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毕业论文选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毕业论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可以写哪些?最好比较好写,有人写过可)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可以写哪些?最好比较好写,有人写过可

行政俺们帮你这个可以的 以毕业论文为例,现说明论文正文版面格式: ①正文部分与“关键词”行间空两行; ②汉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正文文字采用Times New Roman 12号,标题汉语采用四号黑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14号,每段首起空两格,1.5倍行距; ③段落间层次要分明,题号使用要规范。

理工类专业毕业设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序号与层次要求; ④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无违反政治上的原则问题与言论,要采用计算机打印文稿; ⑤图表要求:所有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用徒手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图,图表中的文字汉语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10. 5号;图表编号要连续,如图1、图2等,表1、表2等;图的编号放在图的下方,表的编号放在表的上方,表的左右两边不能有边; ⑥字数要求:一般不少于1500(按老师要求); ⑦学年论文引用的观点、数据等要注明出处,一律采用尾注。 格式要求 [1]文稿用word文件(页面A4),统一用宋体排版. 页面设置: 纸型:A4标准纸 方向:纵向 页边距:左3cm 右2.8cm;上,下边距为默认值:上2.54cm 下2.54cm 页眉1.5cm,页脚1.75cm 格式: 正文行距:(多倍行距)1.25倍 字号: 中英文题目:三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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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能给我一篇关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了!!!谢谢了 爱问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

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 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 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

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

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

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

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

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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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4.行政管理研究生考试科目

行政管理专业考试以下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社会学概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务员制度、公共政策、行政组织理论、领导科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毕业论文、实践考核、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企业管理概论、中国行政史、现代管理学、西方行政学说史、行政管理学、行政学概论、中国文化概论、法学概论、公文写作与处理、组织行为学。

扩展资料:行政管理专业同时面向全国招收社会在职人员,培养方式为现代远程教育,自主命题自主招生,学制2.5年,符合条件者授予南京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行政管理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培养对象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系统掌握行政管理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良好职业素养。培养目标:行政管理专业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事务为研究对象,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专门人才。

要求学生接受行政管理的系统训练,兼具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知识,具备较高的管理、经营、策划、调研、交际等能力,毕业后适合到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管理规划、外事交流、宣传策划、机关管理、人事管理、高级文秘等工作。培养要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行政学理论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外语、公文写作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专业核心能力:具有分析和解决行政管理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管理专业。

5.行政法的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6.论文选题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题的目的跟意义 怎么写啊

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二、论文选题背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

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当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

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

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

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

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

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

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五、主要内容本人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争议,针对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论文结构:一、目录二、摘要 关键词三、正文1,前言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结语六、研究方法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七、论文安排时间 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定提纲, 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 进行论文第二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三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四次修改 提交毕业论文八、参考文献 [1]HW Seliger, M.1989:”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3:186-187。[3]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4]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5]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227。[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孙长永,诉讼法讲演录(第二卷),2010,9:35-37。[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毕业论文

行政法方面的硕士毕业论文选题(行政法方面的研究课题)

1.行政法方面的研究课题

题目很多:以司法为民思想指导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许可法回顾与前瞻

论行政许可及其规范化

实施《行政许可法》任重而道远

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

行政机关应当对“授牌行为”负责

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

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

传染病防治法当修改

等等。

参考网址:

行政法,选题,毕业论文,硕士

3.行政管理论文的选题建议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行政管理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选题非常重要,一定要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如在新时期如何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关于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等,这类选题就不太符合行政管理的范围。

(1)联系工作实际: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2)选题适当: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选题要适当包括有两层意思:一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的大小,也就是论题涉及内容的广度。确定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如果题目过大,为了论证好选题,需要组织的内容多,重点不易把握,论述难以深入,加上写作时间有限,最后会因力不胜任,难以完成,导致中途流产或者失败。相反,题目太小了,轻而易举,不费功夫,这样又往往反映不出学员通过几年大学阶段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失去从中锻炼和提高写作能力的机会,同时由于题目较小,难以展开论述,在字数上很难达到规定字数要求。此外,论文题目过小也不利于论文写作,结果为了凑字数,结尾部分东拼西凑,结构十分混乱。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题目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论题涉及的深度。确定题目的难易,也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量力而为。题目难度过大,学员除了知识结构、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外,资料搜集方面也有局限。这样,就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致使论文写了一半就写不下去了,中途要求另选题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不要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选一些自己不可能写好的论题;又不能贪图轻便,降低要求,去写一些随手可得的论题。

(3)选题要新意: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4)选题要独创

论文的基本内容是自己独立的思想成果,不能抄袭。独创的选题可以弥补理论研究体系的空白,更具研究价值与研究意义。面对浩如烟海的形形色色的选题,人们不禁疑惑,选题的空白在哪里?从理论上讲,人们的认识是有限的,而客观事物的发展却是无限的,选题正是人们对无限发展的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可以结合当下热点话题来选择自己的论文选题。

4.行政管理论文题目选什么方向的,比较好些呢

文献标题 文献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我国低代价行政管理机制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 新疆农业大学 2006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高等教育管理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力研究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中国民族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之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 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基于学术管理的互动机制研究 青岛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行政法方面的硕士毕业论文选题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毕业论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可以写哪些?最好比较好写,有人写过可)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可以写哪些?最好比较好写,有人写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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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一篇2500字的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现状分析

1.我国传统行政诉讼理论界一直认为,基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除行政赔偿外,行政诉讼不应适用调解制度。迄今为止,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也一直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其余不适用调解。在我国,最早作出有关行政诉讼不得调解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5年11月6日),通知指出:“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出乎行政诉讼传统理论学者及立法者意料的一个现象是,虽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法院出具“行政诉讼调解书”的实例,但原告撤诉率却是居高不下。“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2年至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分别为:37.5%、41.7%、44.3%、50.6%、53.9%、57.3%、49.8%、45.0%、37.8%”。{6}原告撤诉的背后多是在法院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再以原告撤诉结案。</P< p>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很明显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调解”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反之,如果能够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则既可以案结事了,又能够避免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法官自然会选择后者,但是法律又规定了行政案件不能调解,于是,在实务中如前面所提到的在法官的斡旋之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出现,并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准调解”机制。

3.由于立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而又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调解解决的,这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缺乏立法支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有的法官还配合被告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由被告改变、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7}而且在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那么,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应该将适用和解写入诉讼法之中,从而消解因制度空缺带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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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行政法的核心论文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

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

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

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

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

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

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

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

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

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

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

4.有关"行事诉讼法"的论文

二、理论成就(一)表征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规模、影响都不大,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本身就促进人们研究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而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则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起了极大的作用。

具体表现可大致分类如下:1.自1990年至今,各报刊杂志(全国性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有5000余篇;关于行政诉讼的著作有200余部。2.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的研讨会(全国性)举行过8次,分别讨论了许多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实体法、程序法的重大问题。

3.促进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在高校的发展。过去不但社会上许多人不知行政法为何物,就是法学专业的大学、大专学生甚至也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提出了许多行政法的问题,行政法学研究教学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所认识。

作为其必然结果,现在行政法已成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而且从中分出行政诉讼法这一学科,可能将来还会分出国家赔偿法学科,这对深化我国在行政法学上的研究,摆脱我国法学研究相对落后的局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教材有20余本,专著也有一批,部门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研究也渐进繁荣时期。

(二)理论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发展起着直接作用。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负责,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

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鲜明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这方面,理论尚在积累过程中,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

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行政法规的"依据"地位和行政规章的"参照"地位,如何依据,如何参照,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可以说将为正在起草过程中的立法法"对症下药"打下良好基础。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中国传统上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而行政机关习惯于办事不重视程序,往往是只要"把事做得了"就好。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

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有理论突破,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

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第四,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

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研究理论脱离实际。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由于对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规定,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

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五。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

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据、判决形式、审判方式等。

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对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价值,在理论上的估计并不充足。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起点较高,具有先进性,因而尽管我国开展行政诉讼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但以这方面的研究却是硕果累累。三、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实践问题1.行政诉讼法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①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法律对可。

5.谁能我推荐几个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

1.论依法行政原则

2.论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

4.听证制度研究

5.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6.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7.行政复议问题研究

8.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9.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

10.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11.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6.行政法的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8.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今年论文可以从哪些方面写呢

一:1、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9.论文选题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题的目的跟意义 怎么写啊

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二、论文选题背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

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当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

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

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

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

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

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

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五、主要内容本人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争议,针对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论文结构:一、目录二、摘要 关键词三、正文1,前言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结语六、研究方法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七、论文安排时间 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定提纲, 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 进行论文第二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三次修改 进行论文第四次修改 提交毕业论文八、参考文献 [1]HW Seliger, M.1989:”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3:186-187。[3]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4]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5]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227。[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孙长永,诉讼法讲演录(第二卷),2010,9:35-37。[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

10.关于行政法的论文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毕业论文

宪法相关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1.毕业论文<<;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 提纲: 选择总分总的大纲;切分小题目中,递进关系论述 背景:做一番介绍,主要是我国宪法的改革,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列入 宪法,与宪法关系的讨论,各大法学家对此的言论等等。

引人入胜 一、总述(what什么):宪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 1、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历史、目前中国宪法的改革进程。

与世 界宪法的移植关系 2、依法治国概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历史等 3、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分述(why为什么):(并列——递进) (一)、首先分析宪法是我国法制纲领: 1、社会主义中国法制体系表明宪法是我国法制的纲领。

2、宪法至上的概念与内涵。 (二)、其次分析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之 本 1、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2、通过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可以看出,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3、分析法治的基本内涵。

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 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4、相互关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 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 本保证 5、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治国之本 三、分述(How怎么)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在坚持宪法至上的条件下依法治国。

四、总述 仅供参考。

2.请问法律毕业论文怎么写

只能说是给个参考

1、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提要]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作者以此为基点,结合20年来经验,讨论宪法改革面临的理论问题。首先,宪法之根本法则由。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129 KB 日期:2007-07-21

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113 KB 日期:2007-07-21

3、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

类别:课题课程 大小:64 KB 日期:2007-05-19

4、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提要]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作者以此为基点,结合20年来经验,讨论宪法改革面临的理论问题。首先,宪法之根本法则由。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29 KB 日期:2007-05-19

5、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

类别:课题课程 大小:58 KB 日期:2007-05-19

参考资料:

3.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4.我要写宪法论文

有一篇差不多的宪法论文,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关闭民间举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

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华商晨报》 2004年09月06日)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

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三条五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 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从该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犯罪,但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向其他个人举报犯罪,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么也推导不出“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及开设举报网站属违法行为的结论。因此,只要不从事传播黄、赌、毒及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开设民间举报网站。

当然,民间举报网站在从事监督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但这不是取缔其的理由,因为如果网站涉嫌侵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相反,关闭举报网站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而,公民在向国家机关举报犯罪的同时,向其他公民和媒体举报犯罪以寻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权接受这种举报进行核实,都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关闭举报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剥夺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

而且,如果按照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逻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进行了舆论监督的各大媒体全部最好关门了事,见义勇为者也趁早回家,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他们监督和与犯罪斗争的前提大多是要有公民的举报和求助及进行核实,而这是“属违法行为”,多可怕的一顶帽子! 开设民间举报网站非但不违法,而且还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民间举报网站借助网络的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国家机关和传统媒体不可代替的作用,受到民众的广泛欢迎。

民间举报网站为涌现更多负责任的公民,培育监督政府和在更大程度上自立、自主、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中国舆论监督网对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的腐败行为的揭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该网站的揭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李信才得以被及时查处。

因而,用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解释关闭民间举报网站的理由是掌握权力的部门的一种权力话语霸权和“强盗逻辑”,其本质是惧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和贪恋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无所不能,其结果必然会打压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笔者建议,“中国举报网”的创办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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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宪法的作用小论文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

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

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

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 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

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

而国家权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即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

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则是国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既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者和运用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

6.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7.急需一篇有关宪法人权保障的论文

内容摘要 宪法权利包括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主体是人,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

宪法中的人权包括: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核心的自由权;作为人权目标的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诉权。公民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国事的权利,属于个人,但却针对国家公共生活,需要许多公民共同行动才能行使。

人权是宪法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一个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生存权、自由权是作为“人”而不是以“公民”身份享有的。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宪法 宪法权利 在宪法权利的字里行间,有一个大写的“人”。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而不是被奴役、被压迫的人。

这个人不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有意志的自由,不仅活着,而且活得有尊严。这种“尊严”不是来自任何人的恩赐,而是来自他(她)是一个“人”这一谁都不能改变的事实。

为了防止外界侵犯其人权,他(她)愿意与其同类建立公民共同体以调整彼此的权利;为了防止这个共同体侵犯其人权,他(她)要求享有作为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权利作为个人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公民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公民权。

宪法固然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也是关于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作为“人”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法,它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确立和保障的是“人”或“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宪法中的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

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1]]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

“‘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人’的在的必要条件。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为前提。”

[2]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是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不论宪法存在与否,这些天赋的人权都客观存在,不以宪法的意志为转移,相反,它成为衡量恶宪与良宪的尺度。

不论是否有国家,人都享有这些天然的人权,即使将来国家消亡,只要人类还存在,这些天赋人权就将伴随着人类一直存在。从道德意义上说,人权是人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宪法只是将客观存在的人权进行了宣告,将存在于自然法中的人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使纳入宪法范畴的人权成为国家“中”的人权。

人权虽然先于宪法而存在,但将人权宪法化却有重要的意义,它使人权具有了一种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特性。洛克最先提出的那种“人作为独立于任何组织之外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之所以被纳入“宪法”权利,是“因为它体现着制约框架的一个方面,‘存在政治组织’这个简单的事实使得这种制约框架变得十分重要。”

[3] 笔者认为,宪法中的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一)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至少必须活着,这就要求诸如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食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这样的生存权。

如果这种生存的含义多于兽类的生存,它就要求诸如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这样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要想得到关心和尊重,一个人首先必须被看作是人,是社会的一员。

不受奴役、虐待和其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4、5条)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保障”。[4]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

生命权的基本性甚至可以扩展到所有动物乃至植物,从伦理道德上讲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有生命权,这也是人类爱护动物、保护植物、追求生态平衡的原因,在这种敬畏生命的态度里,体现了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崇敬和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其主体却只限于人,人类将爱护动物、保护植物的行为纳入法律关系的时候,是将动物、植物作为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去加以保护的,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有质的不同,人权意义上的生命权仅指“人”的生命权。

除了生命权外,生存权还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生存的权利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剥夺,“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个人这样的统治权”,“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

8.小论文一篇:论宪法的主要作用.要求1200字以上.多谢各位网友,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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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论集体谈判制度

5.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6.法律毕业论文有什么好选题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

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

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

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 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

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 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

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

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

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

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7.帮着想几个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8.法律本科的毕业论文,什么题目好写,又新颖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9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涵和细化,对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均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具有量刑建议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量刑建议权更是检察机关实施辩诉交易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对于实现控审分离、贯彻诉讼公开、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于量刑建议权已有所规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有量刑建议权仍存在争议,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其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不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量刑建议权。

在构建我国量刑建议权时,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上加以完善,并解决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构建 Abstract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the indictment of the right content and refinement, increase penalties for transparenc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judge discretion to prevent the abuse and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are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is reason in foreign countries, whether civil law countries or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of the prosecution,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generally have the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rosecution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roceedings in theory,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or achieving the right to control trial separa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proceedings open,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in China,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th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ut academics and practical for the prosecution whether the sentenc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controversial proposals, some sure, some negative. In fa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only a procedural powers, and not agains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ight, und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mainly from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y the time, manner and mak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on the basis of, and properly solve the prosecution and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ocuratorate Sentencing 目 录摘 要 。

.IIIAbstract 。

IV前 言。

.. 1第一章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界定 。

.2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

2二、量刑建议权相关要件的界定 。

.2(一)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

.2(二)量刑建议的对象。

3(三)量刑建议的内容。

3第二章 国外量刑建议权的比较与分析 。

.4一、大陆法系国家 。

.4(一)德国 。

.4(二)日本 。

.5二、英美法系国家 。

.6(一)美国 。

.6(二) 英国。

.. 7三、比较与分析 。

7第三章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

.9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 。

..9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 。

..9三、量刑建议权与诉讼效率。

.. 10第四章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

.11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

..11(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 11(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

12二、我国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探讨 。

..12(一)肯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

.12(二)否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

.13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的分析 。

.13第五章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 15一、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

.15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程序的具体构建 。

.16(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

16(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

17(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17结 语 。

..19参考文献 。

20致 谢 。

..。

宪法有关毕业论文选题

宪法的毕业论文选题(请推荐几个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给我)

1.请推荐几个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给我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诈骗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2.最新的法律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3.请推荐几个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给我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诈骗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4.请推荐几个最新的法律论文题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5.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6.法律毕业论文有什么好选题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

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

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

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 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

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 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

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

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

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

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宪法的毕业论文选题

行政法简短毕业论文(急)

1.急

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

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

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第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

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第二、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

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

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

(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

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

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

“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

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

(10)附录 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

(11)参考文献 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 (12)页码 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2.求,行政法论文一篇,1000字左右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导言 10-14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14-20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审视 14-19

(一) 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联系 14-15

(二) 对各种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评析 15-16

(三) 行政法——控权加保权的法 16-19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 19-20

第二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作用及意义 20-24

一、行政法规则的特点及局限性探析 20-22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22-23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克服行政法规则局限性的途径和工具 23-24

第三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比较研究 24-28

一、与民法基本原则及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比较研究 24-26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比较研究 26-28

第四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 28-39

一、对一些观念误区的质疑和澄清 28-29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性分析 29-33

(一) 从规则中心主义到原则中心主义 29-32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要素之一 32-33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渊源分析 33-39

(一) 关于法律效力观的理论检审 33-35

(二) 从法律效力的形式渊源看行政法基本原则 35-37

(三) 从法律效力的实质渊源看行政法基本原则 37-39

第五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适用 39-49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条件 39-41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形态分析 41-45

(一) 作为行政法解释的依据 41-42

(二) 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42-44

(三) 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44

(四) 续造行政法规则的根据 44-45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冲突的解决 45-47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冲突的根源 45-46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冲突的解决 46-47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司法适用性探讨 47-49

第六部分 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反思和建议 49-60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原因 49-54

(一) 中国行政法之现状——由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过渡 49-51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原因 51-54

二、为克服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不足的若干建议 54-60

(一) 司法独立体制的建立与健全 54-55

(二) 承认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 55-56

(三) 行政法解释体制的改革 56-59

(四) 法官素质的提高

这个是大纲,感兴趣全文与我索取

3.关于行政法的论文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

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

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

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

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

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

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

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

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

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

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

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

4.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

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

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

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

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

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

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

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

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

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

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 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

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

5.行政法硕士毕业论文写什么好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6.行政法的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7.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

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浅谈服务行政 摘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

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键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 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

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

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

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

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

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

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

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

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

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

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

8.行政管理毕业小论文 5000字以上

摘要: 在当今社会,人力资源已成为时髦并被广泛接受的名词,原来的人事部已纷纷改称人力资源部。

然而,仅将人力作为资源还不够,还应将人力变为资本,使其成为企业的财富,让其为企业所用,并不断增值,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关键字: 分析 招聘 使用 一、资源和资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资源是自然形成、未经开发的,而资本却经过精心的开发和筹划,成为企业产生利润的基础。其次,资源和资本在使用上考虑的角度完全不同,如果要资源,人人都想要最好的,钱越多越好,技术越先进越好,人越能干越好,但作为资本,人们就会更多地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会在乎成本,会考虑利润。

第三、提到资源人们多考虑寻求与拥有,而提到资本人们会更多地考虑如何使其增值生利,资源是未经开发的资本,资本是开发利用了的资源。 1、在人才招募上:如果我们正在找工作,我们读十份招聘广告,会发现可能有一半以上的内容十分雷同:3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能流利地使用英语等等,难道有这么多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是一样的吗? 我曾听一个年长朋友抱怨过,他工作的公司在招聘时要求能流利地用英语交流,那时,这个要求很普遍,为了找工作,他在应聘前还真在口语上下了不少功夫,应聘面试时与考官侃侃而谈,顺利过关,结果工作快半年了,除了"Hello"之类的就没说过什么英文。

还有的公司,招聘话务员,要什么:"本科以上学历,英语四级以上,能用关于交流。"本不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从来没有做过对外贸易,资源浪费啊!也许他们是为了长久之计吧! 上述的招聘就是将人作为资源,只片面地追求好,不论是否需要,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流利的英语等,只要别人要求,我就要求。

这种招聘方式,或者会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或者成为员工队伍不稳定的根源。终将回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一个人的能力不同,其对薪金和发展前景的要求就会不同,一个不太会讲英语的人和一个能流利地进行英语听说读写的人对薪酬的期望会有很大差别,同样,一个营销专业毕业的大专生和一个MBA或EMBA对薪酬的要求更会大不相同,一个人具备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社会就为他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使其容易不稳定,同时,由于他们投入了大量成本才成为了较为稀缺的人才,社会提供给他的报酬水平也会较高,一个企业如果想招募并留住这样的人才,只能按社会标准付给他较高的薪酬,这就意味着我们增加了成本。如果,我们将人力看作资本,这是我们会很自然地考虑一个问题:我们多付的成本能否给我们带来收益? 假设一个企业只做国内贸易,估计在一年之内都不会与国外公司打交道,如果招聘时非要求良好的英语水平,这对企业来说只会带来两种结果: (1)增加工资成本。

本来销售部的工资成本可能是15000元/月,由于要满足高素质员工的薪金要求,使工资成本增加至30000元/月,而增加的15000元成本并不给企业带来任何价值。这样做不是白白浪费吗? (2)造成流动,增加招聘培训成本。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招来的员工在了解到他们的收入状况后会产生不满,然后另谋高就,这样,不仅使公司已支出的招聘培训费打了水漂,还得不断再去"浪费"招聘培训费用,以维持公司在人才上的高要求,而这些增加的成本也不能给企业带来价值。 2、在人才的使用上:一个公司招募了一个新员工,在招聘时其条件完全符合公司要求,但试用期结束时,该员工却未能完成公司的工作,因而被解聘,这是谁的过错?公司?员工? 我们很难说这完全是一方面的过错,但我们知道,对同一个员工来说,将其视为资本或视为资源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孙先生的故事。 孙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甲公司做销售员,三个月过后,被炒了鱿鱼,于是,孙先生又来到乙公司,销售业绩却很不错,不到一年,就被提升为销售主管,同样一个人,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表现?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在招聘过后,甲、乙公司都做了些什么。

孙先生来到甲公司后,人力资源部让他填写了各种表格,然后,就让他到销售部上班。销售经理将一摞产品和公司的介绍资料给了他,安排他去行政部领了笔、本等用具,向他介绍了部门的其他同事,最后,给他下达了销售指标,并让他坐到办公桌旁开始工作。

孙先生没有销售经验,由于拿到的资料是公司发给客户的宣传资料,对产品的介绍很简单,孙先生对产品是什么也不甚了解,只能自己瞎闯,结果三个月过去了,仍是一头雾水,不要说完成销售任务,根本就没开张,结果被炒了鱿鱼。 在乙公司孙先生有着不同的经历,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后,人力资源部对他们进行了关于公司文化、公司发展史、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使孙先生对公司有了全面的了解,到了销售部,又受到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随后销售经理亲自带他到销售现场观摩其销售过程,在这之后,才让他独立进行工作。

在每周的销售例会上,销售经理还会不断组织大家对销售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帮助大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

9.关于行政法的核心论文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

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

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

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

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

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

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

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

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

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

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

行政法简短毕业论文

本科行政法毕业论文选题(本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什么题目好写点)

1.本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什么题目好写点

这些题目不错,都是我自自己收藏,因为这些方面的都会比较好写,也比较贴合实际。

1、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探索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3、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述评及其启示4、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研究5、行政成本分析及其有效控制途径探索6、公共事业单位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7、公共事业单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探讨8、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9、公共服务民营化研究10、非政府组织运作的困境及对策11、危机管理中政府职能重塑12、服务型政府运行机制的构建问题研究13、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动因和内容研究14、腐败治理过程中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15、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16、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怎么选题,怎么写呢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提示:选题并非题目,其作用是为了确定论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选题应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兴趣和工作实践,选题确定后在设计论文题目的过程中应征询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论文题目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研究 公共行政中的生态因素研究 当代中国行政环境的特点及其对行政管理的制约和影响研究 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理论研究 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研究 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研究 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研究 转变职能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地位研究 行政环境研究 政府职能发展趋势研究 公共物品理论研究 行政组织中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研究 行政机关的组织气候研究 不同层级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组织体制比较研究 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我国编制管理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生态组织与我国当今行政组织体制的关系研究 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比较研究 西方文官制度研究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 公务员考绩研究 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研究 当前人才流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研究 行政领导的角色研究 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 公务员辞职、辞退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研究 民治型领导与专制型领导的比较研究 试论政府公关与企业公关之异同研究 政府公关对搞好政民关系的意义研究 论县(市)宏观决策中党政关系研究 浅析乡(镇)行政决策的特点研究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改革过程中的渐进决策研究 中西行政决策观念之异同研究 我国传统决策文化对当代行政决策的影响研究 行政沟通中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论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研究 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研究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 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 舆论监督研究 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 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研究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研究 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的关系研究 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研究 我国乡(镇)行政管理的特点、现状与改革研究 行政文化研究 事业单位分类与管理研究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研究 香港廉政公署研究 新加坡行政监察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 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美国各州独立管理机构的地位、组织和职能研究 法国省长地位的演变研究 论印度联邦制的特点研究 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研究 论地方人大的职权范围及其实施办法研究 电子政务问题研究 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研究 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研究 中国传统行政管理中可资借鉴的本土化资源研究 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与当代中国行政发展的关系研究 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研究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我国公民参政议政制度研究 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我国法院与政府关系的研究 公务员考试评价机制研究 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乡镇行政管理研究 县级政府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政府行政执法研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法制监督研究 政府“法制”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研究 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研究 谢谢转载引用本文! 转载时如有可能请保留以下链接, 作者将表示感谢!本论文由华人论文网提供: 。

3.法学毕业论文怎样选题

首先,你要大概确定你选题的范围,即属于哪个部门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还是国际法,等等。这个可以根据兴趣或专业熟悉程度选择,标准不一。

其次,在选定了范围之后,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做一个梳理,最方便的方法是找一本教科书,翻开目录页,该门课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一目了然,然后结合当时老师讲课的内容,对自己感兴趣或者有疑问或者有话可说的内容做一个标记,作为备选。

再次,找到一些选项之后,上网谷歌或者百度或者任何一种搜索方式,看看这个选题是否有足够多的资料支撑,是否有类似的论文可以参考,综合各种因素选出一个来。

还有,也可以采用从结果来推问题的方式。比如选一个社会热点事件,然后分析一下这个社会热点事件中具体蕴含哪些法律原理,然后选择一个方面开始展开讨论。

4.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

本科行政法毕业论文选题

关于宪法的毕业论文

1.我要写宪法论文

有一篇差不多的宪法论文,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关闭民间举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华商晨报》 2004年09月06日)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三条五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

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从该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犯罪,但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向其他个人举报犯罪,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么也推导不出“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及开设举报网站属违法行为的结论。因此,只要不从事传播黄、赌、毒及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开设民间举报网站。当然,民间举报网站在从事监督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但这不是取缔其的理由,因为如果网站涉嫌侵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相反,关闭举报网站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而,公民在向国家机关举报犯罪的同时,向其他公民和媒体举报犯罪以寻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权接受这种举报进行核实,都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关闭举报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剥夺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而且,如果按照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逻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进行了舆论监督的各大媒体全部最好关门了事,见义勇为者也趁早回家,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他们监督和与犯罪斗争的前提大多是要有公民的举报和求助及进行核实,而这是“属违法行为”,多可怕的一顶帽子!

开设民间举报网站非但不违法,而且还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民间举报网站借助网络的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国家机关和传统媒体不可代替的作用,受到民众的广泛欢迎。民间举报网站为涌现更多负责任的公民,培育监督政府和在更大程度上自立、自主、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中国舆论监督网对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的腐败行为的揭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该网站的揭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李信才得以被及时查处。

因而,用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解释关闭民间举报网站的理由是掌握权力的部门的一种权力话语霸权和“强盗逻辑”,其本质是惧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和贪恋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无所不能,其结果必然会打压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笔者建议,“中国举报网”的创办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

还有其他比较多的文章,

你看看里面有没有可以帮到你的

2.论宪法的作用小论文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

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

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

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 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

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

而国家权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即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

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则是国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既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者和运用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

3.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4.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目 录摘 要 。

.IIAbstract 。

.III引言。

.. 1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结语 。

.11参考文献 。

12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5.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6.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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