必须运用抽象力。马克思在《第一版序言》中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这就是说,《资本论》使用的方法同自然科学使用的实验方法是不相同的,因为《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关系,它既不能使用显微镜,也不能使用化学试剂,而只能运用抽象力。什么是抽象呢?就政治经济学来说,抽象就是从具体的、大量的经济现象出发,经过思维的加工,抽象出一些简单的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马克思这段话,对于如何进行研究工作,讲得很清楚:(1)占有材料;(2)进行分析;(3)探寻内在联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但这还不是抽象的全过程,在一定阶段的研究工作完成之后,还要采取适当的形式,把研究的结果叙述出来。

什么是适当的叙述形式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作了阐述。他在总结了政治经济学史上的经验教训之后认为,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形式才是唯一正确的叙述形式。 这就是把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逻辑加工,并按照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叙述出来。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是以详细占有材料并进行大量研究为前提的,所以它只是在形式上不同于研究的方法。

2.求一篇关于资本论的论文

Capital Punishment Many distinctive doctrines in criminal law originated in efforts to restrict the number of capital crimes and executions. For instance, in the late 18th century, when all murder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Pennsylvania pioneered in dividing murder into two categories. The state enacted laws that authorized punishment of first-degree murder by death, while second-degree murder was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only. Elsewhere, penal codes uniformly required death for certain serious crimes. In these jurisdictions, discretionary powers to commute death sentences gradually expanded. (A commutation substitutes a lesser penalty for a more severe one—for example, replacing execution with a life sentence.) Today in many nations, including Turkey and Japan, the death penalty remains legal but the number of executions has declined over time. Although many jurisdictions limited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no government had formally abolished capital punishment until Michigan did so in 1846. Within 20 years Venezuela (1863) and Portugal (1867) had formally eliminated the practice as well. By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death sentence had been abolished in a handful of nations, such as Colombia, Costa Rica, Ecuador, Norway, and The Netherlands. Although not formally eliminated, it had fallen into disuse in many others, including Brazil, Cape Verde, Iceland, Monaco, and Panama. The defeat of the Axis powers provided a founda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Western Europe. Some of the nations involved in the war saw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as a way to disassociate themselves from the atrocities that had taken place. Italy formal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1947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id so in 1949.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nstituted a Royal Commission to study capital punishment in 1950 and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1965. (Northern Ireland did not abolish capital punishment until 1973.) By the early 1980s every major country in Europe had stopped executing criminals. Coincident with this trend in Western Europe, many countries belonging to the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an association of countries formerly affiliated with the British Empire, eliminated capital punishment. For instance, Canada conducted its last execution in 1962 and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1976. New Zealand held its last execution in 1957 and Australia stopped executing criminals ten years later. A similar burst of abolitionist activity coincided with the breakup of the Soviet Union. East Germany, the Czech Republic, and Romania all outlawed capital punishment between 1987 and 1990. Throughout the former Communist countries,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was a political act far removed from the usual domain of criminal justice policy-making. Eliminating the death penalty was one of many ways the citizens of these countries rejected unlimited state power over individual life. For example, in Romania the overthrow of dictator Nicolae Ceausescu was followed by his execution and that of members of his family. Shortly thereafter, the new government abolished capital punishment, which was associated with Ceausescu's brutal, tyrannical rule. Critics of capital punishment contend that it is brutal and degrading, while supporters consider it a necessary form of retribution (revenge) for terrible crimes. Those who advocate the death penalty assert that it is a uniquely effective punishment that deters crime. However, advocates and opponents of the death penalty dispute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statistical analyses of its deterrent effect. Opponents of capital punishment see the death penalty as a human rights issue involving the proper limits of governmental power. In contrast, those who want governments to continue to execute tend to regard capital punishment as an issue of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Because of these alternative viewpoints, there is a profound difference of opinion not only about what is the right answer on capital punishment, but about what type of question is being asked when the death penalty becomes a public issue. Execution by Guillotine Dur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 (1789-1799), King Louis XVI of France was tried as a traitor and condemned to death. His execution by guillotine, which took place in a crowded plaza in Paris, was a public spectacle. Early opponents of the death penalty opposed such brutal methods of criminal punishment.Corbis Early opponents of capital punishment objected to its brutality. Executions were public spectacles involving cruel methods. In 。

3.《资本论》研究的高水平作者及研究方法

新世纪迎来保卫《资本论》时代!《资本论》研究的高被引作者通常情况下,文献被引率越高,表明其所形成的学术影响力越强。

由表3中国《资本论》研究高被引文献的基本情况可知,高产作者大多数不是高被引作者,只有王庆丰、孔扬和许光伟3位作者是重合的,说明高产作者的论文引用率乃至质量不一定更高。基于此,促进中国《资本论》研究质量的不断提升,是摆在中国《资本论》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2011-2016年间,中国《资本论》研究发表论文数量排名前15位的作者共发表了180篇相关论文(人均每年2篇)。其中,发表论文数量前三位的依次是胡钧教授(年均3.67篇)、刘新刚和王庆丰教授(年均2.67篇)。

从他们的职称来看,全部都为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大部分高产作者都具有教授级职称,这既说明了《资本论》研究需要更长时间的前期积累,也反映了《资本论》研究领域内年轻学者发表论文的难度较大。从其所处的区域来看,表3中的高产作者有接近一半自北京(7位),这也佐证了北京作为中国《资本论》研究的中心地位。

进一步来看,我国《资本论》研究高产作者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平均年龄为52.21岁,中老年学者居多,青年学者缺乏。我们进一步整理了2006-2010年中国《资本论》研究的高产作者,平均年龄为56.38岁。

由此可见,近年来,中国《资本论》研究队伍呈现一定程度的年轻化趋势(下降了4.17岁),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此外,将高被引文献范围扩大到高被引文献的前50篇,以此来研究高被引文献与期刊综合影响因子之间的关系。

总体来看,我国《资本论》研究高被引文献的引用率相对较低。

这是否是因为我们选取的年份较近有关?为此,我们用实证的方法来进一步考察文献被引次数与文献发表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前50篇高被引文献为样本,被引次数对发表时间的回归系数为0.2232,但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p=0.2210)。

这表明高被引文献的引用次数与论文发表的年份没有明显关联。从实践来看,新近发表的论文同样可以成为高被引文献,其可能的原因在于相关研究受政策的影响大,新近的改革热点容易成为理论关注的焦点(周春平,2016)[6]。

从前15篇高被引文献作者的年龄结构来看,中老年学者居多,高被引文献第一作者的平均年龄为53.92岁,60岁以上7人,40岁以下4人,没有30岁以下的,最小34岁,最大为79岁(南开大学高峰教授)。这说明《资本论》研究领域青年学者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如何吸引更多的青年学者加入到《资本论》研究队伍中来仍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与其他学科不同,该领域影响力的发挥需要更多地知识与时间的积累。

此外,从前15篇高被引文献的研究领域来看,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主题的研究文献最多(9篇),说明研究《资本论》的高引用论文目前以哲学为主,反映了中国《资本论》研究与中国改革实践紧密联系做的还不够,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最后,从表3中作者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和上海的人数最多(各有4位),长春3位,天津、福州、南昌和沈阳各1位。

可见,北京、上海和长春依旧是中国《资本论》研究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城市。从合作研究来看,跨机构研究以及研究者之间合作现象还较为匮乏,在前15篇高被引文献中只有1篇为合作(且跨机构)研究;而在前50篇高被引文献中,合作研究和跨机构合作研究分别仅有7篇何4篇,其余均为独立完成。

许光伟:《资本论》为什么需要保卫 - 乌有之乡德国方式,英国材料,欧洲历史,展看人类发展前景。这就是马克思《资本论》的伟大贡献和影响。

在中国,如何保卫马克思、保卫资本论?!新世纪迎来保卫《资本论》时代!为迎接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研究高潮,推进中国经济学的建设行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学术专著《保卫资本论 》。其正式提出“学术保卫”概念,对应中国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之民族取向和实践化工作理念。

该书通过工作涵容中国历史,达成对世界历史之新理解,是重读和重写“双重意义”之《资本论》理论与方法论著作,高度凸显理论-实践结合体式。所谓“中国经济学”,即从中国历史和文化中出脱而来的经济理论体系,是用中华语言和中国思维对“经济学”的再说一遍和改造。

其不独为政治经济学的“在中国”,或经济学分支或流派的“在中国”,要求重新检视和阐述已有的理论,对原创性方法进行民族“寻根”。该著认为此种研究路径以极高智慧统一了人类生产的“历史”和“逻辑”,清晰说明了经济学方法论,尤其政治经济学方法论。

以下为该书扉页上的题词: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 ——陈子昂人类不是在开始一件新的工作,而是在自觉地从事自己的旧工作。

——马克思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 ——列宁凡一国之历史,其对于民族思想之指示,与民族力量之启发,恒于不知不觉之间,隐操大柄。

——熊十力。

4.从企业发展到资本论

必须指出,西方主流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剩余控制权在雇佣关系中属于雇主,对劳动的指挥权是在雇主或作为其代理人的经营者一方。但日本学者青木认为,日本企业的特征是契约的不完全程度相对较高;而其“剩余控制权”也不尽归雇主一方专有,它具有在从业人员当中广泛扩散、分享的倾向。(比较经济体制分析的牛人——yuweiyuwei)这一点与重视利用随企业内部工作的进展而产生出来的现场信息有关(青木昌彦,26-27页)。其实青木所说的现象肯定不限于当代日本的大公司,在许多国家许多时期的资本主义企业中,剩余控制权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于企业的大量员工中(参见Braverman, 第二章)。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以现在这样的方式从理论上探讨“剩余控制权”问题是不可能的。马克思并不使用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来定义企业,也不会使用剩余控制权假说来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作理性化的解释。但是对于剩余控制权的基础——契约的不完全性,马克思是十分清楚的。在他看来,不仅是商品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就是买卖双方的一般权利,都是极不完全的,它们对许多具体问题都不可能作出规定。他在讨论围绕工作日长度所发生的斗争时,已经分析了契约不完全所带来的矛盾和斗争,并且实际上把这场斗争描绘为争夺对于劳动时间的“剩余控制权”的斗争。

马克思论述的是19世际英国的情况,那时候的工作日“本身是不定的”。他把当时围绕工作日长度所发生的斗争概括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去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资本论》第一卷第259、262页)商品买卖的契约说明的就是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权利都是极不完全的,它们本身并不能规定工作日的长度。

《资本论》的论述没有告诉我们,当时英国工厂中的劳动时间是否是由劳动契约规定的。可以推测,当时工作日的不确定、过长的工作日,有一部分是由于雇佣工人的劳动契约规定的劳动时间不同、规定的劳动时间过长。但是,我们从《资本论》所转述的许多事例中可以看出,当时那种过长的工作日,有很多并不是在劳动契约中就规定好了的,而是雇主利用其“剩余控制权”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马克思说,资本家“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想从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资本论》第一卷第262、261页)。这种表达也已经暗含着资本家在契约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置买入的劳动力、从而拥有“剩余控制权”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工人要在雇主的这种“剩余控制权”面前保护自己,就必须联合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英国限制工作日的法令“把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和属于雇主的时间终于明显地区分开来。工人现在知道,他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他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他预先准确地知道了这一点”(《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所引用的工厂视察员报告)。用当代企业理论的术语说就是:资本家坚持规定工作日的长度是他享有的剩余控制权,而工人阶级则要通过集体的斗争剥夺资本家的这一权利,由国家来强行制定一份标准化的劳动契约,将标准的劳动时间作为法律规定下来。

资本论写的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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