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毕业论文选题

环境侵权的本科毕业论文(求一篇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论文)

1.求一篇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论文

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

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

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

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

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

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

[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

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

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

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

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

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

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

2.环境权论文急

不知道你想要哪方面的环境权呢,我查了几个给你!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

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还有几个,我传到我共享文件里了,你可以去下载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

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

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 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 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

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 (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

(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 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

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 (一)归责原则。

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

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作如下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上列举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则应一律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因①这种侵权由于影响面广,潜伏期长,持续性长,危害性大,必须加重加害人责任,遏制其侵权行为。 ②它们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防止和控制这。

3.求一篇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论文

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

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

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

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

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

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

[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

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

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

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

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

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

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

4.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文献综述

随着工业化的扩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污染事故给受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应该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与此同时,在现代生产中,排污行为往往难以避免,即使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环保标准生产也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观上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全部、数目巨大的赔偿责任也有失公平。

随着民事侵权法中分配正义、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保险制度达到赔偿污染受害者损失和分散生产企业风险的目的,于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产生并得到较快发展。目前,我国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涉及环境损害赔偿的纠纷日益增多,污染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压力逐渐增大。

为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有效分散污染责任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发展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

分析了作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标的、对保险基本原则的适用、保险合同内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进行了比较。接着分析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认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具有。

5.小弟求环境权论文

环境权有关问题的思考及其对策 [内容提要] 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对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人类应该通过立法来遏制。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 当前,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有待时日。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以及生态学研究的成果和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运用环境权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将是大势所趋。

[关 键 词]环境权/应用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企业、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

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

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 “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

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

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

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

6.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

绿,必须永恒!

绿色学校教会我们一个真理: 绿,必须永恒!

站在绿色学校放眼望去:

晶莹的蓝天和深沉的黄土地孕育出清新透亮的绿。

绿色这是大自然恩赐给我们的生命之色。

看群林披翠,万山青葱,那一片片绿带给我们的尽是欣欣向荣的美感。

在我们的生命里,每一根晶亮的松板,每一片沙滩,每一撮幽林里的气息,每一种引人自省、鸣叫的昆虫都是神圣的。

树液的芳香在林中穿越,也渗透了我们亘古以来绿色的记忆。

绿色啊!你怎能抛弃湛蓝的天空、温馨的大地? 你怎能不要新鲜的空气,晶莹的流水?

当我们醉心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辉煌成果, 高踞于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宰者和统治者地位的同时, 生态危机"狼狈狰狞的幽灵"已经开始向我们袭来。

眼下,全球3亿多人缺少足够的饮用水,而人类每年仍用800立方千米的工业污水去污染着它。清洁淡水的短缺意味着流行病、饥饿、绝望和死亡。

眼下,人类的友邻物种,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从地球上消失,一片片生命的绿色化为沙垢,世界最基本的资源储备正在我们的不屑中枯萎凋零。

眼下,每年有6亿吨矿物烟尘、有毒气体滞留在大气中,人类头上的天,就已经出现两个大洞,它的直接效应就是每年出现400万皮肤癌患者。

人类抬头看看天,它还有一小块是蓝的么?

人类低头看看地,还有几条像样的河流?

人类四下里看看草木,还有几株是真绿真青的?

人类再看看人类自己,失去绿色意味着什么?

这一切的一切,绿色学校在提醒我们。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向大自然无休止地贪婪地索取,绝不是能真正摆脱贫穷与困境的良策。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朝一日,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的愚蠢加倍地付出。

假如人类的人格矮化速度继续下去,再也不能诞生出保护地球、保护自然、保护人类群体生存资格的真正殉道者。

假如有人用带着血丝的喉咙喊出慑人心魄的呼号,而他的呼号仍转化不了多种的同向意志--政权的,法令的,人心的,文化的,那么地球的消亡不仅是一种必然,也是不配享有任何颂歌。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次污染,就增加一次死神对人类的招唤!

每再增加一次污染,便使这种招唤以滴血的方式更加浓烈! 这一切的一切,绿色学校在唤醒我们: 生命要永恒,绿,必须永恒! 假如记忆可以移植,我要重温去年发生在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让人们在发展中注意生态保护,不再任意毁林开荒。

7.谁有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ppt

关于内容: 1、一般概括性内容:课题标题、答辩人、课题执行时间、课题指导教师、课题的归属、致谢等; 2、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方案设计(流程图)、运行过程、研究结果、创新性、应用价值、有关课题延续的新看法等; 3、PPT要图文并茂,突出重点,让答辩老师明白哪些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页数不要太多,30页左右足够,不要出现太多文字,老师对文字和公式都不怎么感兴趣; 4、凡是贴在PPT上的图和公式,要能够自圆其说,没有把握的坚决不要往上面贴; 5、每页下面记得标页码,这样比较方便评委老师提问的时候review 。

关于模板: 1、不要用太华丽的企业商务模板,学术ppt最好低调、简洁一些; 2、推荐底色白底(黑字、红字和蓝字)、蓝底(白字或黄字)、黑底(白字和黄字),这三种配色方式可保证幻灯质量,个人觉得学术ppt还是白底好; 3、动手能力强的大牛可以自己做符合课题主题的模板,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喜欢的图在“幻灯片母版”模式下插入就行了。 关于文字: 1、首先就是:不要太多!图优于表,表优于文字,答辩的时候照着ppt念的人最逊了; 2、字体大小最好选ppt默认的,标题用44号或40号,正文用32号,一般不要小于20号。

标题推荐黑体,正文推荐宋体,如果一定要用少见字体,记得答辩的时候一起copy到答辩电脑上,不然会显示不出来; 3、正文内的文字排列,一般一行字数在20~25个左右,不要超过6~7行。更不要超过10行。

行与行之间、段与段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标题之间的距离(段间距)要大于行间距。关于图片: 1、图片在ppt里的位置最好统一,整个ppt里的版式安排不要超过3种。

图片最好统一格式,一方面很精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做学问的严谨态度。图片的外周,有时候加上阴影或外框,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关于格式,tif格式主要用于印刷,它的高质量在ppt上体现不出来,照片选用jpg就可以了,示意图我推荐bmp格式,直接在windows画笔里按照需要的大小画,不要缩放,出来的都是矢量效果,比较pro,相关的箭头元素可以直接从word里copy过来; 3、流程图,用viso画就可以了,这个地球人都知道; 4、ppt里出现图片的动画方式最好简洁到2种以下,还是那句话,低调朴素为主; 5、动手能力允许的话,学习一下photoshop里的基本操作,一些照片类的图片,在ps里做一下曲线和对比度的基本调整,质量会好很多。

windos画笔+ps,基本可以搞定一切学术图片。 关于提问环节: 评委老师一般提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他本人的研究方向及其擅长的领域; 2、可能来自课题的问题:是确实切合本研究涉及到的学术问题(包括选题意义、重要观点及概念、课题新意、课题细节、课题薄弱环节、建议可行性以及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提问); 3、来自论文的问题:论文书写的规范性,数据来源,对论文提到的重要参考文献以及有争议的某些观察标准等; 4、来自幻灯的问题:某些图片或图表,要求进一步解释; 5、不大容易估计到的问题:和课题完全不相干的问题。

似乎相干,但是答辩者根本未做过,也不是课题涉及的问题。答辩者没有做的,但是评委想到了的东西,答辩者进一步打算怎么做。

建议 一、要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整合,将论文分为引言和试验设计的目的意义、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结论、致谢几部分。 二、在每部分内容的presentation中,原则是:图的效果好于表的效果,表的效果好于文字叙述的效果。

最忌满屏幕都是长篇大论,让评委心烦。能引用图表的地方尽量引用图表,的确需要文字的地方,要将文字内容高度概括,简洁明了化,用编号标明。

三、1、文字版面的基本要求 幻灯片的数目: 学士答辩10min 10~20张 硕士答辩20min 20~35张 博士答辩30min 30~50张 2、字号字数行数: 标题44号(40) 正文32号(不小于24号字) 每行字数在20~25个 每张PPT 6~7行 (忌满字) 中文用宋体(可以加粗),英文用 Time New Romans 对于PPT中的副标题要加粗 3、PPT中的字体颜色不要超过3种(字体颜色要与背景颜色反差大) 建议新手配色: (1)白底,黑、红、篮字 (2)蓝底,白、黄字(浅黄或橘黄也可) 4、添加图片格式: 好的质量图片TIF格式,GIF图片格式最小 图片外周加阴影或外框效果比较好 PPT总体效果:图片比表格好,表格比文字好;动的比静的好,无声比有声好。 四、(注意) 幻灯片的内容和基调。

背景适合用深色调的,例如深蓝色,字体用白色或黄色的黑体字,显得很庄重。值得强调的是,无论用哪种颜色,一定要使字体和背景显成明显反差。

注意:要点!用一个流畅的逻辑打动评委。字要大:在昏暗房间里小字会看不清,最终结果是没人听你的介绍。

不要用PPT自带模板:自带模板那些评委们都见过,且与论文内容无关,要自己做,简单没关系,纯色没关系,但是要自己做!时间不要太长:20分钟的汇报,30页内容足够,主要是你讲,PPT是辅助性的。 记得最后感谢母校,系和老师,弄得煽情点。

8.关于环境污染的小论文

一、全球10大环境问题 1、气候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生物多样性减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锐减 6、土地荒漠化 7、大气污染 8、水体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体废物污染 二、我国环境状况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成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三、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

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

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

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

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

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

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

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

环境侵权的本科毕业论文

雇主责任毕业论文(雇主责任险)

1.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转嫁保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是社会工伤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偿。

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种有效途径。对稳定社会,支持企业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由于体制原因,雇主责任险的投保面还不广。投保较多的是一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企业越来越多。

2.什么是雇主责任

所谓雇主责任是指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法律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雇主责任承担规定的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都应担责。这种责任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了雇主对雇员的归责原则是法定的严格责任。

3.雇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雇主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即致害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

2、义务主体的分离性。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为同一主体,但雇主责任的责任人并非侵害人。责任人和侵害人相分离,只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特的法律关系,才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

3、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雇主是这种利益的享有者。雇员虽然按约定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少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

4、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是雇员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崔德海的案件中,如何看待雇主责任

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对雇主的概念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提到了雇主、雇员的概念,并对相关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也成为审理雇主损害赔偿案件及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雇主、雇员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该法实质上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分别取代了“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等术语,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含义其实是相通的。(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这种劳务关系实质上应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指雇员,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三十四条均属于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但第三十五条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第三十四条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产生的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将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为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转替代责任),以区别于自己责任,即雇主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虽然雇主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授权雇员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即雇佣关系,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与雇主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联,雇主应当以义务主体之身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雇主责任险

合法。

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该被保险人负责的也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包括:

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是除外责任。

交通事故非工作必须,无论车主是否全责,均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只是保险专员未解释清楚。

雇主责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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