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方面的毕业论文

环境法毕业论文提纲(我要写一篇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论文提纲怎么写)

1.我要写一篇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论文提纲 怎么写

好吧,开个头你参考以下:

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这二者能否兼顾?可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至少在短期存在着矛盾。

长期以来人类将自身的发展局限在经济发展的范畴,而经济发展需要依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生产力的支持,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环境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20世纪后半叶,人类的发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

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这二者能否兼顾?可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至少在短期存在着矛盾。人类必须对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分配资源的问题作出取舍:在其中任何一方面增加资源的投入,在短期,必然会减少另一方面资源的投入。对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这一矛盾尤其尖锐。

但是从长期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是矛盾的。环境的改善可能有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

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人们又注意到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些奇特的现象:从宏观上看,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既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又保持了低通货膨胀率和低失业率;既能在相对长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的持续繁荣,又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从微观上看,不少经济增长来源于新的“思想”或新的“配方”的发现,以及事物由低价值组合向高价值组合的转型。这表明是思想技术在推动某种新的经济增长,而这种新的经济增长依赖的主要不是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而是智力、资讯、管理等软资源。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小

2.答辩提纲是什么啊

老兄,I服了YOU,你咋混到这副田地了。

答辩提纲可分为六部分: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危险废物较一般“三废”具有更大的危险性、长期性、难预测性,再加之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处置长期重视不够,危险废物污染公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立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立法的成功经验,最终使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主要参考文献

[1]万劲波.蔡述生.部分国家危险废物的立法及管理比较[J].环境保护科学.2000,

(100):23.

[2]WHO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R].Annual Report.1991,45

[3]徐兴峰.中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比较[J].环境与开发.1996,(3):37

[4]李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3,10

[5]关小红等.我国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J].煤矿环境保护.2002, (2):12

[6]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原田尚彦.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Nancyk.kubasek Garys.siliverman Eviromental law (Fouth Edition)[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10]于红.美国危险废物控制法规介绍[J].全球科技瞭望.1998,(11).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通过介绍国际国外发达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的立法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通过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归纳出结论。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概述。

2、国际国外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处理的立法现状。

3、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的现状及立法不足。

4、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的立法建议。

五、论文创新之处

本文通过介绍国际国外发达国家(美国、德国)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的立法成功经验,经过分析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的立法缺陷,提出设置危险废物分类档案管理制度,风险基金制度、危险废物交换制度等规制机制来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立法。

六、完成任务的自我评价

本文在论文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四次认真修改,论文内容充实,结构合理,符合毕业论文答辩要求。

3.环境法

·《论中国环境法在乡村地区的实施 : 基于环境社会系统和谐发展的视角》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 :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美国环境法史论 》 ·《论国际环境法发展趋向及对中国环境法影响 》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研究 》 ·《浅探我国环境法与全球“减排性”环境公约的衔接问题 》 ·《环境法价值与原理 : 一个法基本原则话语分析》 ·《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 ·《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 ·《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原理分析 》 ·《论环境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正 : 以公民起诉资格的放宽为视角》 ·《中国与荷兰环境法的宏观比较 》 ·《环境法中的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 ·《环境法的伦理审视 》 ·《环境法价值论 》 ·《论环境的法律地位 : 从“伦理的权利”到“法律的权利”》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 : 兼论中日贸易与环境保护之法律问题》 ·《环境法律价值公平论 》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 ·《若干国家环境法协调化实践浅探 》 ·《国际环境法的环境权原则与我国环境法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 》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重塑 》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 》 。

4.关于法律论文提纲的请教

相关范文: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的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

5.急

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

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 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

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第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

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

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第二、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

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

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 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

(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

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

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

“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 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 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 ”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

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

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

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

;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 )。

(10)附录 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 (11)参考文献 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

(12)页码 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

6.关于法律论文提纲的请教

相关范文: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的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

环境法毕业论文提纲

环境法硕士毕业论文(求助)

1.求助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 --------------------------------------------------------------------------------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

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

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

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

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

[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

[3]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

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

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

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

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

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

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

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

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

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

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

2.环境法论文,我该写什么好啊,我们才上了三四节课就要写论文了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

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

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

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

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

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

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

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

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

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

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

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

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

3.环境法

·《论中国环境法在乡村地区的实施 : 基于环境社会系统和谐发展的视角》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 :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美国环境法史论 》 ·《论国际环境法发展趋向及对中国环境法影响 》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研究 》 ·《浅探我国环境法与全球“减排性”环境公约的衔接问题 》 ·《环境法价值与原理 : 一个法基本原则话语分析》 ·《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 ·《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 ·《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原理分析 》 ·《论环境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正 : 以公民起诉资格的放宽为视角》 ·《中国与荷兰环境法的宏观比较 》 ·《环境法中的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 ·《环境法的伦理审视 》 ·《环境法价值论 》 ·《论环境的法律地位 : 从“伦理的权利”到“法律的权利”》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 : 兼论中日贸易与环境保护之法律问题》 ·《环境法律价值公平论 》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 ·《若干国家环境法协调化实践浅探 》 ·《国际环境法的环境权原则与我国环境法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 》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重塑 》 ·《我国环境法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研究 》 。

4.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3000字

陕西植被与环境保护 摘要: 论述了植被对环境建造的主要作用: 如植被调节气候、改变大气组分, 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净化环境等, 并在回顾和总结陕西省以往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 指出植被建设对陕西环境保护的 意义。

以此为基础, 提出陕西植被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5 项对策, 包括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改造和 恢复灌丛等。关 键 词: 陕西; 植被; 环境保护 环境建设中最活跃、最积极和最敏感的因素。

陕西自 然和人文历史特殊, 植被与环境的关系表现得也很 特殊。1 植被的环境保护作用 环境是某特定生物体或生物群体以外的空间及 直接、间接影响该生物群体生存的一切事物的总和。

一方面, 植被对环境有较强的改造作用。良好的植被 覆盖可以改善区域环境; 植被被大量破坏, 区域环境 便受创伤, 质量退化。

另一方面, 环境状况会影响植 被。近年来, 全球范围的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 消耗大量化石燃料, 放出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不仅使气温上升, 而且一些有毒有害气体直接破坏 地表植被。

111 植被对气候有调节作用 植被可以降低大气气象状况的变幅。第一, 植被 能够影响太阳辐射。

太阳光线照射到植物上后, 部分 被植物的叶片所反射, 部分被吸收, 另一部分则透射 到地面。这就减少了裸地的反射作用。

第二, 植被能 调节大气温度。高位芽植物群落通过遮阳作用降低 群落内部温度, 因而, 一片林地, 一块草地都成了一 个低温岛。

它们不仅降低自己所占据地段的气温, 而 且, 其邻近的吸收也减少了反射部分的能量, 从而使 周围温度降低。第三, 植被对大气湿度也有影响。

植 被覆盖地大于裸地上大气的湿度, 这是由于植物蒸 腾提供的水汽; 第四, 植被影响降水。即不同类型的 植被阻截降水的能力以及对云雨形成的影响程度也 不同。

第五, 各类森林、灌丛、草地形成的地表粗率不 同, 从而作用到风力、风向和风速。此外, 植被通过对 风、气温和大气湿度的影响而作用于地表蒸发, 有植 被的地方蒸发明显减少。

综合以上内容便产生了“植 被小气候”的概念[1 ]。112 植被可控制大气组成成分 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 并向外 界释放氧气。

长期以来, 大气圈和生物圈已经建立起 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植被覆盖等特征发生较大变 化, 则原有平衡被打破, 整个系统将试图建立新的平 衡。

这必然影响到大气组成成分的变化。随着现代 工业的高速发展,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 在不断增加, 植被的调节作用更显得十分重要, 森林 生态系统也因其生物量大而历来享有地球之“肺”的 美誉。

113 各类型植被也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多种栖息地 植被既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也为其提供了某 些食料。目前的商业捕猎、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破坏植 被而损坏一些动物的栖息地和食料来源是引起这些 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2 ]。

保护动物就要保护其栖息 地和食料来源的植被。保护环境根本还在于保护植 被。

自然植被因其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程度高等特 点, 其“避难所”作用要比人工植被大得多。继续维持 和保护各类自然植被的原有平衡, 是保护动物和保 护环境的根本措施。

114 植被净化环境 植物体可在低浓度范围内吸收各种有毒物质。如大多数植物的叶片对二氧化硫和氟化氢就有极强 的吸收能力, 而这两者恰是量多害广的大气污染物。

绿色植物还有驱菌、杀菌、阻滞粉尘和吸收放射物等 作用; 植物还能吸收代谢水中的有毒物质, 如高等植 物对水中酚的吸收代谢就为人们所普遍重视[3 ]; 好 的植被覆盖对噪声污染的防治有着特殊的重要作 用。因此, 在环境保护中正兴起一整套生物环境保护 的新技术——“绿色技术”。

115 植被防止生态环境破坏 植被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和防止生态环境破 坏。植被具有吸烟滞尘、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蓄水保 库和减少洪灾等作用。

5.800字中国环境污染及对策论文

论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环境论文

环境行为在社会控制方面,是由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并配之相应的手段或者方式,对社会个体、社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等社会成员污染环境和损害生存的问题进行约束和禁止,对各类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并制约。环境行为在社会控制方面,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其中强制的或者硬性的社会控制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行政、纪律等方面,比较软性的社会控制则体现在道德、风俗、习惯、信仰等方面。在环境行为的社会控制所体现出来的诸多方面中,软性的社会控制与人的素质有很大关系,这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完善。而在硬性控制中,法律控制对环境行为的控制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为了发挥环境行为的法律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

环境法又称环境保护法,是对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是在经济法、民法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他法律部门比如经济法也涉及到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但是经济法着重的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天然财富的保护,是为了经济效益,但是环境法是从保护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着眼的,是为了环境和生态效益,最终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环境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环境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和环境的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后迅速发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环境法在中国迅速发展,现在已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也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内环境法还包括国际环境法。环境法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管理机构及其权限等的综合性规定;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恶臭物质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的规定;保护土地、水、海洋、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资源、水产资源等自然环境要素的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温泉、疗养院、公园、绿地等特殊自然和文化环境的规定等等。

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需要制定完备的环境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6.环境权论文

环境权有关问题的思考及其对策 [内容提要] 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对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人类应该通过立法来遏制。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 当前,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有待时日。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以及生态学研究的成果和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运用环境权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将是大势所趋。

[关 键 词]环境权/应用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企业、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

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

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 “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

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

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

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

7.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文怎么写

“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文 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

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

8.环境权论文急

不知道你想要哪方面的环境权呢,我查了几个给你!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

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还有几个,我传到我共享文件里了,你可以去下载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

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

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 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 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

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 (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

(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 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

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 (一)归责原则。

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

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作如下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上列举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则应一律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因①这种侵权由于影响面广,潜伏期长,持续性长,危害性大,必须加重加害人责任,遏制其侵权行为。 ②它们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防止和控制这。

环境法硕士毕业论文

环境法毕业论文附录

1.环境法论文带写

环境污染论文:摘要:能源开发利用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和战略问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其缺陷,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能源 环境问题 法律规制 缺陷 完善 环境污染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模工业化进程的开展,中国薄弱的能源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全新发展时代,能源工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空前的快速进步,中国已进入了世界能源大国的行列。然而在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从能源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运输,到二次能源的生产(发电),以及电力的传输和分配,直至能源的最终消费,各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压力,引起局部的、区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能源的安全供应非常重视,相对来说忽视了能源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对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会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更加沉重的压力。

由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能源环境问题既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此问题的解决上理应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的能源环境问题,并在立法中进行恰当规制,对我国能源与环境保护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人类利用能源的历史已非常久远,能源对人类发展的巨大贡献是显而易见的。

在产业革命以前的漫长岁月中,能源消费以薪柴为主,由于消费量不大,一方面植物的自然生长足以补充其作为能源的消费,另一方面环境容量可以“吸收和消化”薪柴利用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因此,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基本上不成为问题。当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长导致过度开垦造成的土质退化问题。

产业革命促使矿物能源取代薪柴成为能源消费的主体,现代环境问题随之产生。经济、人口高速增长导致能源消费需求急速增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逐步恶化。

总体而言,所有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1、煤炭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会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威胁生物栖息环境。主要包括对地表的破坏、引起岩层的移动、矿井酸性排水、煤矸石堆积、煤层甲烷排放等。

煤炭消费过程中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消费过程也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性环境问题。

2、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加工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油田勘探开采过程中的井喷事故、采油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处理人工注水产生的污水的排放;气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层水,含有硫、卤素以及锂、钾、溴、铯等元素,其主要危害是使土壤盐渍化;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的硫化氢排放;炼油废水、废气(含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烃类、一氧化碳和颗粒物)、废渣(催化剂、吸附剂反应后产物)排放;海上采油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石油因井喷、漏油、海上采油平台倾覆、油轮事故和战争破坏等原因泄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在交通运输业,机动车尾气等造成大气污染,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铅等污染物;等等。

3、水电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水电是一种相对清洁的能源,但其对生态环境仍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截流造成污染物质扩散能力减弱,水体自净能力受影响;淹没土地、地面设施和古迹,影响自然景观,尤其是风景区;泥沙淤积会使上游河道截面缩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冲刷,引起河道变化;改变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壤盐碱化,甚至形成沼泽,导致环境卫生条件恶化而引起疾病流行;建设过程采挖石料和填土,破坏自然环境;泄洪道变流装置的安装造成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破坏,截流阻断鱼类洄游等;会改变河流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诱发地震;小水电站还会向生物圈排放一些温室气体(特别是由于水库中生物质的腐烂而产生的甲烷);等等。

4、核能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核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阶段:核燃料生产和辐射后燃料的处理。

由于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各种来源的天然放射性辐射之中,通常燃料生产过程的放射性污染较轻,一般不构成严重危害。但它毕竟对人体有害,故仍须予以充分注意。

目前核能利用的主要形式是裂变能。核燃料的基本原料是铀,铀的生产过程包括:地质勘探、铀矿开采、选矿、水冶加工,最后精制得到浓缩铀,在核燃料生产中,铀矿山和铀水冶厂是主要污染源。

从这里排出的废物,虽然致入射性水平低,但排放量大,分布。

2.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文怎么写

“保护自然环境”的论文 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

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

3.论文附录怎么写

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

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第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4.环境法论文,我该写什么好啊,我们才上了三四节课就要写论文了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

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

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

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

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

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

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

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

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

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

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

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

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

5.环境污染与保护论文,2000字,

必然刺激日用工业品和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不仅满足了城市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而且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因为众多的城市人口拥有不同的生产技能,为不同企业招收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第三,城市化促进了商业、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的兴起.城市作为聚集的中心,在劳动技术、资金、交通运输、通信设施、市场容量、人力资源以及居住条件等方面,比周围地区拥有更多的优势,这就使得生产活动不断向城市聚集,从而产生聚集的规模效应和经济效益.人口的聚集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而经济活动聚集所带来的规模生产活动产生了对供电、供水、公路、铁路、通讯等基础服务设施的需求,为第三产业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最后,城市化在带动农业与工业发展、促使产品的种类与数量大大增加从而丰富城市居民物质生活的同时,通过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了科学、文化、娱乐、教育等设施的建设,丰富了城市居民的精神生活,物质、精神两方面的丰富也就意味着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三】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的投资行为[摘要]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环保产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环保产业在中国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待挖掘.它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同时又能兼顾环境推动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政府作为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其投资行为得当与否影响到政府的投资的成本、收益与实现效果等.文章运用一些例子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成本效益的分析,以期找出使政府环境保护投资行为更为优化的方法.[关键词]环境资源;环境保护;环保投资;政府一、我国环境问题现状与政府责任(一)环境的经济特征分析一般的社会资源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运行达到高效率的情况下,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环境产品等具有不同于一般资源的经济学特征.作为社会福利的一种间接形式,对它们的深入分析有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和建立有效的环保市场体制,更好地为人们的生活谋福利.环境资源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资源的经济学特性主要表现为:1 公共性.环境资源由于不可分割性导致的产权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往往属于公共物品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对于环境资源来说,我们是可以共同而又不排斥地使用的.因此,使用者往往不顾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最终可能导致环境资源越发稀缺.在环境资源上,每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资源的稀缺.2 垄断性.环境资源的自然垄断由于不存在竞争,很容易导致市场的缺失.如水、气体等资源的开发生产往往只需要一个厂商来进行.由于这些行业取得垄断地位,导致开发生产后的资源环境价格过高、服务质量低,并且常常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私人利润.3 外部性.环境产品包括了污染了的环境和保护了的环境,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准公共性.由于环境产品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很不协调,它的生产和消费会使得生产或消费以外的社会成员遭受到损失,而自身却无法为此得到补偿,于是就会产生正的外部化效应和负的外部化效应.对于环境产品而言,私人成本往往不等于社会成本,这就形成外部成本和外部效益.4 信息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不对称的.这主要是由于环境信息的公共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导致.例如,污染的生产者常常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信息的掌握比受污染者和政府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驱使,往往会选择隐瞒这些信息,实施污染行为.(二)我国的环境保护与政府的关系…… …… 上面不知道行不行,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有很多环境保护论文你自己去搜下看看!望采纳.。

6.论文里面结论、附录、参考文献、致谢,这几个是怎么排列的

结论:问题分析完毕后,即结束语、结语,是在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创造性、指导性、经验性的结果描述。反映了研究成果的价值,其作用是便于读者阅读和二次文献作者提供依据。

结论之后是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应是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最后是附录:

附录段置于参考文献表之后,附录中的插图、表格、公式、参考文献等的序号与正文分开,另行编制,如编为“图1”,“图2”;“表1”,“表3”;“式(1)”,“式2”;“文献[1]”,“文献[2]”等。

环境法毕业论文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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