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范文5000字左右

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5000字

1.求一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5000字左右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2.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求一篇关于法律有关的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4.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左右 怎么写 格式是什么 5.1前要交的 急需

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

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可以激发自己研究的热情,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

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

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

基本格式:一般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4方面内容构成。正文是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 总之,撰写论文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对于缺乏写作经验的学生来说,确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虚心向指导教师求教。 下面是论文一般格式,供参考: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论文题目下附署名,在一行中要与标题对应而居中。题目用黑体三号字,加黑居中。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采用目录索引方式。页码从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字,二、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

3、内容摘要: 它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仿宋小四号字,1.5倍行距;“摘要”四号宋体。 4、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

仿宋小四号字,1.5倍行距;“关键词”四号宋体。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正文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字加黑居左; 正文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加黑居左缩两格; 正文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居左缩两格; 正文其余文字小四号,统一采用1.5倍行间距编排。 图:论文中的每幅图都应有图题,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用五号宋体。

图号按部分编排,如“图2-3”表示第2部分第3张插图,图号与图名之间空一格排写,图题居中置于图下。 表:每个表格应有自已的表题和表序,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用五号宋体,表序写在表题左方不加标点,空一格接写表题,表题末尾不加标点。

表格应逐章编序,如“表4-2”表示第4部分的第2张表。表格允许下页接写,接写时表题省略,表头应重复书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宋体五号字,1.5倍行距;“参考文献”四号宋体加粗居左。 中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举例: [1] 王谦.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26 - 27. [2] 高丽萍, 马克和.税法 [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36–38. [3] 刘辉. 会计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会计学会第六届大会论文集 [C].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231–237. [4] 王亚周.会计诚信教育 [N].中国财经报, 2006 –12 - 17(7). [5] 梅研,杨华,孙晓媛. 新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EB/OL]. /53-1/1963.htm。

6.求高人帮忙写一篇 法律论文 要5000字以上的 谢谢拉,急求

新婚姻法实施后问题研究摘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客观规律,《婚姻法》从其为解决婚姻家庭纠分产生时起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

可以说,现行新《婚姻法》是弃其糟粕,取之精华,但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在实施过程中,新《婚姻法》的不足逐渐显露,弊端暴露无遗。关键词:新婚姻法;无效婚姻;离婚救济;姘居;共同侵权2001年4月28日,我国新《婚姻法》的诞生。

随社会发展,新法在实施中渐渐暴露出其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由于我国没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因此,也就没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或诉权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尽管对无效婚姻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对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和提起请求权的程序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未达法定婚龄者、患病者等弱势群体。

但其规定的初衷却可能因其关于请求权人的规定而不能达到。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2项关于“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的规定,直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相矛盾。

依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2项的规定,只有“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才有权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第5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而在现实生活中,欺骗、唆使或迫使未成年人或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缔结婚姻的,多数是他们的父母,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严重的农村地区,婚事由父母决定、操办的占极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把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主动权交给了他们,显然与法律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结婚的目的恰恰相反。

如果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发现严重欺诈、谎报的年龄相差太大或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下却无权提起无效诉讼,而未成年人本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又是这种婚姻的始作俑者,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就在实际上无法真正贯彻实施。其次,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致使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

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但却不可避免的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宣告婚姻无效时,赋予生活困难的善意一方有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一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再次,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纰漏与不足。此次修订法选择了二元论结构,选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用的立法模式,但将可撤销婚姻列为附属地位,仅适用于胁迫一种情形。

实际上,就缺乏结婚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所成立的婚姻而言,至少还应该包括欺诈婚②。而且,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也应该划归为可撤销婚姻范围,因为这些婚姻只与私益有关,应该给当事人留下选择的余地,由当事人本人决定是否要求已经缔结的有瑕疵的婚姻被撤销。

按照民法原理,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应当自始无效,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许可受训还以方予以撤销。这不但可以体现法律对已经发生的身份事实的宽容,也更加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

目前的规定尽管对构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要件等有所区别,但其效力却是均为自始无效。这大大降低了将二者区别的意义。

传统上,违反公意要件的是无效婚姻,其效果严厉,除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无效,而且为自始无效;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销婚姻,其后果显然要宽容的多,由当事人自行请求,且是从宣告撤销之日日无效。而且按照现有的规定,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不公平。

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婚姻时,其婚姻自结合之日起无效,结合期间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本来就是受害者,尽管撤销婚姻使其免受胁迫婚姻之苦,但自其结婚至撤销这一年内,不仅损害得不到赔偿,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可能还会带着一个非婚生子女离开共同住所。

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应当是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且应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二.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问题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力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

《婚姻法》(修订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部分构成。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案。

7.关于法律的作文5000字数限制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8.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5000字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1.法律方面论文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论文摘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确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当前我党提出的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核。

本文通过历史与逻辑的分析,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依法执政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11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

《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

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

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

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

“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

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

2.有关大学生与法律的论文

大学生与法律 “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门在高等学校开设的公共课,必修课,在大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是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要求大学生知法,懂法,护法。

在高校学生中也经常发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学生不懂法,而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 传统观念一般会认为,学历越高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而大学生或更高学历的人即使犯罪,也是和计算机智能化联系在一起的。

但有一位有关人事指出,这种观点与事实相差甚远——“学历与素质不成比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而且以盗窃、故意伤害人为主。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校园里的浮躁让一些大学生急功近利,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面对物质诱惑容易迷失,其中,以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而迷失自己的正确价值取向的是屡见不鲜,就本校区而说,在刚开学不久,就有好几次同学的手机被盗,存折、现金被偷,有的甚至连别人刚买回的新衣物也不问自“取”。

可见这些行为在一般人的眼里是很难与大学生挂钩起来的,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只有那些低学历,很早就出到社会混的人或是那些外来的民工才会干这些见不得光的事。但这事却恰恰发生在大学生群中,而且经过校领导多次强调:这是违法行为,是不应发生在大学生上身上的。

但校领导的重视,而学生却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 小市民的思想在大学生群中滋生着,不是大学生不懂法,因为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这课也有讲到其中的细节,但这类事却屡次发生,可见一个重要原因不是这些学生不懂法,而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

其中有这样一则这样的报道:小文成绩优异,顺利考入某知名学府法律系就读,曾经是父母引以为傲的掌上明珠。2005年,她却因为盗取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刑事拘留。

小文的家境条件非常好,但父母家教严格,以为笔记本电脑、MP3什么的都是奢侈品,不允许小文买,可是周围的同学一个比个 “现代化”,手机、笔记电脑、MP4、MP3样样俱全。最终,小文抵挡不住诱惑,把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抱回家,一个读法律系的学生可不能再说她不懂法了吧,但在面对诱人的物质时,她就迷失其中,急功近利,偏离了人生正确的价值取向,小文她懂法,并且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物质的诱惑使她失去控制,从而变成一个法制观念淡薄的大学生。

大学生与法律的关系,不是大学生不懂法,而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面对大学生频频出现犯罪的现象,一方面要求大学生提高法律的观念 ,考入高校后逐渐接触社会,要提高和加强社会经验和判断能力,遇事要冷静,提高自我控制能力,预防大学生犯罪是一项长期并且系统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合,高校更是义不容辞。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历史悠久的社会科学学科。《法律基础》是法学中的“法律入门”,它使我们充分认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同时教导我们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以前我一直认为只要自己安守本分,循规蹈矩,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等于懂得了法律。其实,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当家做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是享有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允许人民超越法律法规之外,常言: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的监督,我们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又怎能持续繁荣下去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天子犯法也应与庶民同罪。

学习《法律基础》使我受益匪浅,身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都教导我如何做到知法、守法、护法。

《法律基础》中对法学的有关原理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概略叙述。其中很多东西都要记,死记硬背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这里我介绍一种简单轻松的方法就是坚持每天看新闻和报纸,这些媒体传播的消息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现实生活中,其中的一些有关法律的案件如果我们能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加以分析和研究,必定会加深我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不用找借口说自己很忙没有时间,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与其把时间花在观看电视连续剧上,倒不如每天花上半个钟细细阅读一份有价值的报纸更有意义多了。

我们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去认识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四有”新人。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有“大志向,大学问,大纪律,大修养”,学习法律知识就是我们向这“四大”中的“大纪律”迈进一个台阶。

为此,首先要明确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历史悠久的社会学科。其中《法律基础》是对法学有关原理和法规规定进行概述。

学习它的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更好地正确树立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能正确地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为有理想,有。

3.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左右 怎么写 格式是什么 5.1前要交的 急需

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

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可以激发自己研究的热情,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

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

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

基本格式:一般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4方面内容构成。正文是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 总之,撰写论文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对于缺乏写作经验的学生来说,确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虚心向指导教师求教。 下面是论文一般格式,供参考: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论文题目下附署名,在一行中要与标题对应而居中。题目用黑体三号字,加黑居中。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采用目录索引方式。页码从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字,二、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

3、内容摘要: 它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仿宋小四号字,1.5倍行距;“摘要”四号宋体。 4、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

仿宋小四号字,1.5倍行距;“关键词”四号宋体。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正文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字加黑居左; 正文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加黑居左缩两格; 正文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字居左缩两格; 正文其余文字小四号,统一采用1.5倍行间距编排。 图:论文中的每幅图都应有图题,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用五号宋体。

图号按部分编排,如“图2-3”表示第2部分第3张插图,图号与图名之间空一格排写,图题居中置于图下。 表:每个表格应有自已的表题和表序,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用五号宋体,表序写在表题左方不加标点,空一格接写表题,表题末尾不加标点。

表格应逐章编序,如“表4-2”表示第4部分的第2张表。表格允许下页接写,接写时表题省略,表头应重复书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宋体五号字,1.5倍行距;“参考文献”四号宋体加粗居左。 中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举例: [1] 王谦.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26 - 27. [2] 高丽萍, 马克和.税法 [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36–38. [3] 刘辉. 会计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会计学会第六届大会论文集 [C].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231–237. [4] 王亚周.会计诚信教育 [N].中国财经报, 2006 –12 - 17(7). [5] 梅研,杨华,孙晓媛. 新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EB/OL]. , 1998–08–16/1998–10–04.[12] 万锦. 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 英文版 [DB/CD].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八、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Z].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5.法学毕业论文

从人身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看我国刑事诉讼法摘要:围绕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诉讼这一主题,业界人士大多分析研究国际人权标准,以期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并将研究重点放在沉默权、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禁止酷刑及刑讯逼供、死刑的运用等,而较少依国际标准对刑事诉讼中人身权利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诸如审前羁押审查制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现代司法活动中,刑事诉讼程序与人权关系最为紧密,涉及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水平显示着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水平。 关键词:人身权利;国际标准;CCPR一、绪 论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前一个公约,但尚未批准加入后一个公约,而后者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为刑事诉讼法问题,它不但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还就死刑核准、逮捕和拘禁的原则和程序及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待遇和分类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2004年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宪法,这是极具历史性意义的一笔。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列上日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日可待。

故在此背景下,探讨国际人权标准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与完善有一定现实意义[1]。围绕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诉讼这一主题,不少文章对此进行了全局性的考察,大多分析了研究国际人权标准从而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存问题,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如下几个方面:沉默权、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禁止酷刑及刑讯逼供、死刑的运用等,而较少依国际标准对刑事诉讼中人身权利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诸如审前羁押审查制作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十条入手分析,并联系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而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缺失与完善。 二、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在现代司法活动中,刑事诉讼程序与人权关系最为紧密,涉及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水平显示着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水平。

然而,实践表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刑事诉讼法一直试图在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找到价值平衡点。

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追究、惩罚犯罪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犯罪猖獗,社会无安宁可言,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又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实现长治久安,后果同样十分严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一方面享有作为人而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当公民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承担被追诉者角色时,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其权利受侵犯的风险最大。

防止国家公权滥用的有效途径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途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设置合理有效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平等权、政治权力、财产权利等,其中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利若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

二者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件。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

人身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除了主体获得人格独立外,另一基本条件是司法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利。处于刑事诉讼阶段的被追诉者,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被赋予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的机会和一系列相关诉讼权利,然而被追诉者的地位意味着其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剥夺,其中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必须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是其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根基,倘若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人身自由得不到尊重,何言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国家公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干涉应限定在最小范围,并应严格遵循相应的标准和特定的程序,以此符合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之一———保障人权。 三、保障人身权利的国际标准1·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的事实本身说明,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准则。

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标志着此种形式诉讼机制日趋成熟。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的共识,体现在联合国通过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有关。

6.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7.找一篇关于法律的论文

试论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摘 要:“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学术界存有争议。

本文考察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的立法体例,并对取得时效独有的价值功能进行阐释,在取得时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表明其的不可替代性,最后简述了其的构成要件。关键词:民事立法;取得时效制度;确立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上的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自罗马法以来,这两种时效均已存在,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予以了确认。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前苏联模式,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

但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一直存有争议。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学术界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确认的必要性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立法体例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指持续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1](P318)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少数奴隶主占有大量土地却不能全部耕种,土地荒芜,而广大平民却因没有土地耕种而贫困不堪,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一定程度上鼓励平民占有他人废弃土地并使用,目的是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用人之间的矛盾。后至《十二铜表法》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当时的罗马在契约形式上采取绝对要式原则,为弥补严格形式主义的缺陷,取得时效进一步得以确立,“在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的制度里,当事人不经过规定的程序,只有交付和取得的事实,是不能移转所有权的……尽管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法律上他没有所有权,因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消除这种现象,在罗马法里,最早产生了取得时效的制度。”

[2](P234)进入帝政后期,为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便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此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

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规定: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分别为10年和20年,并以善意和合法原因为要件。

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在近代,这一制度率先被《法国民法典》所采用。

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对取得时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其立法体例可能各有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物权法”的“所有权”章中规定取得时效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十年间就动产而为自主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3](P240)《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亦规定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德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时效适用于动产、占有或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以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

《瑞士民法典》亦对动产、登记或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适用取得时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更将取得时效扩展适用至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3](P241)在英美法系中,也仅规定消灭时效。消灭时效一开始为诉讼权利而专设。

但随着历史发展,却成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有向取得时效靠拢之势。并且其中的一种反向占有制度———财产占有人可据以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被认为是取得权利的方式之一,效果与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相当。

现代英美法系一般也把它视为取得时效制度的组成部份。[4](P354-355)因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加之苏联法学界认为取得时效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实质相悖,故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否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这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有很大的影响,但仍有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在其民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只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而做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115条规定:“所有权也可以根据占有时效取得,但是属于社会主义所有的不许出让的物除外。”1959年《匈牙利民法典》第121条规定:“作为自己的物连续占有十年的人,即因取得时效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二、确认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反对在我国确认取得时效的学者认为,我国提倡“以德治国”,如果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有可能为哄抢、私占公物提供法律空隙,有悖“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且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相抵触;其次,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二者的配合已足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无须再另行确立取得时效。而对于动产的恶意取得,则应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加以调整。

笔者以为不然:取得时效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功能,是不能被相关制度所取代的。(一)取得时效特有的价值功能1、定分止争、确定财产归属的功能。

取得时效的传统功能是:防止占有权与所有权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这一功能也。

8.法律毕业论文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 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 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 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 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 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 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值 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 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 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 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

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 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 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 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

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

(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

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

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

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

9.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啊``哎`高手帮忙 啊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比怎样写好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毕业论文相比,其专业件、的政治倾向性和实践性更强,它需要在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这就要求具有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理论指导,正确运用前人的研究成果。

在写论文之前,首先要有明确的写作目的和认真的写作态度,在导师的指导下刻苦钻研,力争写出新意来。具体地说,撰写毕业论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定题目,这是关系论文成败的首要问题。

选题,主要是指选择要论证的问题。好的论文题目应既有社会意义又适合自考生的自身条件。

切记不要朝令夕改、的犹豫不决。一旦选定,就要精力集中一鼓作气将其完成。

选题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如《当前金融诈骗的特征》;题目大小要适宜,如用6000字左右来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不适宜的;选题要恰当,最好是自己学得好,有条件完成的题目。从事实际工作的,写民法、的经济法刊法等方面的题目;从事理论方面工作的,写法理学、的宪法学方面的题目;未参加工作的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长选择题目。

标题要简洁明白、的醒目引人,如《案件证明新探》;切记不要选不完全的标题,如《论假冒商标行为》。 (2)搜集、的鉴别和使用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是形成论文论点的基础,又是证明论点的论据。能否正确使用,关系论文的成败。

搜集参考资料主要来自图书馆、的阅览室、的书店的图书、的报刊。要充分利用图书、的报刊、的索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务院的公报以及工具书,从中去搜集对自己有用的专著、的论文、的动态信息。

资料越丰富,立论就越牢靠,论证就有说服力。凡是亲身经历和搜集的事实资料或直接从原出处找到的理论资料,叫第一手资料;从别人处间接得到的事实材料或理论材料,叫第二手资料,写论文要重视第一手资料,也要充分利用第二手资料,第二手资料可以作为知识、的依据、的线索,引用时必须查明原出处和原意。

搜集资料过程中,要注意理解、的分类排队、的筛选、的研究四个环节。只有做到了这四个五一节才能写好论文。

(3)构筑框果,编写提纲。 毕业论文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议论是通过资料和推理来证明观点、的说服别人的表达方式。

它由论点、的论据、的论证所组成。毕业论文构思要解决的是确立论点、的确定论据,怎样用论据去证明观点。

论文提纲就是把论点、的论据、的论证具体化,从写作角度安排好整篇文章的框架。在观点、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结构设计。

写论文要学会搭框架。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导论、的正论和结论。

提纲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导论写什么,怎么开头;结论怎么得出来,即怎么结尾;正论怎么展开,分几部分,如何接转。论文中标题序号一般是四级:一、的二、的……;(一)、的(二)……;1、的2……O;(1)、的(2)……以此类推。

提纲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导论、的正论、的结论中内容的总体安排顺序,即可以按照提出问题、的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的顺序,也可以按解决问题的结论在先,然后再分析论证的顺序撰写。 (4)撰写初稿,精心修改,校对定稿。

根据提纲写成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最好是一气呵成,不中断思路。如果不能一气呵成,至少应有一段时间集中写一部分,内容要有突破和创新。

写好初稿要做精心修改后才能定稿,这有利于提高论文质量和写作能力。修改过程中主要注意:论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新意;作为论据的资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符合逻辑;结构是否合理,中心是否突出;校对文字要认真,如“有限公司”写成“优先公司”,不但看不懂,还要闹笑话。

最后检查没问题了,再接要求的份数装订成册上交,并做好答辩的准备。 总的来说,一篇毕业论文必须做好:主题明确,结构严密,合乎逻辑,文字通顺;有提要,有参考书目,有注释。

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体现专业性的特点,不能以调查报告、的工作总结、的情况简报的汇集来代替毕业论文。 再不行,我替你写这个毕业论文。

呵呵。 帮你做一点点事情没什么的~。

10.求一篇关于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

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

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

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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