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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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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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经营者具有信息偏在的优势,与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因为赔偿主体难以确定、霸王条款的存在。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2、浅谈物权公示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
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其通过典型或非典型的公示形式将物权的变动状况加以展示。物权一经公示,。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3、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中,精神损害的后果有时会比物质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朗,所谓“商战无不秘密”,掌控商业秘密是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5、关于性骚扰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内容摘要:目前,性骚扰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反性骚扰行动已在不少国家得到立法、司法与政府部门的支持。
但现行中国法律对性骚扰的概念举证责任及法律救济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性骚扰行为得不到及时有。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从罗马法的返还之诉发展而来,经历二千多年的发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通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论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7 信用卡诈骗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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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文是议论文常见的论证文体,在对一些社会丑陋现象的批判与揭露上价值尤为突出,但学生在写作中往往感到不知从何驳起,无从下笔。其实,这类文章写作有一个思路,那就是:1、列现象,2、示弊端,3、探根源,4、指出路。本文适宜高中课文,鲁迅先生的名篇《拿来主义》为例,对驳论文的这一特征予以探析。
列现象
对现实中不合道德、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现象进行列举。事例选取的典型性,以求警醒人们;罗列的丰富性,以求引起读者共鸣;修辞的多样性,以求彰显行文文采,增强气势。例:
单是学艺上的东西,近来就先送一批古董到巴黎去展览,但终“不知后事如何”;还有几位“大师”们捧着几张古画和新画,在欧洲各国一路的挂过去,叫作“发扬国光”。听说不远还要送梅兰芳博士到苏联去,以催进“象征主义”,此后是顺便到欧洲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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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构和运作的理论支点抑或理论精髓。
对该问题研究和认识程度的深浅,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立法工作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当开展。正缘于此因,刑事诉讼原则历来被国内诉讼法学界作为热点问题予以讨论和关注。
但学者们往往局限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典作文章,而对刑事诉讼原则本身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则缺乏细致的考究,致使这一问题的研究仍未深入、展开。也不能否认,囿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在七十年代末制定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其原则部分的规定本身就存在着某些不完善之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框束了人们的思想认识。
本文拟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分析入手,对刑事诉讼原则的特征与分类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同时也期望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某种理论参考。 一、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要完整地把握刑事诉讼原则的涵义与特征,首先必须搞清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构造来看,它由原则、规则、制度、程序以及指导思想等多种要素组成。在以往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对上述几个概念常常混淆不清,特别是对原则与规则、制度的区别和联系缺乏清楚的认识。
因而,澄清概念、理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1。
原则的品性 按照汉语的解释,“原则”一词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1〕在英语中,“principle一词有多种解释,其中“guiding ru1e for behaviour”〔2〕(行为的指导性规则)的解释与汉语理解最为贴近。
依照上述解释,再把它具体到社会领域中,我们可以窥测到,“原则”具有主客两方面的品性。原则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它是规范或评价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精神手段,的主要作用是在主观领域里指导或调整人的认识及相关行为。
2。原则与体系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考察刑事诉讼法律本系中原则、规则、制度、程序以及指导思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从联系的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国家其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建立和运作都是在一定的“指导思想”统帅之下,通过“原则”的确立,再具体化为“规则”,并凝固为某些“制度”和连续化为“程序”的过程。与原则相比,规则的涵义更为细致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而原则的涵义较为抽象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它的理论指导意义和主观调控性更强一些。
原则与规则的不同特性使得二者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互为依赖,相辅相成。这表现在,原则是规则产生的基点,由原则可以派生出若干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来实现其所蕴涵的内容;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或外在化的结果,是保证原则得以贯彻和实现 的必要的法律手段。
由于规则在其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这就要求它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款的形式展示出来。相对而言,原则的理念色彩浓重一些,它不必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展示,故而它的操作性和强制力要弱一些。
基于这种分析,笔者认为,从原则到规则的转化,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人们认识由主观向客观的净化以及立法、司法技术的进步,因为,当某一原则转化为规则之后,它的主观成份即模糊性相对减少了,而它的客观成份即明确性却相应增强了。 在这一点上,制度的形成更能说明问题。
制度与原则、规则相比,它与规则的意义最为相近,它只不过是将法典中一些意思较为确切、意义较为重大的法律规则相对稳定化或凝固化而已。 3。
原则的显性化与隐性化 一般而言,确立某项法律原则大体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显性的方式将原则明文载入法典之中,例如,我国现行刑诉法第一篇第一章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就是通过显性方式确立的。 这种确立原则的方式其好处在于,所确立的原则容易被司法人员及普通民众理解、接受和熟知。
但这种显性化原则在法典中的表述大都比较简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如果不加以具体的规则予以补充或呼应,则容易使原则流于形式。另一种确立原则的方式是通过隐性的手段将原则内涵分配到具体的规则去。
以此种隐性方式确立的原则,在法典中是难以查找得到的。也就是说,我们在法典中看不到关于某项原则的直接表述,而对于该项原则的理解、掌握只能由司法人员或法学家们从法典的诸项规则、制度或程序中去揭示。
二、刑事诉讼原则的特征 根据刑事诉讼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所处的核心地位以及在该法律体系运作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原则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抽象性。
刑事诉讼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理论精髓。作为刑事诉讼规则或制度的生长基点,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抽象性的理论特征。
刑事诉讼原则的抽象性主要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1)刑事诉讼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一种集中性的理论概括,更深入地讲,刑事诉讼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其规律的全面的、综合的反映。 从各项原则的精神内涵中,我们不难看出,它们都包含了刑事诉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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